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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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 康 , 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 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 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 应 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不得 生产。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 , 并根据煤矿的灾害 类型

2、、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 , 分管安全、生 产、机电的副矿长 ,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管理工作 ,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 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 副总工程师 ,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 1 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 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

3、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 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 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 矿场)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 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 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除上述制度外 ,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三违”管理、入井检身、 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

4、敲帮问顶 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和 “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 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 。 此外 , 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 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 节 , 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 区 密 2 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 进行现场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 , 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

5、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活动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拒绝违章指挥 ; 当工作 地点出现险情时 ,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 ; 当 险情没有 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 ,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实 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 未 经 安全 生 产教 育

6、和培 训合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入井(露天矿场) 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 3 品 ,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入井(露 天矿场) 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 严禁穿化纤 衣服。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 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 信息。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 自动化、智能化 技术及设备 ,

7、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 应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 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 ,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报告 ; 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 , 取得产 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 品 ,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 , 生产布局合 理 ,采、掘(剥) 、灾害治理平衡。 4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 首采 区 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 3MPa的煤层 , 必须进行地面钻 井预抽 ,将瓦斯压力降至 2MPa以下后 , 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 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 ,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 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

9、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 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 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由矿长组织实施 ,并根据具体情况 及时修 改 。 年 度 灾 害 预防 和 处 理 计 划应 当 与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接。第十七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 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二) 井上、下对照图。(三) 巷道布置图。(四) 采掘工程平面图。(五) 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 5 (六) 通风系统图。(七) 井下运输系统图。(八)

10、安全 监 控 系 统 布 置图 和断 电 控 制图、人 员位 置 监 测系 统图。(九) 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 、抽 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十) 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一)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二) 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八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 地形地质图。(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 综合水文地质图。(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 供配电系统图。(六) 通信系统图。(七) 防排水系统图。(八)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九条 临 时停工

11、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 ,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 6 统正常运行 , 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 转露天开采的 , 应 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健全规 章制度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员应急救援培 训 ,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 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 , 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 培训。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 。 创伤急救 机构应当

12、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 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 ,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 , 煤矿企业应 当 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 鉴定、检 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 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 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 鉴 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 山 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7 第二十五条 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 ,

13、并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 ,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 区、 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 , 情况不清的应当予 以说明。第二编 煤矿地质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 , 健全 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 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工作部门 ,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和仪器设备 ,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 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 规律 ,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

14、,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 地质报 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 ; 编绘地层综合柱状 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 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 工程平面图、井上 下对照图等 ;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 ,并及时动态更新。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 3 年修编 1 次 , 当地质类 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 。 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 8 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煤矿应 当 在 1 年内

15、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前 , 应 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 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 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 ; 核实井 田 范 围 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 量 ,采空区分布情况 ; 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 , 施工 井 筒检查孔 ,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 其说明书 。 当地 质 资 料 不能 满足 要 求时 , 不 得进 行煤 矿 设 计 和 建设。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 ,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 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 告发生较大变化时 , 应当及时开展补充

16、地质勘探工作。第三十一条 井巷揭煤前 , 应 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 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 , 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 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 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 , 实施地质预 测、预报。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 , 必须由建设单位编 制建井(矿) 地质报告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 , 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 , 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 ,开展地质勘探 , 防止误揭 9 煤层、含水层、含(导)

17、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 。 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 坡地质条件 ,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 , 应 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 通道调查评价 ,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 。 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 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 ,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 压力、涌 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 , 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 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 , 应当收集资料 , 掌握煤尘爆炸危 险性、煤层 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 条件。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 , 应 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 裂隙发育等监

18、测工作 , 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 发地质灾害。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 查明影响煤 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 因 素 ,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 , 当 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 , 应 当根据隐蔽致灾 因 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 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 10 查明程度 ,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 ,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

19、前 , 应 当分析现 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 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 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 , 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 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 , 实 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 ,逐步实现 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四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 果 , 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 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 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 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

20、、采(盘) 区布置等 .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 应 当分区开拓、开 采 ,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 田 范 围 内水、火、瓦 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 , 评估主要包 含下列内容 :(一) 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 0 . 3m 以上煤层 的突出危险性 . 11 (二)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三)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四) 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

21、0m , 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 安全开采试验除外。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 . 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 限内不同 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 , 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 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 ,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 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第四十八条 进风井 口 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 能侵入的

22、地点 。 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 , 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 , 采掘布置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斜井和平硐 ,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 风巷等主要井巷 12 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 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 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 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 突出煤层的次数 , 揭开(穿) 突 出 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 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 煤岩柱中 , 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 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 , 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 区。

23、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 , 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水平主应力 方向合理布置 ;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 , 应 当综 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 批 ;布置在 自燃、容易 自燃煤层中 的开拓巷道 ,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 灭火措施。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 ,充分考虑井 田 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 ,有利 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采(盘) 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制采(盘) 区设计 ,并严格按照采(盘) 区设计组织施工 , 情况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修改设计

24、。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 出 口 ,各出 口 间距不得小于 30m。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 , 紧急情 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 口。 13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口 , 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相连 。 未建 成 2 个安全出 口 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 过 3 个 ,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9 个 。 严 禁以掘代采。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 , 原则上不再增加同 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

25、。 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 , 可以适当增加采 煤工作面数量。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 , 中央企 业应当 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 其他企业应 当 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 , 应 当优先开采保护层。第五十五条 矿 井 应当保 证 正 常的 采 掘 接 续 , 并遵 守 下 列 规定 :(一)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二) 回采巷道施工前 , 水平或者采(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 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三) 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 , 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四)

26、 煤层群开采时 ,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 , 应 当 留有合理的 顶底板稳定时间。 14 (五) 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 , 方可进行 采掘活动 .第二章 矿井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 国家实行资 质管理的 ,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 目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 目 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 任主体 , 必须设置项 目 管理机构 , 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 员 , 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 目 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 一 协调管理 ,对煤矿建设项

27、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查清构造、瓦斯、水文地质、煤层 自燃倾向性、煤 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 援协议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 目 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 构 , 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建 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负责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承担业务范围内 的安全和 质量负责 . 15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

28、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 日常隐患排查 ,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第六十条 井筒设计前 , 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 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大于 25m,且不得布置在 井筒范围内 ,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 地质条件 复杂时 , 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 斜井井筒(平硐) 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所在垂直面不 大于 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 内 , 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 斜井井筒(平硐) 底板以下 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 当 满足 设计和施工要求。(三)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 ,全孔数字测井 ; 必须分含水层 (组) 进行抽水试验 , 分

29、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 自燃、煤尘爆炸性 煤样 ;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 ,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 层特征 ; 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六十一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 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 的安全出 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 , 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 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 口 ; 井筒到底后 , 应当先短路 贯通 ,形成至少 2 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 16 (二) 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 时 , 应 当及时按照设计要

30、 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 , 井 口与坚硬岩层之间 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 筑 , 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 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 , 井 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 水沟。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 口施工 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 用冻 结 法 施 工 井 筒时 , 应 当在 井 筒具备试 挖 条 件 后 施工。(二) 风硐 口、安全出 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 ,并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三) 拆除临时锁 口进行永久锁 口施工前 , 在永久锁 口下方应 当设置保护盘 ,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六十五条 立井

31、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 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 规程中明确。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 , 必 须有专门措施 。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 , 临 时支护必须安 全可靠、紧靠工作面 , 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 建立永久支护前 ,每 17 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 ;发现危险预兆时 , 必 须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采 用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时 , 应 当遵 守 下 列 规定 :(一) 冻结深度应当深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 10m 以上。(二) 施 工 第 一个 冻 结 孔

32、时 , 应 当在 到达设 计 冻 结 深度 30m 前 ,开始取芯核实地层。(三) 钻进冻结孔时 , 必须测定钻孔的方位和顶角 ,测斜的最大 间 隔不得超过 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 偏斜度 超过规定时 , 必须及时纠正 。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 , 必须 补孔。(四) 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 , 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 ,其 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 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 , 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 ,发现异常时 , 必须及时处理。(六) 开始冻结后 , 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 只 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 7 天且水量正

33、常 , 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 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 7 天 ,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 , 才可以进行试挖。(七) 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 , 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 温度和位移 , 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 。 检查应当有详 细记录 ,发现异常 , 必须及时处理。 18 (八) 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 , 必须使用抗冻炸药 ,并制定 专项措施 。 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九) 掘进施工过程中 , 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 的安全措施。(十) 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一) 冻结深度小于 300m 时 , 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

34、方可停止冻结 ; 冻结深度大于 300m 时 , 停止冻结的时 间 由建设、 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二) 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 , 井 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 。 注浆时壁间夹 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 4 ,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 , 并能承 受外部水静压力。(十三) 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四) 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室的岩层时 , 应 当 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 充填高度 应当超过巷道或者硐室顶板以上不少于 100m。(十五) 冻结施工结束后 , 必须及时用水

35、泥浆、水泥砂浆或者混 凝土等胶凝材料将冻结孔、测温孔全孔充满填实。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 , 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 沿斜井轴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 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 5m 以上 ,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 19 井冻结段井筒底板 5m 以上。(二) 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 , 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 小于 5m。(三) 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 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 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 并 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 。 永久支护完成后 , 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

36、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并装设通风 装置 。 定 期测 定 站 内 空 气 中 的 氨 气 浓 度 , 氨 气 浓 度 不 得 大于 0 . 004% 。站内严禁烟火 , 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 , 合格后方可使用 ; 制冷剂在运输、 使用、充注、回收期间 , 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 , 必须有防冻、清除 冰凌的措施。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 , 应 当严格控 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 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 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 , 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 0 . 7M

37、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不得 超过 12m。第七十二条 采 用钻 井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时 , 必 须遵 守 下 列 规定 :(一) 钻井设计与施工 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 , 并进入不 20 透水的稳定基岩中 5m 以上。(二) 钻井临时锁 口深度应当大于 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 3m 以上 ,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 钻井期间 , 必须封盖井 口 , 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 ; 钻井 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0 . 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 口下 端 1m;井 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 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 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 施 。 泥

38、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 钻井时必 须及 时 测定 井 筒的偏斜度 。 偏斜度超过 规定 时 , 必须及时纠正 。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 。 钻井完毕后 , 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 , 井筒中心线 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 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 1 . 5m 以上 。 井 壁对接找正时 , 内 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 4 人。(七) 井壁下沉安装、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井壁底或 者开掘马头门时 , 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10m3 /h的含水 岩层或者破碎带时 , 应 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

39、进行堵水 或者加固 。 注浆前 , 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 , 应 当制定专项措 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21 (二) 位 于 流 砂 层的 井 筒 段 , 注 浆 孔 深度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厚度 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 , 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 壁 100mm。 当 井 壁 破 裂必 须 采 用破 壁 注浆 时 , 必 须制 定 专 门 措施。(三) 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 , 并装有阀 门 。 钻孔可能发生 涌砂时 , 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 。 采用套管法注浆时 ,

40、 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 , 只有达到注浆终压 后才可使用。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 , 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 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 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 , 必须用坚 固 的保险盘或者留 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 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 ,制定安全措施后 , 方可拆除保险 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 ,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 , 严禁采用 溜灰

41、管输送。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 施工 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 由 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 , 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22 (三) 施工 15 以上斜井(巷) 时 , 应 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 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 四) 由下向上施工 25 以上的斜巷时 , 必须将溜矸(煤) 道与 人行道分开 .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 斜巷与上部 巷道贯通时 , 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 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扩孔作业时 ,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

42、、观察或者出渣 . 出渣时 ,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 . 更换破岩滚刀时 , 必须采取 保护措施 .(二) 严禁干钻扩孔 .(三) 及时清理溜矸孔内 的矸石 , 防止堵孔 . 必须制定处理堵 孔的专项措施 . 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 扩孔完毕 , 必须在上孔口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 设施 ,在上、下孔 口外围设置栅栏 , 防止人员进入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 平巷(硐) 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 面的距离 , 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 ,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43、 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 的架棚支护 ,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 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 , 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 业 .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 ,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 23 (三) 在松软的煤(岩) 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 时 , 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 石料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下料孔终孔位置应当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 , 与 已 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二) 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 1 。(三) 下料孔必须设置内外套管 , 外管与钻孔孔壁间应当使用 水泥浆固管。(四

44、) 揭露下料孔前应当按照规定探放水 , 发现涌水应当采取 注浆堵水措施。(五) 定期检查内管的磨损情况 ,发现破损 ,及时更换。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井 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 , 必须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 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 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 , 通过各施工盘 口 时 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 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 ,使用期 间 必须设 置保险绳。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 ,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24 (二) 抓岩机连接件及钢

45、丝绳 , 在使用期 间 必须由专人每班检 查 1 次 。(三) 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 掘进时 , 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在 TBM 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 口、除尘风机出风 口等处 应当设置瓦斯检测装置 , 当 瓦斯浓度超过 1%时 , 应 当 自 动断 电、 停止作业。(二) 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 力 。 分块设计的部件 ,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三) TBM 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 1 . 5 倍。(四) 应当采用 自 动导向 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 , 定 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46、五) 刀盘和一运、二运输送机应当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 装置。(六) 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七) 大倾角(坡度大于 10 ) 掘进时 ,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 靠的防滑措施。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 25 栏 ;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 时 , 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 , 清理好机道 ,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 , 必须根据 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 耙装机在装岩(煤) 前 , 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 耙 装机运行时 ,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 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 在倾 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 , 下方不得有人 。 上山施工倾角大于 20 时 , 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 , 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 置 。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 , 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六) 耙装机作业时 , 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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