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

上传人:伟晔 文档编号:532567 上传时间:2025-08-05 格式:PDF 页数:296 大小:1.7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_第1页
第1页 / 共296页
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_第2页
第2页 / 共296页
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_第3页
第3页 / 共296页
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_第4页
第4页 / 共296页
新煤矿安全规程2025_第5页
第5页 / 共2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煤 矿 安 全 规 程第 一 编总 则第 一 条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与 健康,防 止 煤 矿 事 故 与 职 业 病 危 害,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煤 矿 安 全生 产 条 例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等,制 定 本 规 程.第 二 条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2、的 其他 海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建 设 活 动,必 须 遵 守 本 规 程.第 三 条煤 矿 企 业 进 行 生 产,应 当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例 等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生 产.第 四 条煤 矿 企 业 必 须 配 备 技 术 负 责 人,并 根 据 煤 矿 的 灾 害类 型、灾 害 程 度、生 产 能 力 和 规 模 等 设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构,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体 系.煤 矿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3、 专 职 矿 长、总 工 程 师,分 管 安 全、生产、机 电 的 副 矿 长,设 置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防 治 管 理 工 作,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人 员 及 装 备.煤 与 瓦 斯 突 出、高 瓦 斯、煤 层 容 易 自 燃 煤 矿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通 风副 总 工 程 师,冲 击 地 压 煤 矿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防 冲 副 总 工 程 师,水 文 地质 类 型 复 杂 和 极 复 杂 煤 矿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地 测 防 治 水 副 总 工 程 师,以 上 煤 矿 还 应 当 设 立 相 应 的 专

4、 门 防 治 机 构 和 专 业 队 伍.第 五 条煤 矿 企 业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程、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任 制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管 理 考 核、安 全 目 标 管 理、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与 报 告、安 全 投 入 保 障、事故 报 告 与 责 任 追 究、主 要 灾 害 预 防 管 理、隐

5、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生 产安 全 设 备 采 购 查 验、矿 用 设 备 器 材 使 用 管 理、领 导 带 班 下 井(露 天矿 场)、安 全 检 查、安 全 生 产 奖 惩、安 全 教 育 培 训、劳 动 用 工 管 理、安全 办 公 会 议、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管 理、安 全 限 员、安全 监 测、复 工 复 产 验 收、值 班、事 故 应 急 救 援、应 急 演 练 等 制 度.除 上 述 制 度 外,煤 矿 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三 违”管 理、入 井 检 身、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乘 罐、测 风、爆 炸 物 品 领 退、井 巷

6、 维 修、敲 帮 问 顶及 围 岩 观 测、“一 炮 三 检”和“三 人 连 锁 爆 破”、巡 回 检 查、煤 尘 防 治、设 备 设 施 检 查 维 修、安 全 避 险 设 施 管 理 和 使 用、停 送 电、雨 季 巡 视、重 大 风 险 灾 害 停 产 撤 人 等 制 度.此 外,煤 矿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与灾 害 类 型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制 度.煤 矿 必 须 制 定 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第 六 条带 班 矿 领 导 应 当 对 采 煤、掘 进 等 重 点 部 位、关 键 环节,以 及 石 门 揭 煤、探 放 水、巷 道 贯 通、清 理 煤 仓、强

7、 制 放 顶、火 区 密闭 和 启 封、动 火 以 及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等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巡 视.井 下 无 人 作 业 时,可 以 不 实 行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井.第 七 条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向 从 业 人 员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及 防 范 措 施、事 故 应 急 措 施、职 业 病 危害 及 其 后 果、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 等.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支 持 工 会 等 组 织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病 危

8、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活 动,发 挥 群 众 的 监 督 作 用.第 八 条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违 章 作 业,拒 绝 违 章 指 挥;当 工 作地 点 出 现 险 情 时,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撤 到 安 全 地 点;当 险 情 没 有得 到 处 理 不 能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时,有 权 拒 绝 作 业.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工 作,实行 监 督 并 提 出 建 议.从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规 程,严 禁 违 章

9、指 挥、违 章 作 业.第 九 条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和 培 训.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不 得 上 岗作 业.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煤 矿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并 经 考 核 合 格;特 种 作 业 人 员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合 格,取 得 资 格 证 书,方 可 上 岗 作 业.第 十 条入 井(露 天 矿 场)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10、帽 等 个 体 防 护 用品,穿 带 有 反 光 标 识 的 工 作 服,严 禁 携 带 烟 草 和 点 火 物 品,入 井(露天 矿 场)前 严 禁 饮 酒.入 井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自 救 器、标 识 卡 和 矿 灯,严 禁 穿 化 纤衣 服.煤 矿 必 须 掌 握 入 井(露 天 矿 场)人 员 数 量 和 井 下 人 员 实 时 位 置信 息.第 十 一 条煤 矿 企 业、煤 矿 应 当 积 极 推 广 使 用 自 动 化、智 能 化技 术 及 设 备,鼓 励 和 支 持 矿 用 产 品 研 发 和 先 进 适 用 技 术、工 艺 的应 用.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11、 技 术、新 工 艺 试 验 必 须 由 煤 矿 企 业 进 行 方案 论 证、安 全 措 施 审 批,并 向 属 地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驻 地 矿 山 安全 监 察 机 构 报 告;新 设 备、新 材 料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性 能 检 验,取 得 产品 工 业 性 试 验 安 全 标 志.煤 矿 使 用 的 纳 入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的 产 品,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品 安 全 标 志.煤 矿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设 备 台 账,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养 并 定 期 检 测,保 证 正 常 运 转,对 安 全 设 备

12、购 置、入 库、使 用、维 护、保 养、检 测、维 修、改 造、报 废 等 进 行 全 流 程 记 录 并 存 档.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和 可 能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工 艺、材 料 和 设 备.第 十 二 条煤 矿 应 当 遵 循 露 天 开 采 优 先 的 原 则,生 产 布 局 合理,采、掘(剥)、灾 害 治 理 平 衡.第 十 三 条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必 须 先 抽 后 建,首 采区 内 有 突 出 危 险 且 瓦 斯 压 力 大 于 M P a的 煤 层,必 须 进

13、 行 地 面 钻井 预 抽,将 瓦 斯 压 力 降 至 M P a以 下 后,方 可 开 工 建 设.第 十 四 条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使 用.第 十 五 条煤 矿 企 业 在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生产 建 设 计 划 时,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发 展 规 划 和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所 需 费 用、材 料 和

14、设 备 等 必 须 列 入 企 业 财 务、供 应 计 划.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安 全 投 入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费 用 提取、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第 十 六 条煤 矿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计 划、区 域 地 质 条 件、灾 害 类 型制 定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由 矿 长 组 织 实 施,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及 时 修 改.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应 当 与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衔 接.第 十 七 条井 工 煤 矿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15、的 下 列图 纸:(一)矿 井 地 形 地 质 图 和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二)井 上、下 对 照 图.(三)巷 道 布 置 图.(四)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五)可 采 煤 层 底 板 等 高 线 及 资 源 储 量 估 算 图.(六)通 风 系 统 图.(七)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八)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布 置 图 和 断 电 控 制 图、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统 图.(九)压 风、供 水、排 水、防 尘、防 火 注 浆(注 氮 气、二 氧 化 碳)、抽采 瓦 斯 等 管 路 系 统 图.(十)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十 一)井 上、下 配 电 系 统

16、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十 二)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第 十 八 条露 天 煤 矿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图 纸:(一)地 形 地 质 图.(二)工 程 地 质 平 面 图、断 面 图.(三)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四)采 剥、排 土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运 输 系 统 图.(五)供 配 电 系 统 图.(六)通 信 系 统 图.(七)防 排 水 系 统 图.(八)边 坡 监 测 系 统 平 面 图.(九)井 工 采 空 区 与 露 天 矿 平 面 对 照 图.第 十 九 条临 时 停 工 停 产 的 井 工

17、煤 矿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施,保 证 矿 井 供 电、通 风、排 水、通 信、安 全 监 控 和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统 正 常 运 行,落 实 小 时 值 班 制 度.复 工 复 产 前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检 查.第 二 十 条煤 矿 露 天 转 井 工 开 采 或 者 井 工 转 露 天 开 采 的,应当 履 行 设 计 重 大 变 更 审 查 程 序.第 二 十 一 条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健 全 规章 制 度,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每 年 至 少 组 织次 全 员 应 急 救 援 培训,每 半 年

18、至 少 组 织次 应 急 演 练,储 备 应 急 救 援 物 资、装 备 并 定期 检 查 补 充.煤 矿 必 须 建 立 矿 井 安 全 避 险 系 统,对 井 下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避 险培 训.第 二 十 二 条煤 矿 应 当 有 创 伤 急 救 机 构 为 其 服 务.创 伤 急 救机 构 应 当 配 备 救 护 车 辆、急 救 器 材、急 救 装 备 和 药 品 等.第 二 十 三 条煤 矿 发 生 事 故 后,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技 术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抢 救,矿 长 负 责 抢 救 指 挥,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及

19、时 上 报.第 二 十 四 条国 家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的,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有国 家 规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鉴 定、检 测、检 验 等 服 务,鉴 定、检测、检 验 机 构 对 其 作 出 的 结 果 负 责.瓦 斯 等 级、冲 击 地 压、煤 层 自 燃 倾 向 性、煤 尘 爆 炸 性、露 天 煤 矿滑 坡 危 险 性 等 煤 矿 灾 害 等 级 鉴 定 应 当 纳 入 安 全 检 测、检 验 范 围,鉴定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家 矿 山安 全 监 察 局 制 定 并 组

20、织 实 施.第 二 十 五 条关 闭 煤 矿 必 须 编 制 专 项 报 告,并 向 省 级 煤 矿 安全 监 管 部 门、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驻 地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报 告.报 告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各 种 地 质 资 料,在 相 应 图 件 上 标 注 采 空 区、煤 柱、井 筒、巷 道、火 区、地 面 沉 陷 区 等,情 况 不 清 的 应 当 予 以 说 明.第 二 编煤 矿 地 质 第 二 十 六 条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地 质 保 障 体 系,健 全地 质 工 作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岗 位.煤 矿 应 当 设 立 地

21、 质 测 量(简 称 地 测)工 作 部 门,制 定 地 测 工 作 规 章 制 度,配 齐 所 需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和 仪 器 设 备,及 时 开 展 各 项 地 质 工 作.第 二 十 七 条煤 矿 地 质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查 明 煤 矿 地 层、地质 构 造、煤 层、瓦 斯、冲 击 地 压、水 文 地 质、工 程 地 质 特 征 及 其 变 化规 律,查 明 影 响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隐 蔽 致 灾 因 素,开 展 地 质 类 型 划 分等 工 作.第 二 十 八 条煤 矿 必 须 编 制 地 质 勘 探 报 告、建 井(矿)地 质 报告、生

22、产 地 质 报 告、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 报 告 等;编 绘 地 层 综 合 柱 状图、煤 岩 层 对 比 图、地 形 地 质 图、可 采 煤 层 底 板 等 高 线 及 资 源 储 量估 算 图、地 质 剖 面 图、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采 掘(剥)工 程 平 面 图、井 上下 对 照 图 等;建 立 地 质 信 息 数 据 库,并 及 时 动 态 更 新.生 产 地 质 报 告、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报 告 每年 修 编次,当 地 质 类型 划 分 未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可 以 合 并 编 制,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审 批.煤 矿 发 生 突 水

23、、煤 与 瓦 斯 突 出、冲 击 地 压 等 较 大 以 上 事 故 或者 影 响 煤 矿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的 地 质 条 件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煤 矿 应 当在年 内 重 新 进 行 地 质 类 型 划 分.第 二 十 九 条煤 矿 建 设 前,应 当 对 勘 探 报 告 的 地 质 构 造、煤层、瓦 斯 地 质、水 文 地 质、工 程 地 质 及 冲 击 危 险 性 等 地 质 条 件 的 查明 程 度 进 行 系 统 分 析;核 实 井 田 范 围 内 钻 孔 资 料、位 置 及 封 孔 质量,采 空 区 分 布 情 况;调 查 邻 近 矿 井 生 产 情 况 和 地

24、质 资 料,施 工 井筒 检 查 孔,编 制 井 筒 检 查 孔 报 告、主 要 井 巷 工 程 预 想 地 质 剖 面 图 及其 说 明 书.当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不 得 进 行 煤 矿 设 计 和建 设.第 三 十 条煤 矿 建 设 期 间,建 设 工 程 揭 露 的 地 层、煤 层、构 造、瓦 斯 地 质、工 程 地 质、水 文 地 质、环 境 地 质 等 条 件 与 原 地 质 勘 探 报告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应 当 及 时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第 三 十 一 条井 巷 揭 煤 前,应 当 探 明 煤 层 厚 度、地 质 构 造、

25、瓦斯 地 质、水 文 地 质 及 顶 底 板 等 地 质 条 件,编 制 揭 煤 地 质 说 明 书.第 三 十 二 条煤 矿 建 设、生 产 期 间,必 须 对 揭 露 的 岩 层、煤 层、褶 曲、断 层、软 弱 夹 层、裂 隙、岩 浆 岩 体、陷 落 柱、含 水 层 和 矿 井 涌 水量 变 化 及 主 要 出 水 点 等 进 行 观 测、描 述 和 综 合 分 析,实 施 地 质 预测、预 报.第 三 十 三 条煤 矿 建 设 竣 工 移 交 生 产 前,必 须 由 建 设 单 位 编制 建 井(矿)地 质 报 告,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第 三 十 四 条煤 矿

26、 生 产 期 间,应 当 根 据 采 掘 地 质 条 件 的 变 化,选 择 有 针 对 性 的 地 面 或 者 井 下 勘 查 技 术,开 展 地 质 勘 探,防 止 误 揭煤 层、含 水 层、含(导)水 断 层 等 事 故 的 发 生.露 天 煤 矿 应 当 查 清 边坡 地 质 条 件,并 开 展 滑 坡 危 险 性 鉴 定.第 三 十 五 条煤 矿 生 产 期 间,应 当 加 强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及 导 水通 道 调 查 评 价,预 测、预 报 涌 水 量 及 其 变 化.当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发 生较 大 变 化 时 应 当 开 展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27、探.第 三 十 六 条矿 井 生 产 期 间,各 采 区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瓦 斯 含 量、压 力、涌 出 量 及 地 质 构 造 等 瓦 斯 地 质 探 测,为 编 制 瓦 斯 地 质 图、瓦斯 防 治 提 供 基 础 地 质 资 料.第 三 十 七 条矿 井 生 产 期 间,应 当 收 集 资 料,掌 握 煤 尘 爆 炸 危险 性、煤 层 自 燃 倾 向 性、煤 岩 层 冲 击 倾 向 性、地 温 异 常 等 开 采 技 术条 件.第 三 十 八 条矿 井 生 产 期 间,应 当 开 展 地 面 塌 陷、岩 层 移 动、裂 隙 发 育 等 监 测 工 作,发 现 异 常 后 应 当

28、及 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诱发 地 质 灾 害.第 三 十 九 条煤 矿 必 须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查 明 影 响 煤矿 安 全 生 产 的 断 层、陷 落 柱、地 下 含 水 体、井 下 火 区 等 隐 蔽 致 灾 因素,并 编 制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 报 告.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 报 告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审 查,当地 质 条 件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应 当 及 时 修 编.第 四 十 条巷 道 掘 进 和 工 作 面 回 采 前,应 当 根 据 隐 蔽 致 灾 因素 普 查 报 告 和 重 大

29、 灾 害 治 理 情 况,分 析 地 质 构 造 特 征、煤 层 及 其 顶底 板 岩 性、遗 留 煤 柱、岩 浆 岩 体、含 水 体、陷 落 柱、瓦 斯、采 空 区 等 的 查 明 程 度,对 异 常 情 况 开 展 超 前 探 测,并 编 制 地 质 说 明 书.第 四 十 一 条煤 矿 新 采 区 开 拓 或 者 水 平 延 深 前,应 当 分 析 现有 地 质 资 料 的 可 靠 程 度;当 各 类 地 质 条 件 的 查 明 程 度 不 能 满 足 新采 区 开 拓 或 者 水 平 延 深 需 求 时,应 当 及 时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补 充 勘 探 设 计 和

30、 地 质 勘 探 报 告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第 四 十 二 条煤 矿 应 当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新 方 法、新 设 备,实施 煤 层、岩 层、构 造、瓦 斯、水 等 各 类 地 质 体 的 协 同 勘 查,逐 步 实 现地 质 工 作 透 明 化、智 能 化.第 三 编井 工 煤 矿第 一 章设 计 及 井 巷 布 置 第 四 十 三 条矿 井 设 计 应 当 依 据 地 质 勘 探 报 告 和 灾 害 评 估 成果,综 合 考 虑 井 田 地 形 地 貌、地 质 条 件、煤 层 赋 存 条 件、开 采 技 术 条件、安 全 条 件 等 因 素 选 择

31、井 口 位 置、开 拓 方 式、井 底 车 场 形 式 与 层位、主 要 大 巷 布 置 形 式 与 位 置、采(盘)区 布 置 等.具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矿 井,应 当 分 区 开 拓、开采,避 免 不 合 理 的 集 中 布 置、生 产.第 四 十 四 条矿 井 在 设 计 前 必 须 完 成 井 田 范 围 内 水、火、瓦斯、顶 板、冲 击 地 压、粉 尘、热 害 及 其 他 灾 害 评 估 工 作,评 估 主 要 包含 下 列 内 容:(一)矿 井 采 掘 工 程 可 能 揭 露 的 所 有 平 均 厚 度 m以 上 煤 层的 突 出 危 险 性.

32、(二)矿 井 和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瓦 斯 涌 出 量.(三)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及 开 采 过 程 中 发 生 突 水 的 可 能 性.(四)可 采 煤 层 的 冲 击 危 险 性、自 燃 倾 向 性 和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性.第 四 十 五 条新 建 及 改 扩 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m,小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m,国 家 组 织 的 煤 炭 深 部安 全 开 采 试 验 除 外.新 建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不 得 低 于 M t/a.矿 井 同 时 生 产 的 水 平 不 得 超 过个.

33、第 四 十 六 条矿 井 设 计 与 开 拓 部 署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矿 井 服 务 年限 内 不 同 阶 段 主 要 灾 害 的 特 点 及 防 治 对 策.矿 井 各 开 采 水 平、区 域 的 瓦 斯 或 者 冲 击 危 险 性 等 级 不 一 致 时,矿 井 的 生 产 系 统 和 设 备 选 型 必 须 按 照 较 高 等 级 进 行 设 计.第 四 十 七 条井 筒 位 置 应 当 尽 量 避 开 断 层 破 碎 带、采 空 区、煤与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或 者 软 弱 岩 层,严 禁 穿 过 陷 落 柱、溶 洞.新 建 的 井 底 车 场 巷 道 及 主 要 硐 室

34、不 得 布 置 在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危 险 或 者 强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煤 层 中.第 四 十 八 条进 风 井 口 必 须 布 置 在 粉 尘、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不能 侵 入 的 地 点.已 布 置 在 粉 尘、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能 侵 入 的 地 点 的,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第 四 十 九 条突 出 及 按 照 突 出 设 计 的 矿 井,采 掘 布 置 应 当 遵守 下 列 规 定:(一)斜 井 和 平 硐,运 输 和 轨 道 大 巷、总 进(回)风 巷 等 主 要 井 巷 应 当 布 置 在 岩 层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煤

35、层 内.突 出 煤 层 的 其 他 巷 道 优先 布 置 在 被 保 护 区 域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内.(二)应 当 减 少 井 巷 揭 开(穿)突 出 煤 层 的 次 数,揭 开(穿)突 出煤 层 的 地 点 应 当 合 理 避 开 地 质 构 造 带.第 五 十 条开 拓 巷 道 不 得 布 置 在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强 冲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煤 层 以 及 防 水(砂)煤 岩 柱 中,不 应 布 置 在 软 弱 地 层和 富 水 性 较 强 的 地 层 中,应 当 避 开 构 造 应 力 集 中 区.深 部 矿 井 或 者 高 地 应 力 矿 井,

36、开 拓 巷 道 应 当 结 合 水 平 主 应 力方 向 合 理 布 置;布 置 在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煤 层 中 的 开 拓 大 巷,应 当 综合 分 析、合 理 确 定 保 护 煤 柱 留 设 宽 度,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批;布 置 在 自 燃、容 易 自 燃 煤 层 中 的 开 拓 巷 道,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防灭 火 措 施.第 五 十 一 条矿 井 采(盘)区 划 分 应 当 满 足 开 采 工 艺、通 风、运输 和 巷 道 维 护 等 要 求,充 分 考 虑 井 田 内 较 大 断 层 等 构 造 因 素,有 利于 煤 与 瓦 斯 突 出、冲

37、 击 地 压、水 害、火 灾 等 重 大 灾 害 防 治.采(盘)区 开 采 前 必 须 按 照 生 产 布 局 和 资 源 回 收 合 理 的 要 求 编制 采(盘)区 设 计,并 严 格 按 照 采(盘)区 设 计 组 织 施 工,情 况 发 生 变化 时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设 计.第 五 十 二 条矿 井 必 须 至 少 有个 能 行 人 的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出 口,各 出 口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m.新 建、改 扩 建 矿 井 的 回 风 井 严 禁 兼 作 提 升 和 行 人 通 道,紧 急 情况 下 可 以 作 为 安 全 出 口.井 下 每 一 个 水 平 到

38、 上 一 个 水 平、各 个 采(盘)区 都 必 须 至 少 有个 便 于 行 人 的 安 全 出 口,并 与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相 连.未 建成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水 平 或 者 采(盘)区 严 禁 回 采.第 五 十 三 条矿 井 同 时 回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个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超过个,煤(半 煤 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个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个.严禁 以 掘 代 采.按 照“一 井 一 面”“一 井 两 面”核 准 的 矿 井,原 则 上 不 再 增 加 同时 回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如 果 开 采 煤 层 厚 度 变 薄

39、,可 以 适 当 增 加 采煤 工 作 面 数 量.薄 煤 层 或 者 长 壁 充 填 开 采 需 增 加 采 掘 工 作 面 个 数 时,中 央 企业 应 当 向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报 告,其 他 企 业 应 当 向 省 级 煤 矿 安全 监 管 部 门 和 驻 地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报 告.第 五 十 四 条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或 者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煤 层,应当 优 先 开 采 保 护 层.第 五 十 五 条矿 井 应 当 保 证 正 常 的 采 掘 接 续,并 遵 守 下 列规 定:(一)开 拓 煤 量、准 备 煤 量 及 回 采 煤

40、 量 应 当 保 持 平 衡.(二)回 采 巷 道 施 工 前,水 平 或 者 采(盘)区 应 当 形 成 完 整 的 通风、排 水、供 电、通 信 等 系 统.(三)不 得 因 采 掘 接 续 紧 张,随 意 调 整 采 区 划 分 和 工 作 面 布 置.(四)煤 层 群 开 采 时,施 工 近 距 离 煤 层 巷 道 前,应 当 留 有 合 理 的顶 底 板 稳 定 时 间.(五)瓦 斯、冲 击 地 压、水 害 等 重 大 灾 害 治 理 达 标 后,方 可 进 行采 掘 活 动.第 二 章矿 井 建 设第 一 节一 般 规 定 第 五 十 六 条煤 矿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建

41、设 的 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 等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能 力.国 家 实 行 资质 管 理 的,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不 得 超 资 质 承 揽 项 目.第 五 十 七 条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是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责任 主 体,必 须 设 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按 照 要 求 配 齐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人员,应 当 对 参 与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施 工、监 理 等 单 位 进 行 统 一协 调 管 理,对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负 总 责.建

42、 设 单 位 应 当 查 清 构 造、瓦 斯、水 文 地 质、煤 层 自 燃 倾 向 性、煤尘 爆 炸 危 险 性、冲 击 危 险 性、采 空 区 等 建 设 条 件.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建 立 救 援 队 伍 或 者 签 订 救援 协 议,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物 资、装 备 和 设 施.第 五 十 八 条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设 置 项 目 管 理 机构,配 备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安 全 人 员、技 术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建立 健 全 并 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43、对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和 施 工 质 量负 责.勘 察 单 位、设 计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对 所 承 担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和质 量 负 责.第 五 十 九 条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矿 井 单 项 工 程 施 工 组 织设 计 和 定 期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施 工 单 位 施 工 期 间 应 当 开 展日 常 隐 患 排 查,并 配 合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第 六 十 条井 筒 设 计 前,必 须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施 工 井 筒 检 查 孔:(一)立 井 井 筒 检 查 孔 距 井 筒 中 心 不 大

44、 于 m,且 不 得 布 置 在井 筒 范 围 内,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井 筒 设 计 深 度 以 下 m.地 质 条 件复 杂 时,应 当 增 加 检 查 孔 数 量.(二)斜 井 井 筒(平 硐)检 查 孔 距 井 筒 纵 向 中 心 线 所 在 垂 直 面 不大 于 m,且 不 得 布 置 在 井 筒 范 围 内,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该 孔 所 处斜 井 井 筒(平 硐)底 板 以 下 m.检 查 孔 的 数 量 和 布 置 应 当 满 足设 计 和 施 工 要 求.(三)井 筒 检 查 孔 必 须 全 孔 取 芯,全 孔 数 字 测 井;必 须 分 含 水 层(组)进

45、行 抽 水 试 验,分 煤 层 采 测 煤 层 瓦 斯、煤 层 自 燃、煤 尘 爆 炸 性煤 样;采 测 钻 孔 水 文 地 质 及 工 程 地 质 参 数,查 明 地 质 构 造 和 岩(土)层 特 征;详 细 编 录 钻 孔 完 整 地 质 剖 面.第 六 十 一 条矿 井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的 井 巷 工 程 进 度 交 换 图、井 巷 工 程 地 质 实 测 素 描 图 及 通 风、供 电、运 输、通 信、监 测、管 路 等 系 统 图.第 六 十 二 条矿 井 建 设 期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一

46、)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时,井 筒 内 必 须 设 有 在 提 升 设 备 发 生故 障 时 专 供 人 员 出 井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出 口;井 筒 到 底 后,应 当 先 短 路贯 通,形 成 至 少个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二)相 邻 的 两 条 斜 井 或 者 平 硐 施 工 时,应 当 及 时 按 照 设 计 要求 贯 通 联 络 巷.第 二 节井 巷 掘 进 与 支 护 第 六 十 三 条开 凿 平 硐、斜 井 和 立 井 时,井 口 与 坚 硬 岩 层 之 间的 井 巷 必 须 砌 碹 或 者 用 混 凝 土 砌(浇)筑,并 向 坚 硬 岩 层 内

47、 至 少 延深 m.在 山 坡 下 开 凿 斜 井 和 平 硐 时,井 口 顶、侧 必 须 构 筑 挡 墙 和 防 洪水 沟.第 六 十 四 条立 井 锁 口 施 工 时,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一)采 用 冻 结 法 施 工 井 筒 时,应 当 在 井 筒 具 备 试 挖 条 件 后施 工.(二)风 硐 口、安 全 出 口 与 井 筒 连 接 处 应 当 整 体 浇 筑,并 采 取 安全 防 护 措 施.(三)拆 除 临 时 锁 口 进 行 永 久 锁 口 施 工 前,在 永 久 锁 口 下 方 应当 设 置 保 护 盘,并 满 足 通 风、防 坠 和 承 载 要 求.第 六 十

48、五 条立 井 永 久 或 者 临 时 支 护 到 井 筒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及防 止 片 帮 的 措 施 必 须 根 据 岩 性、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规 程 中 明 确.第 六 十 六 条立 井 井 筒 穿 过 冲 积 层、松 软 岩 层 或 者 煤 层 时,必须 有 专 门 措 施.采 用 井 圈 或 者 其 他 临 时 支 护 时,临 时 支 护 必 须 安全 可 靠、紧 靠 工 作 面,并 及 时 进 行 永 久 支 护.建 立 永 久 支 护 前,每 班 应 当 派 专 人 观 测 地 面 沉 降 和 井 帮 变 化 情 况;发 现 危 险 预

49、兆 时,必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撤 出 人 员,进 行 处 理.第 六 十 七 条采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时,应 当 遵 守 下 列规 定:(一)冻 结 深 度 应 当 深 入 稳 定 的 不 透 水 基 岩 m以 上.(二)施 工 第 一 个 冻 结 孔 时,应 当 在 到 达 设 计 冻 结 深 度 m前,开 始 取 芯 核 实 地 层.(三)钻 进 冻 结 孔 时,必 须 测 定 钻 孔 的 方 位 和 顶 角,测 斜 的 最 大间 隔 不 得 超 过 m,并 绘 制 冻 结 孔 实 际 偏 斜 平 面 位 置 图.偏 斜 度超 过 规 定 时,必 须 及 时

50、纠 正.因 钻 孔 偏 斜 影 响 冻 结 效 果 时,必 须补 孔.(四)水 文 观 测 孔 应 当 打 在 井 筒 内,不 得 偏 离 井 筒 的 净 断 面,其深 度 不 得 超 过 冻 结 段 深 度.(五)冻 结 管 应 当 采 用 无 缝 钢 管,并 采 用 焊 接 或 者 螺 纹 连 接.冻 结 管 下 入 钻 孔 后 应 当 进 行 试 压,发 现 异 常 时,必 须 及 时 处 理.(六)开 始 冻 结 后,必 须 经 常 观 察 水 文 观 测 孔 的 水 位 变 化.只有 在 水 文 观 测 孔 冒 水天 且 水 量 正 常,或 者 提 前 冒 水 的 水 文 观 测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用安全 > 综合文档

 网站客服QQ:25446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