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生产煤矿重点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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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 井工生产煤矿 重点条文解析,1,主讲:宁尚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主编、煤矿安全规程实施指南 副主编、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煤矿)专家解读 副主任,分专业主讲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编写、煤矿安全规程实施指南编写总则附则:宁尚根;地质专业:刘纯文;一通三防专业:王开德、宁洪进、宁尚根;采掘专业:叶波、崔建忠、刘玉忠;机电运输监控通信专业:王立新、曹风林、张宗平、卢圣强;露天煤矿:钟兆华;应急救援专业:宁尚根、隗茂海;职业危害:闫俊丽,【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本规程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

2、国消防法。要点1制定目的:3保障2防止(1)保障煤矿安全生产;(2)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4)防止煤矿事故;(5)防止职业病危害要点2制定依据:5法律2条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衔接上位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要点1领域包括国家领陆、领水和领空;管辖的其他海域。规程的适用范围,也称规程的效力范围。要点2适用事项: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安

3、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本条款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制定。,【培训要点】要点1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个安全生产条件。要点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9+6+13)所有煤炭企业在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之前,都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实施办法规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煤矿,依法关闭。要点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 受以下激励政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及装备的规定。修改增加了“煤矿必须根据灾害类型设置和配备,必须配齐五职矿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内容。本条是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修改的。我国煤矿面临的灾害严

5、重,安全风险高,因此需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强化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程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7项安全生产职责。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要点2煤矿安

6、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要点3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上述5人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

7、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培训要点】要点4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要点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2)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3)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

8、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4)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培训要点】要点6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点7煤矿防灭火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

9、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要点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要点】要点9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责任范围及工作职责并严格落实。针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地质、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

10、当按规定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2)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学历、经历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3)根据煤矿不同的灾害类型(指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依据定岗定员标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学历、经历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安全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定。本次修订细化了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种类。要点1。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本条款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24项,煤矿16项;规程全文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28项,煤矿44项

11、(根据矿井类型存在差异)。要点2。三大规程通常把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总称为“三大规程”。,【培训要点】要点3五个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简称“1规程”)与“五细则”(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防突、防灭火、地质工作细则)是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核心文件。煤矿安全规程是主体规章作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规程在煤矿安全领域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制定其他技术规范、细则的基础。其内容涵盖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用原则、基本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许可证制度等),并为“五细则”提供法理依据。“五细则”是专项技术规范“五细则”针对煤矿五大重点灾害领域(冲击地压、水害、瓦斯突出、火灾

12、、地质风险),细化规程中相关条款的技术要求。例如:防治水细则补充了规程中关于水文地质管理、探放水措施的具体操作标准;防灭火细则对规程中的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提供了更详细的技术指导。,【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矿领导带班的规定。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带班下井进行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

13、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培训要点】要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带班矿领导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对生产作业的爆破、石门揭煤、清理煤仓、强制放顶、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

14、施监督检查(并填写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确认表)。(1)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班组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2)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3)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4)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培训要点】要点3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

15、原规程对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具体执行中存在疑惑。由于“井下无人作业”时风险小,因此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在正常生产作业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煤矿企业不仅要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下井带班,还要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登记档案。然而,井下无人作业时,由于不存在正常的生产活动,因此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本条新增加了“井下无

16、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也就是可以安排带班,也可以不安排,具体根据煤矿停工停产期间井下是否有人作业活动。,【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会监督的规定。把“应当告知”修改为“必须告知”,同时把原规程第八条“群众监督”的要求移到这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职权作出了规定,规程需要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进行细化。,【培训要点】要点1企业的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煤矿企业强制

17、性的法定义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要点2群众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确立了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群众监督主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和许可证管理、安全发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危险源管理、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操作等事项进行监督。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加强安全管理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群众监督制度,认真、及时地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广泛开展多种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和保护群众

18、监督的积极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把原来的三个“有权”修改为四个“有权”。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次修订把原来的三个“有权”修改为四个“有权”。,【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 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煤矿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19、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煤矿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要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20、,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但自己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也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21、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要点2煤矿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要点

22、3煤矿企业、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和出入井制度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培训要点】要点1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1)戴安全帽。因为顶板的碎矸经常掉下砸头,同时井下空间较小,容易碰头,所以要戴好安全帽,防止头部遭到撞、碰和砸等伤害。同时,注意安全帽里面的衬垫带要合格,戴安全帽时要系好帽带。(2)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

23、作服。因为井下光线不足,容易造成撞人事故,工作服带有反光标识可以给他人以警示。(3)入井(场)前严禁饮酒。因为喝了酒的人,往往神志昏沉,精神不集中,安全生产中容易出现差错。(4)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工人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的重要自救装备,现场工人常称其为“救命器”。如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时,工人应及时戴好自救器,有组织地按预定避灾路线撤出灾区。(5)随身携带矿灯。矿灯是矿工的眼睛,不带矿灯下井工人寸步难行。新型矿灯还兼有瓦斯监测和报警功能;在发生危险时还可作为应急信号,如晃灯停车;在紧急避险时还可传递呼救信号。同时,矿灯还可作为清点上、下井人数的依据之一。(6)严禁携带香烟和打火机、火

24、柴等点火物品入井(场)。因为在井(场)吸烟、点火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7)严禁穿化纤衣服,因为化纤衣服容易产生静电,静电火花可能引起瓦斯、煤尘或电雷管意外爆炸。,【培训要点】要点2井下人员位置实时信息 目前,我国煤矿都建设了井下位置监测(人员管理系统)系统,通过人井人员随身携带的标识卡,可有效掌握人井人员动态和实时信息。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的要求,其安装与使用维护管理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的规定。所有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标识卡,并保证标识卡的唯一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矿井

25、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列为重大事故隐患。随着煤炭科技进步,井下人员管理、位置监测、定位技术得到较快发展,定位精度在不断提高,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甚至精确定位系统将逐步取代现有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人员管理系统,定位卡取代标识卡;设置电子围栏,当定位超出预设作业区域时触发告警;超时提醒,对超过预定作业时间未更新的定位进行预警。,要点3井下作业人数及限员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规定,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

26、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区别管理人员定位卡,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煤矿交接班期间井(坑)下瞬时总人数(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员规定限制,应尽量缩短交接班时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瞬时总人数不得超1000人。,【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矿用产品、“四新”的规定。重点增加了“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建立安全设备台账”的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要点1煤矿智能化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

27、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要点2四新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能够提高煤矿开采技术水平,但是应用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安全风险,因此在开展相关试验时有必要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由于没有经过实践应用,对其性能还没有完全了解和掌握,到底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实践应用中会带来哪些危害,如何加以控制,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28、施,对这些问题认识不足,就容易酿成事故。因此,实际生产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宜盲目使用,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或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充分了解其性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试验。因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这是确保试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培训要点】要点3淘汰工艺和设备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可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7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涉及煤矿淘汰落后安

29、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1)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2)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关于发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4)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5)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6)关于发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4年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与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通知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4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6月

30、17日),【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开采原则的规定。要点1露天开采优先原则煤矿在进行开采活动时,确实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生产的安全性。相比于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具有以下优势:(1)安全性高:露天开采减少了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的风险。(2)成本低:露天开采通常不需要复杂的支护系统,降低了生产成本。(3)效率高:露天开采可以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4)环境影响小:露天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较小,有利于环境保护。,【培训要点】要点2生产布局合理合理的生产布局是实现高效、安全开采的基础。在进行煤矿开采时,应综合考虑地质

31、条件、资源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科学的生产计划。这包括:(1)矿区规划: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合理划分采矿区和保护区,避免盲目开采。(2)设备配置: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开采设备,提高生产效率。(3)人员安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各环节的协调运作。要点3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在煤矿开采中,采、掘(剥)、灾害通常指水灾、火灾、瓦斯爆炸、顶板(边坡)塌落和煤尘爆炸等。而“治理平衡”可能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资源,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灾害,确保生产安全。在煤矿开采中,“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是指通过科学规划、动态管理和协同防控,实现灾害预防、治理效率与生产效益的动态平衡,

32、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同时避免过度投入导致成本上升或生产受限。,【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实施、修改和衔接的规定。增加了编制依据和预案衔接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培训要点】要点1关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1、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

33、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3、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4、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要点】要点2计划与预案的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生

34、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两者能够共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是实现煤矿安全管理闭环的关键环节,需通过制度设计、技术手段和组织架构实现全流程协同。其衔接机制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制度衔接:从风险预警到应急响应的流程贯通2、技术衔接:防控措施与救援资源的协同配置3、组织衔接:责任体系与指挥架构的嵌套4、信息衔接:预警系统与应急通讯的融合5、培训与演练衔接:从理论到实战的能力转化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与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需以风险动态管控为核心,通过制度联动、技术协同、组织嵌套、信息共享和能力共建五大机制实现

35、无缝对接。未来应重点突破智能化预警与救援决策系统的整合(如三维地质模型与AI路径规划结合),并强化跨区域应急资源调度能力,推动煤矿安全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升级。,【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临时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前的规定。该条强调了临时停工停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要求。要点1临时停工停产井工煤矿临时停工停产期间,还需要开展通风、排水等生产作业活动,安全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于防止煤矿超定员生产具有重要作用,也便于发生事故后搜救被困人员,因此增加保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定。,【培训要点】要点2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依据主要法律依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

36、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1)对停产整顿企业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3)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恢复

37、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转换开采方式的规定。要点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的通知指出,专项整治范围重点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等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4种行为;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煤(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等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7种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

38、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的9种行为。,要点2转换开采方式的法规要求(1)矿山企业需明确,转变开采方式(如从井工开采转为露天开采)属于重大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2)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程序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3)企业应了解,转变开采方式可能涉及矿区范围的调整、开采方案的重新设计、生产技术条件的变更以及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更新等。要点3提交转换开采方式的申请(1)在决定进行开采方式转换后,矿山企业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审批机关)提交转换开采方式

39、的申请。(2)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转换开采方式的申请书、新的开采方案设计、生产技术条件说明、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更新报告等。转换开采方式的手续办理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矿山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开采方式的转换合法合规,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应急救援和安全避险的规定。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将应急演练频率由“每年”调整为“每半年”。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

40、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培训要点】要点1应急救援组织煤矿作为一线的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有利于事故发生后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应急救援。煤矿企业、煤矿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应是应急管理的主体,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在煤矿企业,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关键所在。为了使应急救援顺利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应由救护、技术、调度、后勤、医疗、通信等部门组成。为了落实救援组织的责任,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用制度和机制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准确、高效。要点2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需要

41、物质和装备做保障,因此应急预案要明确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确保其可正常使用。应根据本矿生产特点,为有关场所或者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可以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利用预先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灾害事故,避免灾害事故情况进一步恶化。,要点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煤矿企业、煤矿每年至少要组织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42、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就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作为煤矿企业在此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是“组织”或“参与”,不可原样照搬。要点4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害处置能力、保障矿并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升媒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技术保障体系。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人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订应急预案等。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并下紧急避险系统

43、,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委托鉴定、检测、检验工作的规定。特别强调“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水文地质类型、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要求,这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为了有效规范灾害鉴定机构从业行为,需要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井工煤矿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要点1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

44、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2)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3)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新建矿井投产验收;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4)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

45、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要点1冲击地压鉴定煤矿冲击地压鉴定执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矿安202358号)的规定: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依据综合指数法(附件)等方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分为无、弱、中等、强(严重)四级。(1)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该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并进行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确定。(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

46、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开采煤层埋深大于800m。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2.0级以上矿震事件。,要点3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是指煤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内在属性。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矿防灭火细则规定,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

47、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要点4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 1045-2007)规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由国家授权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机构进行。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

48、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大型煤尘爆炸试验巷道中进行,这种方法比较准确可靠,但工作繁重复杂,所以一般作为标准鉴定用;另一种是在实验室内使用大管状煤尘爆炸性鉴定仪进行,方法简便,目前多采用这种方法。,【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闭坑的规定。把“闭坑报告”修改为“专项报告”,并确定了报告部门。为了保障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闭坑闭坑是采矿业特点所决定的,闭坑阶段是矿山开采必不可少的阶段。闭坑

49、后的矿井往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曾经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煤矿企业在矿井闭坑前,必须提出矿井闭坑报告及煤矿关闭可能产生的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水、边坡等其他重大灾害及预防措施,煤矿开采现状及实测图等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审查批准。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构成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曾发生过多起重特大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培训要点】要点2闭坑专项报告闭坑专项报告

50、是重要档案文件,必须按规定编制。1.在闭坑前进行全面的地质测绘,对各种图件、资料进行全面补充完善;提出煤矿未来可能利用的资源及建议。闭坑报告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2.煤矿闭坑专项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审批,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3.煤矿闭坑专项报告编写提纲包括概况、煤矿地质简述、煤矿开采和资源利用、煤矿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探采对比、动用及注销和剩余储量、环境影响评估、煤矿关闭可能产生的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灾害及预防措施、结语和附图表。4.煤矿闭坑专项报告要求涵盖内容实用科学,原始数据准确无误,对比分析简明扼要结论依据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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