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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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文 件矿 安 号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印 发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管 理办 法(试 行)的 通 知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国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各 省 级 局,有 关 中 央 企 业,各 有 关 单 位: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国 家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组 织 制 定 了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管理 办

2、法(试 行),现 印 发 给 你 们,请 结 合 实 际 抓 好 贯 彻 落 实.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管 理 办 法(试 行)第 一 章总则第 一 条为 加 强 和 规 范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以下 简 称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进 一 步 压 实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矿 山 安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在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中 的 责 任,提 升 矿 山 安 全 领域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水 平,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3、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利 用 各 类矿 山 安 全 生 产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化 系 统(以 下 简 称 监 测 预 警 系 统)开 展的 风 险 监 测、预 警 响 应、分 析 研 判、核 查 反 馈 等 工 作,适 用 本 办 法.第 三 条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坚 持 国 家 监 察、地 方 监 管、企 业 负责

4、.按 照“分 类 分 级、科 学 规 范、及 时 处 置、闭 环 管 理”的 原 则,建 立以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为 主 体,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既 各 负 其 责、又协 同 配 合 的 工 作 机 制,实 现 系 统 共 用、数 据 共 享,形 成 横 向 联 动、纵向 贯 通 的 工 作 体 系.第 二 章工 作 责 任第 四 条矿 山 是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矿 山 上 级 企业 对 所 属 矿 山 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负 有 组 织 领 导、监 督 检 查、协 同整 改 等 管 理 责 任.矿 山 及 上 级

5、 企 业 应 当 做 到:(一)按 照 相 关 标 准 建 设 完 善 监 测 预 警 系 统,规 范 上 传 数 据.(二)健 全 完 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制 度 和 责 任 制,明 确 工 作 机构、人 员 和 职 责.(三)建 立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闭 环 管 理 流 程,及 时 响 应 处 置 各类 预 警 信 息.第 五 条地 方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本 地 区 监 测 预 警 处置 工 作 体 系,健 全 完 善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和 责 任 制,明 确 机 构、人 员、职责.按 照 分 类 分 级 原 则,指 导、督

6、 促、检 查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下 级 矿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核 查 矿 山 预 警 信 息.推 动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落 实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责 任.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有 关 省级 局,建 立 响 应 处 置、分 析 研 判 等 协 同 工 作 机 制.第 六 条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组 织 建 立 全 国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测 预 警 体 系,制 修 订 相 关 标 准 规 范,指 导 各 地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7、工 作 并监 督 落 实.建 设 完 善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监 测 预 警 系 统,面 向 矿山 及 上 级 企 业、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开 放 使 用.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各 省 级 局 监 督、检 查、指 导 地 方 矿 山 安 全监 管 部 门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组 织 对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监 测 预 警 处置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检 查,核 查 煤 矿 预 警 信 息.第 三 章预 警 信 息 等 级 划 分第 七 条矿 山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信 息 是 对 矿 山 生 产 建 设 过 程 中 各

8、类 安 全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监 测、识 别 分 析 后,由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发 出 的 报警 信 号.根 据 风 险 的 严 重 程 度、发 展 趋 势 和 紧 迫 性 等 因 素,将 预 警信 息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红、橙、黄、蓝 四 级.第 八 条省 级 及 以 下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结 合 监 测 预警 处 置 工 作 需 要,在 确 保 监 测 数 据 真 实、及 时、准 确、规 范 的 基 础上,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各 类 安 全 风 险 的 监 测 预 警 指 标,制 定 本 地 区 预 警信 息 分 级 标 准.

9、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未 设 定 监 测 预 警 指 标 的,由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设 定.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预 警信 息 分 级 标 准 详 见 附 录.第 九 条鼓 励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探 索利 用 人 工 智 能 大 模 型、A I视 频 识 别、机 器 人、无 人 机、卫 星 遥 感 等技 术 手 段 开 展 监 测 预 警 工 作,提 升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的 覆 盖 范 围 和 精准 度.第 四 章预 警 信 息 处 置第 十 条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10、、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建 立监 测 预 警 处 置“值 班 查 看预 警 接 警响 应 处 置分 析 研 判核查 反 馈”闭 环 工 作 流 程,明 确 责 任 单 位、人 员 及 其 具 体 工 作 职 责、程序 等 内 容,对 预 警 信 息 及 时 响 应 处 置.第 十 一 条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监 测 预 警 值 班 机 构,合理 配 备 值 班 人 员,重 点 查 看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中 各 类 预 警 信 息 及 处 置反 馈 情 况、与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联 网 状 态、故 障 修 复 等 情 况

11、.煤 矿、金 属 非 金 属 地 下 矿 山、尾 矿 库 和 边 坡 现 状 高 度 米 及以 上 的 金 属 非 金 属 露 天 矿 山,实 行 小 时 值 班,设 有 监 测 预 警 系统 的 其 他 金 属 非 金 属 露 天 矿 山 生 产 作 业 期 间 应 当 有 值 班 人 员 值班.值 班 期 间 应 当 保 持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实 时 在 线,系 统 声 光 报 警 功能 正 常.第 十 二 条矿 山 应 当 按 照“逢 预 警 接 警、必 响 应 处 置”的 原 则,做 到:(一)第 一 时 间 接 警,并 根 据 预 警 信 息 类 别 和 等 级,启 动 核 实

12、、处 理 和 整 改 等 响 应 处 置 工 作,防 范 风 险 扩 大 升 级.(二)报 警 发 生 后小 时 内 通 过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日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反 馈 初 步 报 警 原 因 和 处 置 措 施,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及 时 续 报.(三)对 于 瓦 斯 超 限、一 氧 化 碳 超 限、水 文 指 标 异 常、冲 击 地 压指 标 异 常、边 坡 异 常 变 形、尾 矿 库 漫 顶 或 溃 坝、主 通 风 机 计 划 外 停风 等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红 色 预 警 信 息,应 当 对 受 影 响 区 域 立 即采

13、 取 撤 人 等 必 要 措 施.矿 山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同 步 预 警 接 警、共 同 响 应 处 置”的 原则,对 所 属 矿 山 预 警 信 息 响 应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跟 踪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必 要 时 应 当 派 员 赴 现 场 协 助 处 置.第 十 三 条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分 析 研 判 各 类 预 警 信 息 的 产生 原 因、处 置 情 况,制 定 并 落 实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和 监 测 预 警 处 置工 作 改 进 措 施,采 取 措 施 减 少 误 报 警.第 十 四 条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14、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监 测 预 警 值 班 制度,合 理 配 备 值 班 人 员,保 持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小 时 在 线,系 统 声 光报 警 功 能 正 常.值 班 人 员 重 点 查 看 监 管 监 察 范 围 内 矿 山 企 业 各 类预 警 信 息 及 处 置 反 馈、矿 山 联 网 状 态 等 情 况.第 十 五 条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矿 山 的 类 型 和 日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情 况,对 预 警 信 息 分 类 分 级 响 应.(一)煤 矿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会 同 矿 山

15、安全 监 察 部 门 响 应、核 查,橙 色、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会 同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响 应、核 查,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煤 矿 上 级 企 业响 应、核 查.(二)非 煤 矿 山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响 应 核查,橙 色、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响 应、核 查,矿 山 安 全监 察 部 门 监 督.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非 煤 矿 山 上 级 企 业 响 应、核 查.(三)必 要 时 上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可 提

16、 级 响 应、核 查 和督 办.第 十 六 条对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未 及 时 接 警 的、小 时 内 未 反馈 报 警 原 因 及 处 置 措 施 的、报 警 原 因 及 处 置 措 施 有 问 题 的,矿 山 安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分 级 督 办,督 促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及 时 接 警 处置、如 实 反 馈 报 警 原 因 及 处 置 措 施,必 要 时 应 当 组 织 核 查.核 查 结果 应 于 预 警 信 息 发 出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传 至 国 家 矿 山 安 全监 察 局 监 测 预 警 系 统.第 十 七 条矿 山 安 全

17、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各 类 预 警 信 息的 产 生 原 因、处 置 情 况 等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和 通 报,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推 动 源 头 治 理 和 超 前 治 理.第 十 八 条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应 当 依 法 依 规、科 学 合 理、实 事求 是,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不 得 过 度 执 法,矿 山 上 级 企 业 不 得 过度 考 核.短 时 间、低 浓 度 瓦 斯 超 限 报 警 由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处 理,具 体 时间、浓 度 由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结 合 本

18、地 区 实 际 确 定.因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预 警 信 息,由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自 主 处 理,矿 山 安 全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跟 踪 督 导,原 则 上 不 通 报.(一)打 钻 喷 孔、反 风 演 习 及 计 划 内 停 电 停 风 造 成 的 瓦 斯 超 限预 警 信 息.(二)炸 药 爆 破、柴 油 动 力 设 备 尾 气、油 漆、除 锈 剂、风 筒 胶、皮带 硫 化 作 业 等 非 管 理 原 因 产 生 的 一 氧 化 碳 超 限 和 二 氧 化 氮 超 限 预警 信 息.(三)传 感 器 损 坏、标 校 试 断 电 等 造 成 的 误 报 警.(四)有

19、 计 划 集 中 排 水 产 生 的 涌 水 量 预 警 信 息.(五)降 雨 量 预 警 信 息.(六)因 自 然 灾 害、极 端 天 气、运 营 商 网 络 故 障 等 不 可 抗 力 因素,导 致 监 测 监 控 设 备 损 坏、软 件 系 统 故 障、数 据 联 网 上 传 中 断 等产 生 的 预 警 信 息.第 十 九 条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安 全 稳 定运 行,数 据 上 传 中 的 各 网 络 节 点 必 须 具 备 断 点 续 传 功 能.因 机 房有 计 划 停 电、设 备 检 修 等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数 据 联 网

20、上 传 中 断 的,以 及因 爆 破、计 划 内 停 电 等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产 生 预 警 信 息 的,应 当 提 前小 时 通 过 系 统 或 电 话 向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报 备.报 备 时 限 应 当 实事 求 是,严 禁“停 短 报 长”.发 生 突 发 性 断 电、断 网 等 情 况 的,应 当立 即 组 织 处 理 并 向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报 告.第 五 章监 督 检 查第 二 十 条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监 测 预 警 系统 分 析 研 判 矿 山 违 法 违 规 线 索,并 开 展 针 对 性 核

21、 查.发 现 矿 山 及上 级 企 业、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有 以 下 情 形 的,矿 山 安 全 监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严 厉 打 击.涉 嫌 犯 罪 的,移 送 司 法 机 关处 理.(一)故 意 隐 瞒 预 警 信 息 真 实 原 因 的.(二)人 为 干 扰、破 坏、屏 蔽、关 闭 监 测 预 警 系 统、监 测 监 控 设 备及 各 类 传 感 器,造 成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运 行 不 正 常 或 数 据 不 真 实 的.(三)以 逃 避 监 管 为 目 的,不 按 要 求 安 装 监 测 监 控 设 备 和 上 传数 据 的

22、、安 装 使 用 两 套 及 以 上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更 换 或 升 级 系 统 过渡 期 除 外).(四)篡 改、隐 瞒、销 毁 监 测 监 控 数 据、信 息 的.(五)组 织 矿 工 不 按 规 定 携 带 人 员 位 置 标 识 卡 下 井,隐 瞒 下 井人 数 的.(六)预 警 信 息 分 级 标 准 故 意 设 置 不 合 理 导 致 风 险 不 能 有 效 预警,致 使 事 故 发 生 的.第 二 十 一 条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各 省 级 局 应 当 将 监 测 预 警处 置 工 作 纳 入“督 政”检 查 内 容.对 发 现 的 共 性、重 点 问 题 和 矿 山重 大 安 全 风 险,向 有 关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改 善 和 加 强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监管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第 六 章附则第 二 十 二 条本 办 法 由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负 责 解 释.第 二 十 三 条本 办 法 自 年 月日 起 执 行.矿 山 安全 生 产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查 看、上 报 及 问 题 处 置 工 作 办 法(暂 行)(矿 安 综 号)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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