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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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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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2、(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3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

3、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4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

4、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5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

5、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6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

6、、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7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8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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