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新旧版本差异对比分析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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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旧版本差异对 比分析报告(应急管 理部令 第4 号 vs 应急 管理部 令第 21 号)版 本信 息对比 旧 版(令第4 号)新 版(令第21 号,现行)发布文号 应急管理 部令第 4 号 应急管理 部令第 21 号 发布时间 2020 年11 月 20 日 2026 年5 月 24 日 施行时间 2021 年1 月 1 日 2026 年7 月 1 日 隐患类别 数 15 个方面 17 个方面 颜色图例 说明:新增(绿色=新版新增)删除(红色=删除/修改)修改(黄色=内容调整)新 版修改(浅蓝=新 版修改后)项 目名称(灰色=对 比项目)一、基 本信息 对比 对比项

2、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发 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 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 将国务院令第446 号替换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重 大隐患类 别数量 15 个方面 17 个方面 修改 新增 监控与通讯系统 和 露天煤矿边坡 两个独立类别,由 15 项增至17 项 施 行日期 2021 年1 月1 日 2026 年7 月1 日 修改 新版施行日期 二、重 大隐患 类别 目录对 比(第三条)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3、 第21 号)变化 说明 第(三)项 表述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修改 扩展为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更明确涵盖范围 第(四)项 表述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修改 将瓦斯抽采系统与监控系统分开,突出矿井纳入该条 序 号顺序调 整 有严重水患(第六位);超层越界开采(第七位)超层、越界开采(第六位);有严重水患(第七位)修改 两条顺序互换 新 增第(十 一)项 旧版将监控系统附

4、属于其他条款 新增独立第(十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新增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单独成条 新 增第(十 二)项 旧版将露天煤矿边坡放入 其他隐患 新增独立第(十二)项: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新增 露天煤矿边坡单独成条,提升管理级别 三、超能力、超 强度或 者超 定员组 织生 产(第四 条)对 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超 产认定标 准 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0%以上,或月原煤 产量超过 10%;或上级公司超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等共

5、 6 种情形 仅保留 2 种情形:全年产量超110%,或井工煤矿季度产量超 核定能力 30%修改 新版明确为 季度超产(30%),删除了上级公司指标、可采期不足等内容 水 平和工作 面数量 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规定 修改 新版增加 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 2个;括号补充 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 超 定员认定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限员规定 20%以上 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限员规定 20%

6、(经省级批准增加 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规程关于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 修改 新版增加 不含交接班期间、批准豁免人员除外,以及冲击地压煤层专项限员 可 采期不足/瓦斯 抽采不达 标 旧版第 3、5 项: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足;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该两项内容已删除或移至其他条款 删除 相关内容已从本条删除,瓦斯抽采不达标移至第五条 四、瓦斯超 限作 业(第 五条)对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判 定情形数 量 3 项:漏检假检、超限继续作业、排放积聚瓦斯未按规定 9 项,大幅细化各类超限判定 情形 修改 从 3 项扩展至9 项 采 区回风巷 超

7、限 旧版无此具体规定 新增: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 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新增 明确具体浓度值和处理要求 爆破地点附近超限 旧版无此具体规定 新增:井下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 1.0%时,仍实施爆破 新增 明确爆破地点甲烷超限判定 停 风区恢复 通风 笼统表述 排放积聚瓦斯未按规定 细化:井下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排放过程中混合风流巷道内未停电撤人 修改 明确 3.0%浓度临界值,增加操作要求 瓦 斯治理不 到位持 续超限 旧版无此规定 新增:采

8、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 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 10min(停电 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新增 引入 持续超限时间 概念,量化判定标准 瓦 斯抽采不 达标(独立入条)旧版在 超能力生产 条中 独立为第(九)项,细分 3 种情形(开采层/邻近层/矿井级别),并附 3 张数值表格(表1表3)新增/调整 从超产条款独立出来,并附详细指标表格 五、防突矿 井未 按规定 实施 防突措 施(第六 条)对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总 体结构 旧版 7 项,含未设立防突机构、未建瓦斯抽采系统、预测不足、措施不足、数据造假、安全防护、架线电机车 新版重组

9、为 6 项:区域预测、区域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突出预兆处置、安全防护 修改 删除 未设立防突机构 和 使用架线电机车,大幅细化技术要求 区 域预测判 定 仅表述 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细化三种情形:未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范围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详述划分要求);区域预测结果认定不符合程序 修改 区域预测要求大幅细化,明确范围、程序和结果认定 区 域防突措 施控制 范围 笼统表述 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详细列出 7 种情形(穿层/顺层/定向长钻孔预抽),并附具体控制范围数值(如上帮=20m、下帮=10m 等)修改 技术参数高度细化,列出各类钻孔的具体控制距离 工

10、作面防突 措施 旧版未展开 新增:揭煤作业六步程序(法向距离 5m 至 2m 范围远距离爆破);采掘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要求(煤巷 5m/采煤 3m,构造破坏带 7m/5m)新增 揭煤作业细化为完整的六步程序 效 果检验临 界值 旧版仅提数据造假 新增完整的 4 张临界值参考表(表 4表7),涵盖区域预测、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 新增 新增四张临界值参数表,量化判定标准 突 出预兆处 置 旧版未单独列出 新增:采掘生产、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过程中,发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未补充采取防突措施继续作业 新增 首次将突出预兆(喷孔、顶钻等)处置纳入重大隐患判定 六、未按规 定建

11、立瓦斯 抽采 系统(第 七条)对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适 用范围 旧版仅针对高瓦斯矿井 扩展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且将建设矿井建井期间也纳入 修改 突出矿井纳入瓦斯抽采系统条款适用范围 系 统运行要 求细化 旧版仅提 系统不正常使用 新增细化:备用泵能力不足(小于最大单泵能力);装机能力小于应抽量对应工况流量 2 倍;干式泵未装设防回火、防回流、防爆炸安全装置 新增 细化了备用泵、装机容量和安全装置的具体判定标准 七、通风系 统不 完善、不可 靠(第八 条)对 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

12、化 说明 供 风量不足 量化标准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小于需风量 75%修改 新版明确量化标准:不足需风量75%构成重大隐患 通 风机停机 豁免 无此规定 新增豁免: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更换期间,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除外 新增 增加对临时停机期间的豁免条件 条 款数量扩 充 旧版共 10 项 新版扩展至 17 项,增加内容包括:低瓦斯矿井联合布置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回风未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超限;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准备采区未构成完整通风系统即开掘回采巷道;倾斜长壁大巷未超前 2 个区

13、段;巷道贯 通前停掘工作面通风要求;未按规定启封永久密闭墙 新增 通风系统条款从10 项扩展至17 项 八、有严重 水患,未采 取有 效措施(第十条)对 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条 款数量 旧版 9 项 新版 16 项,大幅细化各类水患情形 修改 从 9 项扩展至16项 探 放水工具 限制 旧版无此具体规定 新增:禁止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限压循环放水除外)新增 限制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需 探放水的 7 种情形 旧版笼统表述 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新增明确 7 种需探放水情形:接近积水井巷/老空区/相邻矿井;接近富水性含水层/导水

14、断层/溶洞/陷落柱;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接近导水通道;接近出水钻孔;接近积水灌浆区;接近物探低阻异常区 新增 7 种需探放水情形明确列举 防 隔水煤柱 位置 旧版未全面列举 新增 9 种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 的位置(相邻矿井分界处、露头风新增 明确 9 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情形 化带、地表水体下、断层裂隙带、老空、陷落柱、分区隔离边界等)防 隔水煤柱 尺寸量化 旧版未量化 新增:不小于 20m;强含水层 或水淹区域下掘进时不小于巷道高度 10 倍;强含水层下回采时不小于最大导水裂隙带高度 新增 量化防隔水煤柱尺寸最低要求 新 型水害威 胁 旧版无对应条款 新增:受离层水威胁工作面未采取措施;受火

15、烧区水威胁工作面未采取措施;钻探/物探数据造假 新增 针对离层水、火烧区水和数据造假补充新条款 九、有冲击 地压 危险,未采 取有效 措施(第 十一 条)对 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条 款数量 旧版 5 项 新版扩展为 9 项 修改 从 5 项扩展至9 项 鉴 定和评价 要求 仅要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 新增:鉴定弄虚作假;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层级评价;评价弄虚作假 修改 增加弄虚作假情形,细化鉴定层级 预 警响应要 求 旧版未明确 新增:监测数据超预警临界指标或出现强烈震动、巨响、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有危险时,未停止作业、未

16、撤人、未采取卸压解危措施仍采掘 新增 首次将动力现象(震动、巨响、弹射等)纳入重大隐患触发条件 解 危措施效 果检验 旧版未明确 新增:解危措施后未进行效果检验或检验超预警临界指标仍进行采掘作业 新增 增加解危措施后的效果验证要求 孤 岛煤柱开 采规定 笼统表述 违规开采孤岛煤柱 细化:强冲击地压煤层禁止开采孤岛煤柱;中等以下需论证;孤岛工作面内不得布置 2 个以上 工作面同时作业 修改 按冲击危险级别分类管理 工 作面间距 量化 表述 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 量化:掘进工作面距离小于150m;采煤与掘进距离小于350m;采煤工作面间距小于500m 时,须停止其中1 个 修改 明确

17、各类工作面间距的具体数值 新 增管理要 求 旧版无对应条款 新增:新建开拓/准备巷道禁止布置在强冲击地压煤层中;解危措施实施时无关人员须撤离至300m 以外;推进速度超防冲设计安全推进速度;超前支护长度/强度不符合规定;厚煤层托顶煤掘进遇特殊情况未复合支护 新增 新增巷道布置、撤离距离(300m)、推进速度等多项定量要求 十、自然发 火严 重,未 采取 有效措 施(第十 二条)对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防 灭火措施 要求 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细化:要求具体措施(灌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且明确修改 从 编制设计 细化为 具体措

18、施和施施工要求(灌浆管路铺设至灌浆地点、惰性气体释放口保持在氧化带内)工规范 发 火征兆处 置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 分三个层次:受威胁区域未停止作业;征兆不能控制时未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封闭施工时未撤出无关人员 修改 将发火响应分为三个层次:停工撤人封闭施工 高 瓦斯矿井 放顶煤 旧版第二项: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自然发火 该条款已删除 删除 旧版中针对高瓦斯矿井放顶煤的规定在新版中未保留 十 一、使用 应当 淘汰的 危及 生产安 全的 设备、工艺(第 十三 条)对 比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淘 汰目录依 据 仅列

19、 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新增 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 修改 淘汰依据扩展至两份目录 安 全标志适 用范围 仅要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安全标志 扩展为:电气设备、反应型高分子材料、风筒、输送带均须取得安全标志 修改 将非电气产品(材料、风筒、输送带)纳入安全标志要求 失 爆情形细 化 笼统表述 防爆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列举 6 种具体情形:隔爆外壳 裂纹/开焊/变形超50mm 或凸凹超5mm;未设隔爆轴承盖;冗余入口未封堵;观察窗松动/破裂/普通玻璃;隔爆腔直接贯通;闭锁装置失效 修改 失爆情形从 1 条扩展为 6 条 炸 药雷管要 求 选用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

20、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 选用许用炸药或数码电子雷管;未使用专用起爆控制器或裸露爆破 修改 明确要求使用 数码电子雷管 和 专用起爆控制器 安 全出口和 采煤方法 旧版第 5、6 项:不能保 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高瓦斯/突出/自燃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法 已移至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第十七项)位 置调整 此条款移至第二十条 十 二、未按 照规 定建立 监控 与通讯 系统(第 十四 条)新增独 立条 款 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系 统建设要 求 旧版将监控系统分散在其他条款 新增独立条款:井工煤矿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21、视频监视系统;露天煤矿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 新增 首次独立设条,覆盖 4 类系统 数 据篡改/隐瞒 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 过滤、篡改、屏蔽、隐瞒或者销毁监控数据 修改 新增 过滤 和 隐瞒 行为 甲 烷传感器 安设地点 旧版未单独列举 列出 11 个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含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中部(1000m 时)、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区域下风侧510m 等 新增 详细列出 11 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的位置 传感器功能和维护 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 细化: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报警/断电浓度/断 电范围不符合规程;调校周期不符合规定;以堵塞、包裹

22、、喷雾、隔挡、风吹、压缩量程等方式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 修改 新增调校周期要求和人为干扰传感器的具体行为 十 三、其他 重大 事故隐 患 对比(旧版 第十八 条 新版第 二十 条)对比项目 旧版(令 第4 号)新版(令 第21 号)变化 说明 删 除的旧版 内容 旧版包含:未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未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隐患 以上内容已删除或移至其他规定 删除 上述内容未在新版本条款中体现 露 天煤矿发 包规定 旧版无对应 新增:露天煤矿将剥离工程发包给个人或 2 家以上单位,或承 包方转包/分包剥离工程;未统一协调管理 新增 新增露天煤矿剥离

23、发包管理规定 瓦 斯检查漏 检假检 旧版在 瓦斯超限作业 条款 新版移至 其他隐患:有人作 业的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除外)及特殊作业地点存在漏检、假检 位 置调整 从第五条移至第二十条,明确进风巷除外 瓦 斯等级鉴 定细化 旧版: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弄虚作假(1 项)新版细化为 4 项:低瓦斯矿井 未每 2 年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每年测定;非突出煤层超出鉴定范围时未测定;未按规定开展突出鉴定或弄虚作假 修改 按矿井类型分类细化鉴定周期要求 非 突出煤层 突出风险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形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鉴定 非突出煤层出现 3 种情形(瓦 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0.74MPa、

24、相邻矿井同层突出)未在 6 个月内完成鉴定,或鉴定前未按突出煤层管理 修改 明确6 个月 期限,新增 鉴定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要求 提 升装置保 护 提升机未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失效,或超员运行 细化 9 种保护装置(过卷和过放、超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容器位置指示、闸瓦间隙、松绳、减速功能、错向运行保护);新增架空乘人装置 7 种保护 修改 提升装置和架空乘人装置保护均细化为具体装置名称 带 式输送机 输送带未经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不合格入井;防打滑/跑偏等保护失效 输送带入井前未经阻燃试验或不合格;未安设烟雾监测装置或失效;机头/机尾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或

25、失效 修改 删除 第三方 和抗静电 要求,新增机头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 新 增具体隐 患情形 旧版无对应 新增 7 项:掘进前方老巷/老空情况不明盲目掘进;维修点以里继续掘进或有人进入;突出/冲击地压工作面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违规电焊/气焊作业;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2kWh 以上锂 电池未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井下发生重大动力灾害事故 新增 新增 7 项,涵盖锂电池充电、空顶作业等新型安全风险 十 四、修订总 结与 重点关 注事 项 本次修订(应急管理部令第21 号,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主要变化如下:【类别扩 充】重 大隐患 类别 由 15 项增至 17 项,新增 监控与通 讯系统

26、和 露 天煤 矿边坡 两个 独立条 款【依据更 新】立 法依据 将 国务院令 第 446 号更新为 煤矿安 全生产 条例【瓦斯管 控】瓦 斯超限 判定 从 3 项扩展至 9 项,首 次引 入持续超 限时间 概念(=3.0%持续 10 分钟);瓦斯抽采 不达标 独立出 来并 附详细数 值表格(表 1表 3)【防突管 理】防 突措施 条款 大幅细化,新增 区域预 测范 围要求、揭煤六 步程序、四 张临界值 参数表,以及突出预 兆(喷 孔/顶钻)处置要求【水害防 治】水 患条款 从 9 项增至 16 项,细化 探放水 程序、防 隔水煤 柱位置 和尺 寸,新增 数据造 假情形【冲击地 压】增 加动力

27、现象 预警响应、按级 别分类 管理 孤岛煤柱、量化 工作面 间距(150/350/500m),新增推进 速度限 制和撤 离距 离(300m)【设备工 艺】失 爆情形 从 1 条扩展至 6 条,明确数 码电 子雷管和 专用起 爆控制 器要 求,扩展 安全标 志适用产品范 围【新型风 险】新 增锂电 池(2kWh)井下充电管 理、空 顶作业、盲目掘 进等条 款,覆盖新型 安全风 险【通风管 理】通 风系统 条款 从 10 项扩展至 17 项,明确 供风量不 足标准(不足 需风 量 75%),增加贯通前通风要 求 本文档根 据应急 管理部 令第4 号(2021 年 施行)与第21 号(2026 年 施行)对 比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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