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五月汇报人:林府进致力于安全科技 提升生命保障个人简介 林府进,研究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瓦斯分院总工程师。长期从事瓦斯防治、防突技术研究工作。参与和主持了国家“九五”至“十三五”、发改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部、院等20多个重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抽采)等7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0余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4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5项,优秀专利奖1项;公开发表论文20多篇。获“第三届全国煤炭工业生产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全程参与2016、2025版煤矿安
2、全规程防突章节修订工作,并担任执笔人;全程参与2019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工作,并担任执笔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煤矿安全规程(2025)“一通三防”部分宣贯培训专家之一。目录 C O N T E N T S1前 言新规程中通风瓦斯管理相关规定2瓦斯参数监测技术及装备3瓦斯灾害防治新技术及新装备4前 言 一煤炭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前 言 一u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灾害威胁愈发严峻 2025年全国煤矿数量已从“十四五”初期的4600余处优化至约4300处;2024年,煤矿发生事故30起、死亡103人,较大以上事故12起,重大事故1起;目前全国灾害严重生产煤矿还有1128处、
3、其中489处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u 瓦斯是煤矿“第一杀手”,2005-2023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比均达50%以上。煤矿瓦斯事故时有发生2021年4起2022年8起山西阳泉石港煤矿2021年“3.25较大突出事故贵州金沙县东风煤矿2021年“4.9”较大突出事故河南鹤煤公司六矿2021年“6.4”较大突出事故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滴道盛和煤矿2021年“6.5”突出事故四川兴文县玉竹山煤矿2022年“110”突出事故贵州贵阳利民煤2022年“3.2”较大突出事故云南富源县平庆煤矿2022年“3.15”突出事故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融安煤矿2022年“4.3”突出事故河南省陈四楼煤矿20
4、22年“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贵州盘县板桥镇东李煤矿2022年“8.16”较大突出事故四川古蔺县宏达煤矿2022年“927”突出事故四川荥经县安达煤矿2022年“1227”突出事故前 言 一煤矿瓦斯事故时有发生贵州黔西谷里煤矿2023年“3.19”石门揭煤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云南田坝煤矿2023年“11.27”石门揭煤炮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湖南省涟源市金鸡煤矿2023年“11.28”煤巷掘进炮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辽宁阜新弘霖煤矿隐瞒未报“62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7人死亡、7人受伤河南天安煤业十二矿“112”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6人身亡湖南塘冲煤矿“4.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人身亡云
5、南镇雄平顶山煤矿“6.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人遇难、5人受伤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沟头煤矿“8.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山西省晋中华阳集团平舒煤矿“10.2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人身亡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首山一矿“1.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4.13”二氧化碳突出事故镇雄县五德镇大营煤矿“12.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24年5起2025年?起2023年4起前 言 一煤矿瓦斯治理任重道远,加强煤矿瓦斯治理是发展的根本之策!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逐渐进入了高瓦斯区域或突出危险区域,且受勘探程度影响,瓦斯赋存不清,瓦斯灾害的治理难度逐步加大。随着煤矿生产系统延伸、
6、生产向集约化发展,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复杂、抗灾能力减弱。国家安全生产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煤矿“零超限”、“零突出”、“零死亡”理念。大多数产煤地区确立了煤炭产业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纲要,提出了推进“六大发展”、煤炭产业“六型转变”等战略举措,并实施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前 言 一前 言 一煤矿突出防治要遵循的相关规章要求: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 建国以来,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从1949年起,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5次(经历10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修改。规程发展历程”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
7、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修订原则总局的“三原则、六要求”:三原则:1.事前防范;2.基本要求;3、可执行。六要求:1.汲取事故教训;2.汲取发达国家经验;3.改,不合理条款要改、4.没有出处的改;5.争,煤矿与煤矿企业;6.忌,推广产品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目录对比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121条 第一编 总则 第125条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2231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2642条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4355条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
8、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44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662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4163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6386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6469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8792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7185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93109条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894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0116条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95-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117-139 第三节 采掘机械117-第三节 采掘机械140-144 第四节 建(构)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
9、煤柱开采122-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45-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25-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48-155 第六节 防止坠落132-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目录对比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121条 第一编 总则 第125条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2231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2642条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4355条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44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662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4163条 第二节
10、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6386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6469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8792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7185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93109条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894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0116条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95-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117-139 第三节 采掘机械117-第三节 采掘机械140-144 第四节 建(构)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22-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45-147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25-第五节
11、 井巷维修和报废148-155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135-第四章 通风156-187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节 瓦斯防治169-第一节 瓦斯防治188-205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85-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206-209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9-第一节 一般规定210-221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03-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22-230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12-第三节 局部综合
12、防突措施231-243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6-第一节 一般规定244-254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260-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255-261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77-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62-285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2-第一节 一般规定286-292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289-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293-300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297-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301-314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 第四节 井下排水311-第四节 井下排水315-320 第五节 探
13、放水317-第五节 探放水321-329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5-第一节 一般规定330-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234-第二节 区域防治340-347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234-第三节 局部防治348-354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244-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355-362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326-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363-374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338-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375-379 第三节 井下爆破343-第三节 井下爆破380-409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
14、缩机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374-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410-427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二节 立井提升428-443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08-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44-452 第四节 提升装置417-第四节 提升装置453-466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43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467-470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十章 电气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5-第一节 一般规定471-484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449-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485-491 第三
15、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456-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492-496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线缆461-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线缆497-504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五节 照明和信号505-510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75-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511-516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481-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517-519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484-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520-524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487-第一节 一般规定525-527 第二节 安全监控490-第二节 安全监控528-542 第三
16、节 人员位置监测504-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543-545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507-第四节 通信546-547 第五节 视频监视548-549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四编 露天煤矿第一章 一般规定510-第一章 一般规定550-566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一节 一般规定521-第一节 一般规定567-568 第二节 钻孔523-第二节 钻孔569-571 第三节 爆破525-第三节 爆破572-585第三章 采装 第三章 采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539-第一节 一般规定586-587 第二
17、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541-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588-597 第三节 破碎552-第三节 破碎598-599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542-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601-600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557-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601-605第四章 运输 第四章 运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559-第一节 铁路运输606-610 第二节 公路运输564-第二节 公路运输611-617 第三节 带式运输机运输570-第三节 带式运输机运输618-第五章 排土574-第五章 排土622-630第六章 边坡583-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631-635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
18、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 第二节 监测预警636-641 第三节 边坡管理583-第三节 边坡管理642-645第七章 防治水与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与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589-第一节 防治水646-651 第二节 防灭火595-第二节 防灭火652-653第八章 电气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597-第一节 一般规定654-657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601-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658-659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603-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660-666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与接地610-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与接地667-673 第
19、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617-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674-67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623-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680-683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627-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684-685第九章 设备检修629-第九章 设备检修686-693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637-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694-696第二章 粉尘防治640-第二章 粉尘防治697-711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章 热害防治655-第三章 热害防治712
20、-713第四章 噪声防治657-第四章 噪声防治714-716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660-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717-719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663-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720-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六编 应急救援第一章 一般规定672-第一章 一般规定729-739第二章 安全避险683-第二章 安全避险740-749第三章 救援队伍693-第三章 救援队伍750-755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699-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756-759第五章 救援指挥703-第五章 救援指挥760-764第六章 灾变处理708-第六章 灾变处理765-775附则720-721 附则776-777规程对通风瓦
21、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企业及煤矿领导人员要求u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22、二n煤矿企业及煤矿领导人员要求 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即煤矿企业是煤矿的上级公司。矿井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一种及以上灾害时,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可以由1人担任。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带班领导危险作业现场检查u新增条款第六条: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23、。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井下无人作业,主要指井下除常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外,无其他作业。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地面井抽采瓦斯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本条由第三编 井工煤矿 原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调整至本条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
24、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本条款由矿井建设部分移至总则部分,该条款中“建设”指建井,是小范围概念,不宜放在矿井建设部分。原条款未明确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预抽的具体要求和目标,本条在总则中继续明确。本条的目的是强调先抽后建,对于瓦 斯 压 力 大 于3MPa 的情况十分危险,因此应当采用地面钻孔预抽的方式消除危险后才能进行矿井建设。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资质管理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
25、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两办意见指出:“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同时根据领导批示,将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鉴定纳入检测检验范围。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地质工作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
26、文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煤矿地质新增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地质类型划分等工作。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地质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贯穿于建井、开拓、掘进、回采直至矿井报废关闭的矿井生产建设全过程,主要任务包括:(1)研究煤矿地层特征,确定含煤地层中岩层、煤层的厚度、岩性以及地质年代等基本信息。(2)研究煤矿地质构造条件,划分地质类型,分析褶曲、断层的发育情况,保障煤矿
27、安全高效开采。(3)研究煤矿水文地质,通过钻探、化探或者放水试验等方法,确定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水源以及水质特征,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研究瓦斯赋存状况、成藏机理、影响因素等,为煤矿瓦斯防治奠定基础。(5)研究冲击地压的地质特征,为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提供基础资料。(6)研究煤矿的工程地质特征,主要包括矿区不同层位、不同岩性的岩(煤)土层的物理力学特征,露天矿边坡的软弱夹层、结构面或者地层界面等,主要用于工程地质条件类型划分。(7)研究隐蔽致灾因素。(8)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研究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价值。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
28、定 二n煤矿地质补充勘探条件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煤矿地质 新增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修订理由及依据:1、勘探报告的地质工作主要是资源量计算和满足矿井规划设计需要,由于钻孔布置受线距、网度等工程限制,或由于技术手段的落后对于一些地质构造没有查明,甚至可能遗漏较大构造。因此,强调了煤矿建设阶段当地质条件与原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影响煤矿建设设计时,应当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发生较大变化,指
29、的是已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规程或者规范的最低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1)井(矿)田内及周边采空区、老窑等隐蔽致灾因素不清。(2)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3)在建矿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建设规模发生改变需要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5)发现大规模软弱或破碎结构层(面),需要开展专门勘探。(6)露天开挖过程中,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地质异常或与原地质报告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7)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
30、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8)发现新的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五大灾害治灾因素地质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煤矿地质 新 增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并开展滑坡危险新 增 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新 增 第三十
31、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新 增 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条件。新 增 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修订理由及依据:将后面相关章节对水害、瓦斯、火灾、冲击地压、顶板控制等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主要致灾因素的要求归类到煤矿地质来进行要求。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
32、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修订理由及依据:1.矿山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变化,开展常态化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综合治理工作,明确致灾因素的范围和类型,分析和预测潜在的
33、致灾因素,并编制普查报告。这有助于降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风险,提升矿井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水平,保证煤矿安全高效开采。2.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及治理报告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强调了遗留煤柱、钻孔封孔情况、对瓦斯压力含量的查明程度,对异常地区开展超前探测的工作。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包括采空区、废弃井筒、火区,封闭不良钻孔、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断层、褶曲,地表水体、水利工程、松散含水层、基岩含水层、陷落柱、烧变岩、离层水、风氧化带、古河床冲刷带、剥离回填体、隔水层缺失区、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突出煤层、突出危
34、险区、高瓦斯含量区(或高瓦斯压力区)、邻近煤(岩)层含瓦斯情况、应力集中区、煤层厚度异常变化区,厚硬顶板、冲击倾向性、上覆(下伏)遗留煤柱、孤岛煤柱、地应力、矿山压力,边坡软弱夹层、古隆起、古滑坡、隐蔽火区、排弃物基底等。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每3年开展1次,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加大普查频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煤矿概况;2以往与隐蔽致灾因素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及质量评述;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概述;4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5煤矿灾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控措施建议;6结论与建议。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分区开拓、开采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
35、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新 增 第四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当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修订理由及依据:(1)本条款重点强调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与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分区开拓、开采:不合理的集中布置、开采易产生采动应力集中,导致发生动力灾害的危险性增加。分区开拓、开采,空间上,
36、矿井应当在不同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分别进行开拓、开采,降低采动影响;时间上,一个工作面回采结束采动影响减弱后,才能进行相邻工作面的准备或者回采,从而降低采动影响和应力集中程度,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问题:采(盘)区一翼同一煤层工作回采与准备错开?是否分区开拓、需要讨论!)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矿井设计前要完成的灾害评估工作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新 增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矿
37、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二)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四)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修订理由及依据:(1)强调设计前查清井田范围内各类灾害;(2)借鉴矿井安全专篇对灾害防控的限制性要求。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建设规模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
38、、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本条由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调整至本条。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本条由第六章 煤
39、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调整至本条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井筒位置、主要硐室及主要巷道布置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新 增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第一百九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 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 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突出设计的矿井,采
40、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1.突出矿井在进行斜井和平硐,运输大巷、轨道大巷等主要巷道的开拓施工时,一般还缺乏对开拓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准确把握,而且也难以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区域内的系统安全设施等不健全。如果把主要巷道直接布置在突出煤层中,将面临更大的突出危险和防突困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二条:(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
41、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区域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开拓巷道布置要求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新 增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区。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水平主应力方向合理布置;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
42、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1)开拓巷道的布置要求,有利于灾害的防治;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采区划分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第九十五条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3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9 个。严禁以掘代采。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
43、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4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本条由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调整第二款至本条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充分考虑井田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有利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设计。修订理由及依据:(1)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有利于灾害的防治;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开采顺序及采掘接续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
45、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新 增 第五十四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新 增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二)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三)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四)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五)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1)对煤与瓦斯突出或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开采顺序,单独提出限制
46、性条款。(2)参考煤安监技装201823号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对煤层开采及采掘接续提出限制性条款。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建设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二章 矿井建设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
47、出煤层前。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工作面采掘
48、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49、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 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 山压力,以及煤 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 的高瓦斯矿井。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突出矿井工作面采掘要求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0、,并符合下列要求:(六)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 1.5m3/min的区域使用。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CO短时间超限等问题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三章 通风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