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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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煤矿安全培训,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典型违法行政案例分析,讲授主要内容,2,1.1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是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2法律的特征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3,1.3权利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1

2、.4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4,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1.6法律适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具体人的活动。基本原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5,1.7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单一立法制国家,立法权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其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

3、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的权力;授予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权力;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多元化。,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6,1.7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多元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民族区域制定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制定基本法。特别概念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进行修改,地方性法规只能将法律具体化不能进行修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军区制定的称军事规章。,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7,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1.8行政法规1、制定主体:国务院。2、制定条件: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规定。(1)实施法律的规定;(2)国务院职权范围内

5、的事项;(3)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委任的事项;(4)名称:令、条例、决定。,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8,1.9地方性法规1、制定主体: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2、制定条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地方性事务。3、规定事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地方性规定。4、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和单行经济法规。6、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享有制定法律的依据。,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9,1.10部门规章1、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7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3)2、制定条件:体

6、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事项:(1)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属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3)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按规定不得称“条例”。如: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0,1.11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立法部门要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以事实为根

7、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必究:任何人、机构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1,1.12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解决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性。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部门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协定地方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法律不溯及既往:后法优于前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第84条)。5、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8、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2,2.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事故预防”和“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生命至高无上,保护生命的安全当然至高无上。“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又说,居安思危。“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3,2.2安全生产方针内涵“安全第一”,

9、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重要原则和总的要求。“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的前提条件。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会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4,2.2安全生产方针内涵“综合治理”这个词是针

10、对社会上的治安问题提出的,根据中央精神和多年的实践,社会综合治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和府的统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预防、治理、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社会系统工程。,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5,2.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规章: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b、地

11、方性安全生产规章4、安全规程的标准: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6,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4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3)煤炭法(4)矿产资源法(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2)煤矿安全规程(13)煤矿救护规程(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煤矿防治水规定,等,17,2.5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

12、务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

13、8,2.5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3、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9,2.5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

14、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0,2.5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7、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

15、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1,2.5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8、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

16、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2,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3.1.1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23,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3.1

17、.2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责权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3.1.3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保障制度;(2)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4,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3.1.4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种监督方式(1)工会民主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公众举报监督(4)社区报告监督3.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个责任方(1)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

18、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3)从业人员(4)中介机构,25,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3.1.6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26,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3.1.7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八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

19、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7,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一、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

20、产管理制度。二、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28,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9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

21、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29,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12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2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0,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23、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三同时”,31,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25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31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2,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24、,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3,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25、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34,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62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5,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

26、安全生产法,第79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36,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27、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7,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1.先有条例、后有矿山安全法美国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由内务部矿业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新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1977年

28、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修订后的法规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我国,1951年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专项安全生产法规,它结束了我国矿山安全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38,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2.矿山企业多,事故多发,制定矿山安全法刻不容缓当时,我国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个体及私营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市、县,从事采矿业的人员有1920万余人。1991年全国矿山死亡8500人,19

29、93年就有8620名煤矿工人死亡,当年所有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为10883人,制定矿山安全法在当时已刻不容缓。针对矿山事故多发,煤矿尘肺病严重等问题,劳动总局认为,必须由更具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来调整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专门给国务院写了报告。,39,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3.力排众议,义无反顾。1987年3月,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煤炭部、地矿部、冶金部、司法部、卫生部、全总等13个部委局组成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工作。卫生部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从草案中去掉“卫生”两字,后来卫生部退出了起草小组。19

30、88年3月,起草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全国征求意见。1988年12月底,原劳动人事步将矿山安全法(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局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协调和论证,反复修改9稿,审查3年多,最终出台。,40,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2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的劳动安全立法;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但煤矿安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它也是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的基本法律;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和

31、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5.是制裁各种矿山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41,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3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相关法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工会法、能源法等。3.下位法(以煤矿为例):优先执行下位法。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重要的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等。4.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2、、优先适用下位法。,42,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4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3).矿山设备使用制度(4).矿山事故预防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劳动保护制度(8).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废(9).矿山事故防范制度(10).矿由事故处理制度(11).矿山安全鼓励、奖励制度,43,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5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在我国法制化建设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故矿山安全法共50

33、条,约4200字,可操作性极差。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计8.5万字,内容详细,措施具体。2.立法背景发生变化,法律更新没有跟上。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市场经济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对企业间接管理,一些规定和现实已经脱节,难以贯彻落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矿山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石油、天然气等气、液态矿产资源的开采无法可依。,44,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3.2.5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4.职业病防治法律的不完善、政府和企业的作为力度不大,矿山从业人员尘、矽肺病严重,给矿工健康带来损害。因此,在矿山安全法中对职业病防治做出规定十

34、分迫切。5.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风险抵押、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6.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尤其是和安全生产法、“两高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一致,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45,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第1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5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第7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0条矿山企业必须

3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1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46,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2矿山安全法,第27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第46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47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48条矿山安全监督

36、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47,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原则1、解决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的原则。基于已有部分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执法监察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国家局令的形式颁布,以使煤矿安全规程成为部门规章,解决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问题。2、解决同行政许可法抵触问题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设定的大量的行政许可内容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因而必须对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3、注重实际。

37、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48,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原则4、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5、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只对少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条文进行修改,增加根据近年来事故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规程总体结构保持不变。6、四是相互衔接。规程与规定、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二四年40条、二六年2条、二九年4条、

38、二一年14条、二一一年39条。,49,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50,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

39、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51,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

40、、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

41、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52,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二)冲击地压煤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二)采放比大于1:3的。(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

42、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53,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

43、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54,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55,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

44、全规程,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6%,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

45、0%。(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56,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

46、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6%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57,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3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

47、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58,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59,3安全生产

48、重要法律法规3.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60,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61,3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3.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五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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