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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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 件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公 共 部 分一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理 念 、 形 势 及 法 律 法 规( 一 ) 安 全 生 产 理 念1 十 九 大 报 告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论 述树 立 安 全 发 展 理 念 , 弘 扬 生 命 至 上 、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坚 决 遏 制 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提升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能 力 。2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论 述正 确 处 理 安 全 和

2、 发 展 的 关 系 , 坚 持 发 展 决 不 能 以 牺 牲 安 全 为 代价 这 条 红 线 。要 始 终 把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 以 对 党 和 人 民 高 度 负 责 的 精神 ,完 善 制 度 、 强 化 责 任 、 加 强 管 理 、 严 格 监 管 , 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落 实 到 实 处 。安 全 生 产 是 民 生 大 事 , 一 丝 一 毫 不 能 放 松 , 要 以 对 人 民 极 端 负责 的 精 神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站 在 人 民 群 众 的 角 度 想 问 题 , 把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当 成 事 故

3、来 对 待 。坚 持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 管 、 失 职 追 责 , 严 格 落 实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完 善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 强 化 依 法 治 理 , 不 断 提 高 全 社 会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更 好 维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所 有 企 业 都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安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党 政 一 把 手 必 须 亲 力 亲 为 、 亲 自 动 手 抓 ,要 把 安 全责 任 落 实 到 岗 位 、 落 实 到

4、人 头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有 事 都 是 从 没 事 中 来 的 ,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要 防 患 于 未 然 , 宁 防 十次 空 , 不 放 一 次 松 。重 特 大 突 发 事 件 , 不 论 是 自 然 灾 害 还 是 责 任 事 故 , 其 中 都 不 同程 度 存 在 主 体 责 任 不 落 实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彻 底 、 法 规 标 准 不 健 全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不 严 格 、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不 完 善 、 安 全 基 础 薄 弱 、 应 急救 援 能 力 不 强 等 问 题 。 要 采 取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 隐 患

5、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性 工 作 机 制 , 推动 安 全 生 产 关 口 前 移 。 要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人 员 伤亡 和 财 产 损 失 。要 做 到 “ 一 厂 出 事 故 、 万 厂 受 教 育 , 一 地 有 隐 患 、 全 国 受 警 示 ” 。对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要 打 到 疼 处 、 痛 处 , 让 他 们 真 正 痛 定 思 痛 、痛 改 前 非 , 有 效 防 止 悲 剧 重 演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如 果 责 任 人 照 样 拿高 薪 , 拿 高 额 奖 金 , 还 分 红 , 那 是 不

6、 合 理 的 。( 二 )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形 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2012-2017 年 ) , 事 故 起 数 和 死 亡 人 数 从 2012年 的 779 起 、 1384 人 降 至 2017 年 的 220 起 、 375 人 , 分 别 下 降 71.8%、 72.8%。 2013-2016 年 事 故 起 数 、 死 亡 人 数 分 别 为 604 起 、 1067 人 ,509 起 、 931 人 , 352 起 、 598 人 , 249 起 、 526 人 ; 百 万 吨 死 亡 率 由2012 年 的 0.374 降 至 2017 年 的

7、0.106、 下 降 71.7%, 2013-2016 年百 万 吨 死 亡 率 分 别 为 0.288、 0.255、 0.162、 0.156。 ( 三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政 策1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见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 应 以 防 范 遏 制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故 为 重 点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要 坚 持 安 全 发展 、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 坚 持 依 法 监 管 、 坚 持 源 头 防 范 、

8、 坚 持 系 统 治 理 。要 正 确 处 理 安 全 与 发 展 的 关 系 , 大 力 实 施 安 全 发 展 战 略 , 为 经 济 社会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安 全 保 障 。国 有 企 业 要 发 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2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保 监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安 全 生产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办 2017 140 号 )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保费 由 煤 矿 企 业 缴 纳 , 不

9、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摊 派 给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 投 保 安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障 范 围 应 当 覆 盖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 四 ) 安 全 生 产 法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及 法 律 责 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1)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 , 坚 持 安 全 发 展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 职 工 参 与 、 政

10、 府 监 管 、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督 的 机 制 。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改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3)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于 有 不 能 保 证 安 全生 产 投 入 、 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11、任 、 未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考 核不 合 格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依 照 安全 生 产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追 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人 员的 法 律 责 任 。4)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条 件 的 ,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12、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责 。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1) 建 立 、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2)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3)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4)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5)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故 隐 患 ;( 6) 组 织

13、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7)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 , 以 及 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的 事 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14、承 担 的 责 任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 控 告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评 、 检 举 、 控 告 或 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

15、 止 作 业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合 同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要 求 。7)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16、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出 停 产 停 业 、 停 止 施 工 、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或 者设 备 的 决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执 行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生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 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现 实 危 险 的 , 在 保 证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供 电 、

17、停 止 供 应 民 用 爆 炸 物品 等 措 施 , 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决 定 。 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并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门 ,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18、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 给予 降 级 、 撤 职 的 处 分 , 并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百 分 之 六 十 至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罚 款 ; 对 逃 匿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谎

19、报 或者 迟 报 的 , 依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10)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的 投资 人 不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由 以 上 违 法 行 为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20、 责 人 给 予 撤 职处 分 , 对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违法 行 为 受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日 起 , 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对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21、 任 的 ,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1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下 列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1)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罚 款 ; ( 2)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罚 款 ;( 3)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22、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罚 款 ;( 4)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罚 款 。( 五 ) 刑 法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1) 在 生 产 、 作 业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强

23、 令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2)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因 而 发 生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的 , 处

24、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 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 不 报 或 者 谎 报 事 故情 况 , 贻 误 事 故 抢 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生 产 安 全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5 22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

25、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或 者 “ 发 生 重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 是 指 :( 1)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的 ;( 2)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的 ; ( 3) 其 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形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规 定 ,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具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 ( 1)

26、 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十 人 以 上 , 负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的 ;( 2)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 负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的 ;( 3) 其 他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或 者 后 果 特 别 严 重的 情 形 。3) 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 故 意 阻 挠 开 展 抢 救 , 导 致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重 伤 , 或 者 为 了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隐 藏 、

27、 遗 弃 , 致 使 被 害 人 因 无 法 得 到 救 助 而 死亡 或 者 重 度 残 疾 的 , 分 别 依 照 刑 法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罪 定罪 处 罚 。二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一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准 入1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 局令 第 86号 )1)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照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的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从 事

28、生产 活 动 。 2) 煤 矿 企 业 除 本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外 , 其 所 属 矿( 井 、 露 天 坑 ) 也 应 当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一 矿 ( 井 、 露 天坑 ) 一 证 。3) 煤 矿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 1) 建 立 、 健 全 主 要 负 责 人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生产 规 章 制 度 ;( 2) 安 全 投 入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和使

29、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3)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4)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经 考 核 合 格 ;( 5)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6)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 、 评 估 和 监 控 措 施 ;( 7)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4) 煤 矿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30、 管 理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 且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再次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87 号 )煤 矿 使 用 的 纳 入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的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安 全 标 志 , 未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不 得 使 用 。试 验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必 须 经 过 论 证 并 制 定 安 全措 施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取 得 产 品 工 业

31、 性 试 验安 全 标 志 。3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见 ( 国 办 发 2013 99 号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或 淘 汰 的 设 备 和 工 艺 。( 二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见 企 业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 要 严 格 履 行 安 全 生 产法 定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自 我 约 束 、 持 续 改 进 的 内 生 机 制 。企

32、业 实 行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同为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企 业 要 强 化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落 实 一 岗 双 责 。( 三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制 定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87 号 )1)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负 责 人 、 各部 门 、 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

33、投 入 、 奖 惩 、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 培 训 、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 治理 、 报 告 制 度 ,事 故 报 告 与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2) 煤 矿 必 须 建 立 入 井 检 身 制 度 和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 ; 必 须 掌握 井 下 人 员 数 量 、 位 置 等 实 时 信 息 。2.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见 建 立 企 业 全 过 程 安 全 生 产 , 做 到 安 全 责 任 、 管 理 、 投 入 、 培 训和

34、 应 急 救 援 “ 五 到 位 ”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绩 效 与 履 职 评 定 、 职 务 晋 升 、 奖 励 惩 处挂 钩 制 度 。 建 立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安 全 责 任 追 溯 制 度 。 积 极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建 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 黑 名 单 ” 制度 , 建 立 失 信 惩 戒 和 守 信 激 励 机 制 。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3 关 于 实 施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工 作 指 南 构 建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35、的 意 见 ( 安 委 办 2016 11 号 )构 建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 是 遏 制重 特 大 事 故 的 重 要 举 措 。 实 现 把 风 险 控 制 在 隐 患 形 成 之 前 、 把 隐 患消 灭 在 事 故 前 面 。 企 业 要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制 度 和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制 度 。4 标 本 兼 治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工 作 指 南 ( 安 委 办 20163 号 )建 立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确 认 制 度 。( 四 ) 煤 矿

36、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92号 ) 1) 国 家 鼓 励 煤 矿 企 业 变 招 工 为 招 生 。 煤 矿 企 业 新 招 井 下 从 业 人员 ,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大 中 专 学 校 、 职 业 高 中 、 技 工 学 校 煤 矿 相 关 专 业的 毕 业 生 。2)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培训 计 划 , 明 确 负 责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培训 管 理 人 员

37、,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 其 中 , 用 于安 全 培 训 的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3)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自 任 职 之 日 起六 个 月 内 通 过 考 核 部 门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 并 持续 保 持 相 应 水 平 和 能 力 。 ( “ 持 续 保 持 相 应 水 平 和 能 力 ” 是 指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6 个

38、 月 内 考 核 合 格 后 , 考 核 部 门 按照 抽 考 办 法 对 其 抽 考 考 试 或 考 核 , 仍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 。( 五 )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与 使 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2012 16 号 )煤 炭 生 产 企 业 依 据 开 采 的 原 煤 产 量 按 月 提 取 。 各 类 煤 矿 原 煤 单位 产 量 安 全 费 用 提 取 标 准 如 下 :( 1)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矿 井 、

39、 高 瓦 斯 矿 井 吨 煤30元 ;( 2) 其 他 井 工 矿 吨 煤 15 元 ;( 3) 露 天 矿 吨 煤 5 元 。( 六 )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印 发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核 定 级 办 法 ( 试 行 ) 和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分方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煤 安 监 行 管 2017 5 号 ) 1)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责 任 体 系 , 矿 长 全 面 负 责 , 分 管负 责 人 负 责 分 管 范

40、 围 内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2) 每 年 底 矿 长 组 织 各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 区 队 进 行 年度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 重 点 对 容 易 导 致 群 死 群 伤 事 故 的 危 险 因 素 开 展 安全 风 险 辨 识 ; 及 时 编 制 年 度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报 告 , 建 立 可 能 引 发重 特 大 事 故 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控 措 施 。专 项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4 种 情 况 :新 水 平 、 新 采 ( 盘 ) 区 、 新

41、工 作 面 设 计 前 ; 生 产 系 统 、 生 产 工艺 、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 重 大 灾 害 因 素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启 封 火 区 、排 放 瓦 斯 、 突 出 矿 井 过 构 造 带 及 石 门 揭 煤 等 高 危 作 业 实 施 前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试 验 或 推 广 应 用 前 , 连 续 停 工 停 产 1 个 月 以 上 的 煤 矿 复工 复 产 前 ; 本 矿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或 涉 险 事 故 、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或所 在 省 份 煤 矿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 后 。 ( 七 ) 煤 矿 生

42、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1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印 发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考 核 定 级 办 法 ( 试 行 ) 和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要 求 及 评分 方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煤 安 监 行 管 2017 5 号 )1)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责 任 体 系 , 明 确 矿 长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2)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必 须 做 到 责 任 、 措 施 、 资 金 、

43、 时 限 和 预 案 “ 五落 实 ”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由 矿 长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2 关 于 实 施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工 作 指 南 构 建 双 重 预 防 机 制的 意 见 ( 安 委 办 2016 11 号 ) 事 故 隐 患 整 治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应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及 时 撤 出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3 煤 矿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 原 安 全 监 管 总局 令 第 85 号 )1) 煤 矿 重 大

44、事 故 隐 患 包 括 以 下 15 个 方 面 :(1)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或 者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2)瓦 斯 超 限 作 业 ;(3)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 未 依 照 规 定 实 施 防 突 出 措 施 ;(4)高 瓦 斯 矿 井 未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和 监 控 系 统 , 或 者 不 能 正 常运 行 ; (5)通 风 系 统 不 完 善 、 不 可 靠 ;(6)有 严 重 水 患 ,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7)超 层 越 界 开 采 ;(8)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9)自 然 发

45、火 严 重 ,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10)使 用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设 备 、 工 艺 ;(11)煤 矿 没 有 双 回 路 供 电 系 统 ;(12)新 建 煤 矿 边 建 设 边 生 产 , 煤 矿 改 扩 建 期 间 , 在 改 扩 建 的 区域 生 产 , 或 者 在 其 他 区 域 的 生 产 超 出 安 全 设 计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规 模 ;(13)煤 矿 实 行 整 体 承 包 生 产 经 营 后 , 未 重 新 取 得 或 者 及 时 变 更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而 从 事 生 产 , 或 者 承 包 方 再 次 转 包 ,

46、以 及 将 井 下 采掘 工 作 面 和 井 巷 维 修 作 业 进 行 劳 务 承 包 ;(14)煤 矿 改 制 期 间 , 未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在 完 成 改 制 后 , 未 重 新 取 得 或 者 变 更 采 矿 许 可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15)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2) “ 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或 者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是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矿 井 全 年 原 煤 产 量 超 过 矿 井 核 定 (设

47、计 )生 产 能 力 110%的 ,或 者 矿 井 月 产 量 超 过 矿 井 核 定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10%的 ;(2)矿 井 开 拓 、 准 备 、 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 小 于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最 短时 间 组 织 生 产 、 造 成 接 续 紧 张 的 , 或 者 采 用 “ 剃 头 下 山 ” 开 采 的 ;(3)采 掘 工 作 面 瓦 斯 抽 采 不 达 标 组 织 生 产 的 ;(4)煤 矿 未 制 定 或 者 未 严 格 执 行 井 下 劳 动 定 员 制 度 的 。 3) “ 有 严 重 水 患 ,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重 大 事 故

48、 隐 患 , 是 指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未 查 明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井 田 范 围 内 采 空 区 、 废 弃 老 窑 积水 等 情 况 而 组 织 生 产 建 设 的 ; (2)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没 有 设 立 专 门 的 防 治 水 机构 和 配 备 专 门 的 探 放 水 作 业 队 伍 、 配 齐 专 用 探 放 水 设 备 的 ;(3)在 突 水 威 胁 区 域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探 放 水 的 ;(4)未 按 规 定 留 设 或 者 擅 自 开 采 各 种 防 隔 水 煤

49、 柱 的 ;(5)有 透 水 征 兆 未 撤 出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的 ;(6)受 地 表 水 倒 灌 威 胁 的 矿 井 在 强 降 雨 天 气 或 其 来 水 上 游 发 生洪 水 期 间 未 实 施 停 产 撤 人 的 ;(7)建 设 矿 井 进 入 三 期 工 程 前 , 没 有 按 设 计 建 成 永 久 排 水 系 统的 。 4) “ 新 建 煤 矿 边 建 设 边 生 产 , 煤 矿 改 扩 建 期 间 , 在 改 扩 建 的 区 域 生 产 , 或 者 在 其 他 区 域 的 生 产 超 出 安 全 设 计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规 模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 或 者 批 准 后 做 出 重 大变 更 后 未 经 再 次 审 批 擅 自 组 织 施 工 的 ;(2)改 扩 建 矿 井 在 改 扩 建 区 域 生 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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