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xx煤业有限公司xx县xx煤矿全员查“三违”反“三违”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矿属各部门、队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663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引导教育职工养成良好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全员自觉抵制“三违”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构建“点、线、面”全方位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修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xx煤业有限公司xx县xx煤矿2026年5月1日xx煤矿全员查“三违”反“三
2、违”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66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全员自觉抵制“三违”的能力,做到“三不伤害”,切实构建“点、线、面”全方位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成立领导小组(一)组成人员我矿成立全员查“三违”反“三违”行动领导小组,统筹部署、督促落实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矿长副组长:
3、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科、通防科、机电科、技术科、地测科、调度信息指挥中心及各队组负责人(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汇总和情况上报。二、“三违”的含义及管理目标(一)“三违”的含义“三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员违反其中一项,均认定为“三
4、违”人员。1. 违章指挥:指各级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指挥生产,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失职、渎职的现象及行为。2. 违章作业: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懂安全常识和技术措施,或不听从相关人员劝告阻止,抱有侥幸心理、图省事、逞能、从众或逆反心理冒险蛮干的操作及作业行为。3. 违反劳动纪律:指作业人员违反上级及矿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班中睡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怠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及行为。(二)管理目标严格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查“三违”反“三违”工
5、作,有效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大幅减少“三违”人次,杜绝习惯性违章,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消除因“三违”因素引发的各类事故,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生产环境;实现井下无死亡、地面无重伤,有效控制和减少轻伤事故,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目标。三、“三违”界定结合矿安202663号文件关于“三违”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三违”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级“三违”、二级“三违”和三级“三违”三个等级,明确分级认定标准,确保“三违”行为预防、查处、治理有据可依。1. 一级“三违”:指性质恶劣、情节严
6、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极易直接或间接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或现象。2. 二级“三违”:指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或现象。3. 三级“三违”:指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具体判定情形详见附件xx煤矿“三违”行为判定标准。四、“三违”管理措施(一)强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关于“强化三违教育培训”的要求,多措并举抓好宣传教育,营造全员反“三违”的浓厚氛围。1. 加强舆论宣传,树立“违章作业可耻、遵章守纪光荣”的理念,积极宣传安全生产中
7、遵章守纪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及时曝光“三违”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引导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2. 各部门、队组负责人在布置、检查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步布置、检查“三违”治理工作,跟踪落实整改到位。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警示、现场实训、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规章制度及“三大规程”,增强全员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3. 全面发动、全员参与,广泛开展查“三违”反“三违”专项活动,引导职工主动参与“三违”监督,形成“人人反三违、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严格“三违”人员帮教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8、,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构建闭环管理流程”要求,做好“三违”人员帮教工作,帮助“三违”人员认识错误、改正不足,杜绝重复违章。1. 开展“三违”人员帮教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杜绝“三违”行为为核心,让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认识到制止违章是对违章者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 强化“三违”人员安全意识教育,管理人员要掌握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揭示“三违”行为的危害及引发事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三违”人员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意识。3. 矿各区(科、队)长是“三违”人员帮教的“第一责任人”,
9、分管副职要及时与“三违”人员谈心谈话;强化亲情帮教,对参加培训学习的“三违”人员,可邀请其家属到矿参与帮教,让“三违”人员结合自身违章事实谈感想、作保证,家属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动员家属吹好“枕边安全风”,引导职工真正认识“三违”危害,主动抵制“三违”,做到不再违章、操作零失误,确保帮教工作取得实效。(三)规范“三违”教育培训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强化三违教育培训”要求,将反“三违”作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常态化开展“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反“三违”能力。1. 我矿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时间为12天,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安排相关管理人员
10、和安全教育培训专(兼)职教师负责授课。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大规程”、矿安202663号文件精神、典型事故案例及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2. 因“三违”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满后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返回原工作岗位;考试(考核)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培训,直至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未经培训部门通知,任何人不得擅自安排“三违”培训人员返岗工作。3. 年度内首次出现三级“三违”的人员,以教育为主、不予考核,需手写杜绝“三违”承诺书,经科、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安全科存档备案并在公示栏公示;两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按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同时停工学习3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三
11、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按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同时停工学习7天,经考试合格后复岗,并手写检讨书,在三班班前会上向全体职工“亮相”检讨;对屡教不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或年度内第四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提请矿班子会研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四)严肃“三违”查处根据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刚性考核机制”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三违”行为,形成“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震慑效应。“三违”行为的查处可采用查阅地面资料、图纸,通过工业视频、监测监控系统远程检查,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不限于以上方式)。1. 对“三违”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事实、证据充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三违”
12、行为,需经陪同人员认可;查阅资料发现的“三违”行为,需明确违反规定的相关条款;远程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需进行截屏或拍照留存证据。2.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必须一视同仁、严格执行,丝毫不能动摇。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绝不姑息迁就,加大处罚力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说情或降低处罚标准。3. “三违”行为的处罚,严格按照本办法“六、三违考核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五)健全“三违”举报机制根据矿安202663号文件“明确赋予并有效保障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权”的要求,畅通“三违”举报渠道,鼓励全员参与“三违”监督,营造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任何人员均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
13、各类“三违”行为。我矿已在调度室、班前会议室公示“三违”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添加至每名职工岗位明白卡中,一经举报查实,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受理举报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需实事求是举报,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五、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要求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反三违工作基础”要求,深入开展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从业人员自主保安意识养成。(一)积极开展全员查“三违”反“三违”专项活动,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建立全员查“三违”反“三违”长效机制,将反“三违”工作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二)营造全员查“三违”反“三违
14、”热潮,规范员工履职行为,加强现场管理,推动从业人员从“不敢违”向“不能违”“不想违”转变,切实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三违”考核标准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刚性考核机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差异化、可量化、能操作的“三违”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兑现,强化考核震慑。(一)一级“三违”:按每条1000元-2000元标准考核;根据违章情节轻重,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二级“三违”:按每条500元-1000元标准考核。(三)三级“三违”:按每条200元-500元标准考核。(四)职工发生“三违”行为,除对违章职工按上述标准考核外,其所
15、在科、队负责人需承担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责任,按职工违章考核金额的20%-30%连带考核。七、附则(一)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管理办法由xx县xx煤矿负责解释。附件:xx煤矿“三违”行为判定标准第一部分 井下煤矿工作“三违”行为判定标准一、一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未按规定安设“一通三防”、监测监控设施即擅自组织生产的;2. 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的;3. 车辆通过风门时用车顶撞、损坏风门的;4. 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谎报瓦斯数据的;5. 故意损坏和私拆通风设施的;6. 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源、通风设施
16、的;7. 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8.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9. 虚报钻孔数据或瓦斯抽采数据的;10.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造成打钻着火事故的;11. 井下无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动火作业的;12. 井下违规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冲击电钻或非防爆电器的;13. 随意开停抽放泵、损坏抽放管路或关闭抽放阀门的;14. 局部通风机停运后,未检测瓦斯、未查看监测探头即擅自开启风机的;15. 闯入警戒区域,或者擅自打开、跨越栅栏,无视安全标志进入危险区域的;16.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强力皮带断带事故的;17. 乘坐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18.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
17、自进行倒闸操作的;19. 带电作业,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20. 检修电气设备时单人操作、无专人监护的;21. 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采取约定时间、约定信号方式或强行送电的;22. 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23. 在综掘机或装载机运行影响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时,擅自开启综掘机或装载机的;24. 安检人员、瓦检员班中脱岗、睡觉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25. 携带烟火入井的;26.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后,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也不及时向矿调度、公司调度汇报的;27.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及电气设备损坏的;28. 瓦斯探头不按规定吊挂,随意触碰瓦斯探头的;29. 违反停送电制度造成事故的;
18、3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工件的;31. 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的;32.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开启后进行目测检查的;33. 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移动高压电缆的;34. 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35. 打钻作业点未安装使用防喷孔装置、未开启负压连抽的;36. 打钻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孔(指未按设计要求的方位、倾角打偏)的;37. 打钻作业点未吊挂(CO、CH4、甲烷便携式、多功能检测仪)或吊挂不规范的;38. 瓦斯抽放孔/地质探放水孔未封
19、堵,造成瓦斯泄漏超限的;39. 私藏火工品或私自将火工品带上井的;40.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区域的;41. 私自拆除压风自救风水管路、风门联锁装置及栅栏的;42. 存在故意遮挡瓦斯传感器、随意调整探头位置或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数据等行为的;43. 损坏安全设施的;4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进行掘进支护(当班掘进排数或距离超过规程规定、锚索支护滞后一排)的。(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 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2. 私自将锚杆、锚索锯短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锚固剂的;3. 架空乘人装置保护失效,仍继续运行的;4. 设备运行过程中处理故障,或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操作的;5. 处理机电设备故障
20、、检修机电设备时,未断开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按设备停电检修“五步法”执行、未设专人看护的;6. 采煤机、采面刮板机缺油或油质不符合要求,采煤机因漏油、缺油导致牵引齿轮箱、摇臂齿轮轴承损坏、行走机构抱死及损坏的;7.采煤机喷雾装置、减速器、电机未供给冷却水,因缺水或供水量不足导致电机、变频器超温烧毁的;8. 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出现五类失爆情形的。“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松动;(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
21、工处理;9. 带式输送机的沿线急停、堆煤、温度、洒水、跑偏、速度、烟雾、撕带保护失效,未及时处置的。(三)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1. 出现大面积瓦斯超限,或在停风区域、瓦斯超限区域内强行作业的;2. 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按规定切断电源的;3. 人为造成风流短路的;4. 独头巷道维修未按由外向里的顺序组织施工,或维修地点以里仍有作业人员的;5. 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要求使用临时支护,存在空顶作业行为的;6. 综掘机运行时未按要求设置警戒线、悬挂警示牌的;7. 井下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擅自开启电气设备开展检修作业的;8. 安全监测系统未按规定安设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的;9. 出现循环风且未采取整改措施
22、,继续作业的;10. 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探水线后,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作业的;11. 开展探放水作业时,钻孔内水压突然增大、发生顶钻,擅自拔出钻杆的;12. 材料运输或施工过程中,撞坏安全设施设备、线缆的。(四)管理上的缺陷1. 造成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的;2. 掘进施工中,不执行“先探后掘,有疑必处,逢揭必抽”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3. 瓦斯浓度超过3%未编制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瓦斯的;无措施启封密闭或无资质私自启封密闭的;4. 不按规定开展测风或调整通风未编制专项措施的;5. 井口20米范围内、通风机房、瓦斯泵房未编制动火作业措施或未按措施规定开展动火作业的;6. 不按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
23、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突(透)水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7.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8.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等区域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9. 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擅自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的;10. 井下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排水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的;11. 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12.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瓦检员的;13. 各类资料或图纸造假,或在各类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评判工作中弄虚
24、作假的;14.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完成审签,或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即开展施工作业的;15. 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行为的;16.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的;17.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也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18. 掘进巷道架棚、锚杆(索)施工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参数,经提醒后拒绝整改处理的;19. 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外后里、先支后拆、先上后下、先近后远、先顶后帮”原则组织施工的;20.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标准规定的;21. 安全监控设备
25、发生故障时,未及时汇报处理的;22. 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5%,未切断电源的;23.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继续组织作业的;24. 电动电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作业人员,或不服从瓦检员、安全员指挥的;25. 钻探老空区域时,无瓦检员、安全员在场监护作业的;26. 探放水作业未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27. 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要求、文件等规定,违反“三大规程”,甚至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28.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或切
26、换装置失效仍强行安排作业的;29. 未按规定开展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30. 未按照重点工程要求组织施工的。二、二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行人和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关闭风门,或同时开启两道风门的;2. 在井口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吸烟的;3. 砸、撞、刮坏高压电缆,引发安全事故的;4. 违反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输物件,或从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及行人上(下)山运输易滚动、易滑落物件的;5. 采煤机、掘进机、装载机、绞车、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司机,未撤离无关人员、未发出启动信号就开启设备运行的;6. 未检查瓦斯浓度就打开井下带电电气设备的;7. 井下高、低压停送电作业,不执行“谁停电,谁送
27、电”制度,或违规随意送电的;8. 未停机即清理皮带非行人侧浮煤的;9. 皮带运转过程中更换托辊、处理清扫器故障的;10. 清洗煤尘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跳闸的;11. 作业过程中未对电气设备、管路、线路或风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12. 酒后入井、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饮酒的;13. 辱骂、殴打安全员、瓦检员或现场管理人员的;14. 炸药库、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房、监控中心、地面“五大件”等要害场所值班人员班中睡觉或擅自脱岗的;15. 高空作业未搭设操作平台,或未使用安全带(保险绳)、安全带未落实高挂低用要求的;16.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无证
28、上岗,或无规定活动轨迹,或井下人员活动轨迹未覆盖相应作业地点却谎报到位信息数据的;17. 擅自进入,或允许他人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18. 未确认支架前方、支架间隙有无人员,就开展拉架、推溜作业的;19. 井下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未按要求佩戴自救器的;20. 特殊工种人员证件过期仍继续作业,或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21. 连接泵管使用单边销或铁丝代替U型卡的;22. 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23. 采煤工作面拉排头架时,端头区域人员未撤至煤壁以外就开展拉架作业,或违规进入煤壁侧的;24. 喷混凝土作业前,未使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25
29、. 作业地点网片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搭接的;26.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佩戴绝缘手套、未穿着绝缘鞋的;27. 非专职机电人员检修电气设备的;28. 未经请示批准,擅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的;29. 擅自甩掉电气保护,或电气保护失灵仍不整改,或随意改动保护整定值的;30. 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31. 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的;32. 未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的;33. 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的;34. 非专职(持证)人员开展放炮作业的;35. 钻机设备移动至作业地点后,未及时恢复保护接地装置的;36. 处理冒顶、套修巷道未编制专项施工
30、措施,或未按照措施要求执行的;37. 掘进/巷修工作面锚杆(索)支护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 无计划停电、停风的;2.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3. 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或漏风严重,局部通风机未安装消音器或未设置防护罩的;4.采煤机、综掘机检查检修未按停电五步法执行停电闭锁操作的;5. 需进入机道作业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未按停电五步法执行停电闭锁操作的;6. 变电所开关停电后未悬挂停电标识牌的;7. 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操作开关归位至零位、未将截割头落地,或未闭锁急停按钮的;8. 装载机、综掘机未执行停电闭锁,人员即进入出货、支护等作业区域的;9. 拆
31、除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前,未先行切断设备电源的;10. 未断开变压器高低压两侧隔离开关,即开展变压器维护作业的;11. 架空乘人装置抱索器或座椅损坏仍不更换,带故障运行的;12. 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接地极,或接地极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3. 电气设备入井使用前,未开展防爆性能验收的;14. 乘人运输装置未检测制动性能,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15. 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类保护装置开展试验、检查的;16. 强行通过起吊重物危险区域的;17. 进入采煤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未开展“敲帮问顶”,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的;18.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固定即投入使用的(综采工作面刮板输
32、送机除外);19. 紧拉刮板输送机大链未使用紧链器的;20.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装护罩或护网的;21. 乳化液泵、加压泵吸空仍继续运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未携带配比仪的;22. 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超前支护距离不满足要求,或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23. 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4. 电缆未测试绝缘性能,高压电缆未开展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的;25. 皮带机检修人员到达作业地点后,未对责任区域内皮带开展巡检的。(三)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1. 井下无风、局部通风机停风时,人员未按规定撤离至安全地点的;2. 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或风筒距掘
33、进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 自燃、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未按要求喷洒阻化剂的;4. 井下通风巷道未设置防尘(消防)管路,或未按规定安设三通的;5. 人员进入设备运转部位开展作业(检查、检修和清扫等)时,未按停电检修五步工作法将设备开关停电闭锁上机械锁挂牌的;6. 皮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仍继续运行的;7. 运输物料时跨越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运输设备,未提前与司机联系停机的;8.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防护设施即组织作业的;9. 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及以上的;10. 未按规程
34、措施要求施工,造成巷道冒顶长度3米及以上的;11. 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12. 处理喷射管堵塞时,管前方站有人员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13. 拉移转载机、综掘机、装载机时作业区域范围内有人员,或施工停止后未执行停电闭锁的;14. 综掘机、装载机等设备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设备运行范围的;15. 因材料堆放、开关摆放、卧底清理等人为因素,造成绞车作业安全间隙不足的;16. 采煤、掘进、巷修、零星作业中,3人及以上作业点未设置视频监控即组织作业的;17. 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仍继续组织生产的;18. 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的;19. 掘进工作面迎头未按规定打设迎脸防护的;20. 掘进工作
35、面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巷道高宽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21. 综采工作面检修、维护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护帮板的;22. 巷道贯通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23. 井下探放水作业未预先确定排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开展放水作业的。(四)管理上的缺陷1. 掘进工作面超过前探孔、预测预报孔、进行效检孔控制范围作业的;2. 井上、下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等人员提前离开动火作业现场的;3. 瓦检器检测检验超期使用,或损坏后未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4. 安全员、班队长及管理人员对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制止的;5. 造成斜巷普通皮带断带的;6. 未制定专项措施即在斜巷内运
36、送材料、设备、大件的;7. 电缆、信号线等带电物体与瓦斯管接触的;8. 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即组织开工的;9. 工程开工前,未组织作业队组学习贯彻规程措施,或未开展开工验收的;10.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及时上报的;11.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现场长柄工具无法满足作业要求的;12. 先探后掘钻探完成后,巷道掘进进尺超过允掘通知单批准距离的;13. 施工先探后掘钻孔或探放水钻孔时,无人员现场跟班,或现场跟班人员未履职尽责的;14. 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作业人员无章可循,同时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15. 不按规定对职工开展安
37、全教育培训,或持证上岗人员因操作不规范、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事故的;16. 对“安全指令”“现场处理决定书”具备整改能力却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拒绝整改的;17. 巷道贯通、探放水、过老巷、揭煤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书的;18. 存在老空水或其他水害威胁的区域,开展采掘作业前未编制相关报告、方案及措施(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水害防治措施、老空水害评价报告、老空水防治方案等)的;19. 安排安全岗位作业人员连班在岗时间超过12小时的;20. 下井带班期间,未跟踪检查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21. 违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以及违反本单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22. 对各级
38、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到期未及时整改闭合的;23. 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相关专业会议,或无会议记录、纪要的;24. 未执行落实公司会议或领导安排的安全工作任务的;25.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缺乏针对性、可行性的;26. 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相应的管理牌板、记录,或管理牌板、记录填写内容严重缺失、存在错误的;27. 未制定专项措施即进入封闭、半封闭空间作业的;28. 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开展现场交接班的;29. 井下作业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即安排作业的;30. 作业场所发生变化后,未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室,未经矿领导研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即继续组织作业的;31.
39、未携带人员定位卡,或一人携带多张人员定位卡的;32. 井下采掘作业点未配备安全检查员、现场安全管理员、瓦斯检查工的;33. 掘进工作面未按中线、腰线及断面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34. 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35. 钻探工程无设计、无审核的;36. 未按规定及时下发贯通通知书,造成无计划贯通或巷道出现较大偏差的。三、三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未参加班前会议的;2. 旷工、酒后上岗作业的;3. 未经安排或许可私自顶岗、换岗的;4. 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的;5. 擅自离岗、串岗、睡
40、岗、干私活,或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6. 到岗后未开展作业、消极怠工,严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7. 工作时间违规使用个人手机的;8. 作业过程中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从指挥调度的;9. 无理取闹、纠缠各级管理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10. 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存在酗酒滋事行为的;11. 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1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学习的;13.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4. 未认真核对运行记录,存在伪造记录、记录不实或记录错误情形的;15. 检修工作结束后,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整理,未达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要求即办理工作票终
41、结手续的;16. 设备停、送电作业未按规定挂牌或摘牌的;17. 作业操作过程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擅离岗位从事其他工作的;18. 从电源箱取电时,线缆未从箱体穿线孔引出,或导致箱门无法正常关闭的;地线、零线连接采用缠绕方式,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式的;19. 进入工业广场未佩戴安全帽、佩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符合规范的;20.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所用工器具未配备防坠落措施的;21. 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作业的;22.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未停放稳固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的;23. 启动运输机械前,未提前开展联络
42、,也未启动警示铃的;24. 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启动设备的。(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 梯子端部未设置防滑装置,人字梯未安装限制开度拉绳的;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置在临空面或孔洞周边的;3.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检验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的。(三)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1. 作业现场未设置畅通消防通道的;2. 私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的;3.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满足要求的;4.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挂靠不牢固的;5.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按周期进行试验的;6. 抓土(煤)机作业时,人员进入抓斗工作范围的。
43、(四)管理上的漏洞1. 未按要求组织班前、班后会,或未向当班全体作业人员明确工作内容与作业要求,未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即安排人员上岗作业的;2. 未按规定周期对现场规程、制度开展复查、修订、公布、印发的;3. 未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的;4. 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未落实到工程设计中的;5.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存在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完整的;6. 大型设备检修后开展设备试运转时,未按规定办理试运转手续的。第二部分 地面工作“三违”行为判定标准一、一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电气设备检修,采取约定时间、信号
44、方式或强行送电的;2. 对电气设备进行焊接前未切断设备电源的;3. 起吊作业中,操作人员无故离开驾驶室或起吊作业现场的;4. 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非起吊设施作为承力点起吊物件的;5. 擅自进入警戒区的;6.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火种,实施吸烟、动用明火作业及穿戴带铁钉鞋子的;7. 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或现场无消防监护人就开始动火作业的;8. 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检测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或无人监护的;9.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的;1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
45、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开展其他作业的;不按规定在运行中更换碳刷的。(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2.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存在缺陷的;3. 使用未经系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三)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1. 雷雨天气巡视高压设备未穿戴绝缘鞋的;2.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条件下开展室外高处作业的;3.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要求、未配备避雷设施的;4. 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且未采取防止产生火花措施的;5. 高处作业工作地点下方未设置围栏、防落物伤人警
46、示牌,或违反“十不吊”规定的;6. 焊接切割作业开始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作业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或未确认无起火危险即离开作业现场的;7.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的;8.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9. 在用电气开关、设备保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四)管理上的缺陷1. 未履行有关手续,对存有压力、充油的容器及管道实施施焊作业的;2.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开展电焊、气焊作业或其他作业,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3.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4.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5.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
47、损,未采取警戒措施、未向上级报告,仍继续操作,且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6. 未办理动土作业许可票、未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动土作业前未识别地下电缆、管道安全风险的;7. 未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即开工,或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二、二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的; 2.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的;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留在工作现场,或未指定可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即离开工作现场的;4. 跨越安全围栏或闯越安全警戒线的;5.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未接地,且不戴绝缘手套的;6. 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的; 7. 打扫卫生时,用水冲淋电气设备的;8. 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