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培训学习辅导 十大要点解析,1,主讲 教授山西煤炭产业千人智库高级专家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评审专家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特聘高级培训师,宁尚根 煤矿安全规程实施指南 副主编煤矿安全规程班组学习指南 主审兼职矿山救援队队员培训教材 主编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 主编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煤矿)专家解读 副主任,副主编,副主编,主 编,主 编,副主编,副主任,主 审,要点01:关于规程修订要点02:关于总则和附则要点03:关于煤矿企业 及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要点04:关于煤矿(主体)必须事项 报告事项要点05:关于机构和人员,要点06:关于管理制度
2、要点07:关于新增条款要点08:关于修改条款要点09:关于专项设计 和专项措施要点10:关于严禁、不得,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关于总则和附则,关于煤矿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必须事项、报告事项,关于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关于新增条款,关于修改条款,13,第一编 总则,14,第一编 总则,核心修订方向,技术装备现代化,鼓励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推广先进装备工艺,监管流程规范化,完善审批、报告程序,加强与监管监察机构的衔接,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强化安全培训、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责任主体明确化,多次将煤矿企业修改为煤矿企业、煤矿,强调煤矿责任,管理要求具
3、体化,细化各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和技术要求,增强可操作性,灾害防治强化,提高瓦斯、水害等主要灾害防治标准,增加专业防治要求,01,02,03,04,05,06,15,第二编 煤矿地质,16,第二编 煤矿地质,核心修订方向,灾害防治前移,新增瓦斯地质探测(第三十六条);强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五条);要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第三十八条),技术创新驱动,鼓励地质透明化、智能化技术(第四十二条),全周期管理强化,建设前:增加勘探报告分析(第二十九条);建设中:补充勘探制度化(第三十条);生产期:新增7项专项要求(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地质保障体系化,首次建立地质保障体系(第二十六条),明确7项核心
4、任务(第二十七条),勘探要求升级,报告周期由5年3年(第二十八条);新增4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八条);建设期(第三十条)和生产期(第三十四条)补充勘探制度化,隐蔽致灾精准防控,明确4类致灾因素(第三十九条)普查报告审查升级至企业层级(第三十九条);采掘前需分析隐蔽致灾情况(第四十条),01,02,03,04,05,06,17,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18,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核心修订方向,采掘接续系统规范,建立三量平衡机制(第五十五条);重大灾害治理达标方可采掘(第五十五条);薄煤层/充填开采弹性审批(第五十三条);,空间布置安全强化,采区划分考虑灾害防治
5、(第五十一条);安全出口管理整合升级(第五十二条);煤层群开采留稳定时间(第五十五条),灾害防治源头管控,设计必须基于灾害评估(第四十三条);新增8类强制评估内容(第四十四条)按最高灾害等级设计系统(第四十六条),高风险区域精准避让,井筒禁止穿过陷落柱/溶洞(第四十七条);开拓巷道禁布6类危险区域(第五十条);突出矿井巷道布置新标准(第四十九条),开采技术科学优化,突出/冲击矿井必须分区开采(第四十三条);优先开采保护层(第五十四条)允许深部安全开采试验(第四十五条),01,02,03,04,05,19,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20,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核心修订方向
6、,设备安全升级,凿井绞车新增6项安全要求(第九十五条);吊桶提升增加连接装置安全系数(第九十七条);删除耙装机使用限制条款(第八十五条),监测系统完善,井筒掘砌期间视频监控要求(第一百零九条);高瓦斯矿井本质安全型信号装置(第一百零九条);分阶段形成永久监控系统(第一百零九条),责任体系强化,明确建设单位4项主体责任(第五十七条);新增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五十八条);钢丝绳管理责任主体改为施工单位(第一百零一条),施工工艺升级,冻结法深度标准变更(第六十七条);新增TBM掘进7项安全标准(第八十四条);完善下料孔5项管理要求(第八十一条),供电安全保障,明确两回路电源来源(第九十三
7、条);建立分阶段实施要求(第九十三条);新增钢丝绳缠绕层数限制(第九十四条),01,02,03,04,05,21,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22,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核心修订方向,完善机械安全,掘进机支护闭锁、煤仓智能监测、输送机限位装置等强制性要求(142/155),新增工艺规范,首次纳入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全流程管控(134),优化井巷维护,维修作业风速0.25m/s,严禁空顶作业和上下段同时施工(149),强化超前探查,老空区揭露必须“先探后掘”,增加物探/钻探强制要求(115),严格支护标准,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统一为90kN,取消软岩例外(123),细化巷道
8、设计,带式输送机巷道净高、拱脚高度、金属构件间距等新增量化指标(112),01,02,03,04,05,06,23,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通风,24,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通风,核心修订方向,通风系统构建规范,准备采区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168),应急管理优化,主要通风机停运时撤至预案指定安全地带(180),智能监测应用,实时风量监测点可替代人工测风(161),视频监控数据保存2年(179),通风参数精细化,新增5类井筒风速限制(箕斗进风/回风、带式输送机井筒等),局部通风升级,允许除尘型抽出式通风,增加断电后人工启动要求(183),充电硐室安全强化,锂电池充电室独立通风+自动
9、灭火+参数监测(186),01,02,03,04,05,06,07,设施可靠性提升,倾斜巷道风门设置倾角限制(8)和防撞措施(174),25,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26,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核心修订方向,技术现代化,引入机器人检查、远程控制、自动隔爆装置等现代技术,允许安全监控系统替代部分人工检查,推动煤矿安全管理智能化,责任明确化,增加安全检查工的断电权限,明确干式抽采需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关键岗位的安全责任。,标准严格化,浓度阈值表述由超过改为达到,干式抽采增加浓度和煤尘限制,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体现了更严格的安全标准,管理精细化,新增低瓦
10、斯矿井专项管理制度,参数测定范围扩大至邻近煤层,检查范围明确定义,提升了管理的精细程度,01,02,03,04,27,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28,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核心修订方向,操作规范细化,新增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限制,扩大风镐使用禁令范围,明确水力挤出(挤压)措施禁用情形。,监管体系完善,增加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作为上报单位,建立突出预警机制,要求推进防突信息化管理。,管理责任强化,明确防突机构负责人资质要求(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验),规定防突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强调各级岗位责任。,技术标准提升,将选择性
11、要求(可以)改为强制性要求(应当、必须),增加非定向钻进工艺限制,完善瓦斯地质图标注要求。,01,02,03,04,29,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灭火,30,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灭火,核心修订方向,技术要求提升,提高消防设施标准(247、248条),扩大防灭火技术应用范围(273条),优化技术措施(265、275条),安全措施细化,细化爆炸性火区封闭程序(278条),完善密闭墙设计标准(280条),规范启封操作流程(282条),管理体系强化,完善防灭火责任体系,新增动火作业票制度(245条),明确技术负责人职责(263条),提高管理要求,01,02,03,31,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
12、八章 防治水,32,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核心修订方向,完善治理体系,增加地面区域治理技术,优化防水闸门系统,细化作业程序,完善老空水探查验证流程,规范放水操作,强化监测预警,建立水害风险监测系统,实现涌水量远程监测,规范技术管理,提高探放水专业要求,禁止非专用设备作业,01,02,03,04,33,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34,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核心修订方向,安全防护系统化,建立分区、分类、分时段限员管理模式,扩大个体防护范围,新增爆破安全距离,细化巷道支护要求。,风险防控前置化,新增强冲击地压煤层开采禁令,扩大复合灾害防治范围,强化工作面恢
13、复生产前风险评估要求。,管理体系专业化,明确防冲机构设置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建立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治原则,完善防冲规划和日分析制度。,技术标准精准化,将预测改为评价并分级管理,新增顶板压裂等先进技术措施,完善防冲预测图编制要求,强化保护层开采规定。,01,02,03,04,35,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36,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核心修订方向,安全管理强化,加强爆炸物品全流程管控,特别是电子雷管管理,与技术进步同步,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更新规程要求,保持先进性,技术升级,全面推广数码电子雷管技术,淘汰传统电雷管,术语规范化,统一专业术语表述,提高规
14、程的严谨性,操作标准化,优化爆破操作流程,明确关键环节要求,01,02,03,04,05,37,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38,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核心修订方向,特殊工况管理,新增3类专项措施(419条卡轨乘人装置、427条无轨胶轮车制动试验),检测检验强化,增加9项定期检测要求(如418条每周闸瓦检查、454条提升系统年检),安全防护升级,新增17项保护装置要求(如410条拉线急停闭锁、459条滑绳保护),设备技术要求强化,更新20项技术参数(如426条锂电池单轨吊坡度限制、447条钢丝绳无损探伤),自动化运行规范,明确5类设备无人值
15、守条件(如464条提升系统、467条空压机),01,02,03,04,05,39,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40,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核心修订方向,安全管理精细化,细化矿灯管理要求;完善变电所值班制度;优化试验周期;强化电缆敷设规范,应急预防前置化,增加供电线路应急预案要求;严格锂电池充电安全条件;提升设备变更前的安全评估,锂电池安全专项化,针对锂电池在煤矿井下广泛应用的趋势,新增专项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温度监控、防爆检查、充电限制等,供电系统可靠性提升,强化双回路供电要求,删除单回路供电例外条款;增加远程操作安全条件;优化保护装置设置,设备材料标准化,统一术语表达;明确电
16、缆材质要求(铜芯电缆);规范设备选型;完善检查试验标准,01,02,03,04,05,41,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42,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核心修订方向,技术要求精细化,根据技术发展现状,区分不同类型设备的维护周期,明确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和参数要求,应急控制智能化,强化闭锁控制要求,确保关键安全功能由现场设备直接完成,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响应速度,管理制度规范化,新增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设备台账,实现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监控范围全面扩展,新增视频监控系统,扩大便携式设备类型,增加多种传感器设置要求,实现更全面的安全监控覆盖,数据真实性保障强化,通过禁
17、止数据过滤、篡改、屏蔽等规定,以及实时上传要求,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系统可靠性提升,提高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缩短系统切换时间,增加自诊断功能,全面提升系统运行的可靠性,01,02,03,04,05,06,43,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44,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核心修订方向,完善健康监护,细化尘肺病筛查标准,扩大特定粉尘类型的体检范围,科学化限值计算,噪声暴露限值计算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具科学性,强化制度与申报,明确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范术语与标准,使用更规范的术语(如职业接触限值、氮氧化物、职业禁忌证),更新疾病名称使其更科学精确,细化技术措施,增强粉尘防治设备(采煤机
18、喷雾)的备用要求,01,02,03,04,05,45,第六编 应急救援,46,第六编 应急救援,核心修订方向,应急准备强化,增加了自救器培训检查要求,调整了避灾路线标识间隔距离,强化了应急演练和预案管理,技术参数更新,更新了部分技术要求和参数,如氧气呼吸器压力要求、救护队出动时间等,结构调整,将火灾封闭相关条款调整至防灭火章节,使内容布局更加合理,术语规范化,统一术语使用,如侦察改为探察,指战员改为应急救援人员,矿山救护队明确为专职救护队,救护队管理细化,明确专职和兼职救护队的分类、职责和要求,调整指挥员任职条件和年龄限制,避险设施要求调整,删除了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的要求,更注重临时
19、避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01,02,03,04,05,06,关于专项设计、专项措施,专项设计共13处、专门设计1处专项(门)安全技术措施9处专项措施22处、专项安全措施2处 在多个关键环节强化了“专项”的要求,这是提升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和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专项设计0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1)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配备
20、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必须可靠。(2)开采单元内只允许1个掘进支巷、1个隔离支巷、1个充填支巷同时作业。(3)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4)工作面运输巷与各支巷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5)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6)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5m3/min的区域使用。(7)应当设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瓦斯情况。,专项设计02: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
21、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专项设计03: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04: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
22、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者安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专项设计05: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2)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当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3)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网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进风侧设置应急
23、防火门。(4)应当实行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充电机应当有故障监控与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5)充电时应当有人值守。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应当小于0.5%。,专项设计10:第二百六十二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专项设计11:第三百零八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
24、柱尺寸。专项设计12:第三百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煤柱留设、开采速度、生产能力、监测预警、卸压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及效果检验、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等内容。,专项设计13:第四百一十八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专项设计。专项设计14:第二百八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采空区永久密闭墙设计施工标准。每道永久密闭墙必须有专门设计,经矿领导组织验收,并遵守下列规定:(1)密闭墙的位置选择在围岩稳定、无破碎带、无裂隙和巷道断面较小的地点,密闭前后5
25、m内必须支护牢固。(2)拆除或者断开密闭墙处的管路、金属网、线缆和轨道等。(3)密闭墙要严格按照要求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4)密闭墙采用掏槽结构或者锚杆注浆结构,墙体结构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5)验收时需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确保密闭墙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专项措施:6、斜井(巷)施工: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7、斜井(巷)施工:施工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8、斜井(巷)施工:由下向上施工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26、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9、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10、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专项措施:11、井下安装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12、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13、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14、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15、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
27、措施。16、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17、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专项措施:18、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19、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20、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压煤层,在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者回收煤柱前,应当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21、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三百五十三条 共7款),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22、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
28、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年。如果经无损探伤等手段综合检查,钢丝绳仍能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再延长使用,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由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援队,下同)实施。(2)启封前应当对密闭墙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和压差、水温、空气温度进行监测,经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实施启封作业。(3)启封地点应当保持正常通风,密闭墙外巷道20m范围内顶帮支护完好,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29、规定。(4)启封应当使用安全无火花型工具作业,先形成密闭墙内外连通的通风口,严禁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5)启封过程应当连续监测气体浓度,当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启封后对密闭墙附近(5m范围内)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
30、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岩层确定、弱化方案、工器具配置、劳动组织、安全措施、效果监测或者评价方法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关于严禁、不得,总则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八条)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第十条)3、入井(露天矿场)前严禁饮酒。(第十条)4、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条)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设计及井巷布置1、井筒位置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2、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未建
31、成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3、严禁以掘代采。,【严禁】矿井建设1、冻结站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2、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3、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4、严禁干钻扩孔。5、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6、施工岩(煤)平巷(硐)时,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7、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8、使用挖掘机时,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9、使用挖掘机时,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严禁】采掘1、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2、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
32、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4、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5、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6、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设计时速km/h的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严禁】采掘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的。(2)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3)坚硬顶板、坚硬顶
33、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4)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5)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严禁】采掘17、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1)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m/min的高瓦斯矿井。(2)倾角大于的煤层。(3)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18、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5m3/min的区域使用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19、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
34、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20、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21、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严禁】采掘22、采用水力采煤时,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23、采用水力采煤时,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1)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min的高瓦斯矿井。(2)顶板不稳定的煤层。(3)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4)容易自燃煤层。25、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严禁】采掘35、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
35、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板。36、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37、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严禁】通风1、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3、严禁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5、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6、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隅角瓦斯。7、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8、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9、井下严
36、禁安设辅助通风机。1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11、严禁使用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防灭火1、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2、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专人押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3、严禁井下泼洒剩油、废油。4、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5、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发现积存浆水,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6、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7、严禁在火区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封闭。8、严禁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9、煤层倾角在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严禁】防治水1、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
37、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2、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3、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4、严禁顶水作业。5、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禁】冲击地压1、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小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2、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采用刚性支护。4、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
38、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严禁】煤矿爆破1、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3、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5、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7、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8、严禁在个采煤工作面使用多台起爆控制器同时进行爆破。,【严禁】爆
39、破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3)在爆破地点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以上。(4)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17、只准采用爆破用绝缘通信电缆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18、必须定期校验起爆控制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19、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后必
40、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20、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孔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数码电子雷管。21、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孔残底继续加深。22、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孔。23、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24、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运输提升1、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2、严禁输送带与井巷设施设备、底板、侧帮及底部积存浮煤、杂物摩擦运行,严禁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卡滞运行。3、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携带
41、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4、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5、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6、严禁人、物料混运。7、乘架空乘人装置,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严禁】运输提升17、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18、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时人力推车。19、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20、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21、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22、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23、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
42、轨胶轮车下井运行。24、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严禁进入微风、无风区域。,25、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26、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27、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28、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29、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30、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31、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32、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33、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
43、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严禁】电气1、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3、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4、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6、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7、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严禁】电气8、煤矿井下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电缆。9、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10、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
44、信电缆)严禁与瓦斯抽采管路悬挂在巷道同侧。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12、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13、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蓄电池外壳鼓胀变形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电气14、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拖拉矿灯。1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16、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1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18、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井下开盖和维修,拆卸与安装过
45、程应当确保防爆结构完好,每周至少进行次防爆性能检查。19、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带电插拔。采用快速插接装置时,应当具有机械和电气联锁。,【不得】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第三百八十七条:煤矿井下爆破使用数码电子雷管,一次起爆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2.第三百九十五条(一):炮孔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孔深度小于 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3.第三百九十六条(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1 个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 450g。,【不得】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第四百一十一条:新建
46、、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2.第四百一十二条(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3.第四百一十四条(四):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8h 用油量;(五)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 95。4.第四百一十六条(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600V。,第十二章 电气1.第四百七十二条: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2.第四百七十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3.第四百七十九条(一):非专职人员
47、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4.第五百零一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5.第五百零二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不得】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1.第七百二十三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
48、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2.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2)风湿病(反复活动);(3)严重的皮肤病;(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3.第七百二十六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不得】第六编 应急救援1.第七百三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2.第七百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3.第七百六十六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 6 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谢谢大家!请多提宝贵意见!,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