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贵 州 省 能 源 局贵 州 省 应 急 管 理 厅矿 安 黔 2 0 2 4 4 9 号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 省 能 源 局 省 应 急管 理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矿 山 现 场 安 全 管 理和 重 点 时 段 安 全 管 控 工 作 的 通 知各 市(州)、县(市、区)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各 矿 山 企 业:从 近 期 全 省 发 生 的 多 起 矿 山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分 析,几 乎 每 一起 事 故 都 是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和“三 违”行 为 屡 禁 不 止
2、而 导致,暴 露 出 部 分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发 展 理 念 不 牢、“双 全 日”工 作开 展 不 深 不 实 不 细、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不 精 不 准 不 到 位 等 问 题。同时 接 近 一 半 的 事 故 发 生 在 周 末(周 五 1 6:0 0 至 下 周 一 8:0 0)和 节 假 日 期 间。为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进 一 步 强 化 矿 山 工 作 现 2 场“事 前、事 中、事 后”及 重 点 时 段 的 安 全 管 理,压 实 现 场 管理“一 件 事 全 链 条”责 任,突 出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工 作“现 场 感”,将 现 场 产 生
3、的 问 题 风 险 放 在 现 场 解 决,确 保 国 务 院 安 委 会“八条 硬 措 施”得 到 硬 落 实,有 效 遏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多 发 频 发 势 头,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一、强 化 依 法 治 安 法 治 意 识各 矿 山 企 业 要 组 织 全 体 职 工 常 态 化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法 刑法 等 法 律 法 规,在 矿 山 办 公 楼、井 口、工 区 班 前 会 会 议 室 等地 点 长 期 悬 挂 危 险 作 业 罪、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强 令、组织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不
4、 报、谎报 安 全 事 故 罪、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 的 特 别 规 定(附 件1)等 安 全 生 产 常 见 罪 名 的 条 文 规 定、量 刑 标 准,并 印 发 至 每 一名 职 工 手 上。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矿 长 要 亲 自 讲 解,组 织 考 试,录 制 视 频,并 做 好 记 录(附 件 2),提 高 职 工 知 法、懂 法、守法、用 法 意 识,从 矿 山 企 业 领 导 层、矿 级 领 导 层 到 每 一 名 职 工都 知 晓 法 律 规 定 及 自 身 法 定 的 权 利 义 务、违 法 后 果,争 做 守 法的 矿 山 人。同 时,要 建 立
5、健 全 内 部 报 告 奖 励 机 制,加 大 正 向 激励 力 度,鼓 励 职 工 全 员 查“三 违”反“三 违”。对 违 章 指 挥 和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等 违 法 行 为,从 业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并 向 矿 山 安 全 监管 监 察 部 门 举 报。(举 报 电 话: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0 8 5 1-8 6 8 9 1 0 0 1;省 能 源 局,9 6 3 3 3;省 应 急 管 理 厅,1 2 3 5 0)。二、事 前 充 分 研 判 3(一)开 好 现 场 会。井 下 及 地 面 生 产 系 统 重 点 工 程 首 次 现场 作 业 开
6、 工 前,必 须 由 副 矿 长 及 以 上 矿 领 导 组 织 安 全、技 术、机 电、通 风、物 资 供 应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施 工 区 队 相 关 负 责 人实 地 召 开 现 场 会,分 析 研 判 作 业 可 能 遇 到 的 安 全 风 险,在 现 场确 定 施 工 重 点 工 程 需 要 准 备 的 人、财、物、设 备、安 全 设 施、装 备 等,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及 责 任 人,确 定 工 作 流 程 标 准 和 现 场 监督 要 求,并 形 成 现 场 会 纪 要。发 生 瓦 斯 真 实 超 限、一 氧 化 碳 高值 超 限(因 放 炮、单 轨 吊 运 行
7、 造 成 的 除 外)或 长 时 间 低 值 高 风险 的,由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召 开 现 场 会,重 点 分 析 背 后 原 因,举 一反 三 制 定 措 施,完 善 制 度 及 管 理。现 场 会 要 全 程 实 地 录 像 存 档,并 报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部 门 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 驻 地监 察 执 法 处。矿 长 要 根 据 现 场 会 召 开 情 况,逐 条 逐 项 明 确 任 务 分 工,落实 工 作 责 任,由 现 场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组 织 作 业 规 程 或 安 全 技 术 措施 的 编 制 和 落 实。参 与
8、工 程 施 工 的 所 有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证上 岗,作 业 前 由 工 程 技 术 人 员、区 队 长 组 织 对 已 经 编 审 的 作 业规 程、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技 术 措 施、工 艺 流 程、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等进 行 培 训。区 队 长 要 熟 悉 掌 握 每 一 名 参 与 施 工 的 人 员 情 况,合理 安 排 任 务 分 工,做 好 各 环 节 工 作 衔 接 安 排 及 现 场 落 实,并 记录 在 案。重 点 工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1.石 门 揭 煤;2.新 开 口掘 进 巷 道、硐 室;3.采 面 安 装、
9、初 采、强 制 放 顶、拆 除;4.采 4 掘 工 作 面 过 断 层、陷 落 柱 等 构 造 带,过 老 巷;5.放 水 作 业;6.涉 及 挑 顶、扩 帮 的 巷 道 集 中 维 修,巷 道 支 护 方 式 调 整;7.井 下动 火;8.构 筑 或 启 封 密 闭;9.巷 道 贯 通;1 0.煤 仓 堵 仓、溃 仓 处置;1 1.矿 井(采 区)通 风 系 统 调 整;1 2.火 区 密 闭 和 启 封;1 3.安 拆、维 修、更 换 主 要 通 风 机、压 风 机、主 排 水 泵、主 变 压 器、瓦 斯 抽 放 泵 站 及 打 运 5 t 及 以 上 设 备 期 间。(二)严 格 开 工
10、 前 安 全 确 认。重 点 工 程 首 次 作 业 开 工 前,由 副 矿 长 及 以 上 矿 领 导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开 工 安 全 条件 确 认,按 照 现 场 会 纪 要、作 业 规 程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各 项 工作 要 求 进 行 全 方 位 检 查,全 程 录 像 存 档,按 照“谁 确 认、谁 签字、谁 负 责”下 达 准 许 开 工 通 知 单(附 件 3)后,方 准 开 工。未 召 开 现 场 会 或 现 场 会 纪 要 没 有 详 细 工 作 安 排 的,为 矿 长 不 履职 的 失 职 行 为 及 组 织 现 场 会 的 矿
11、 领 导 现 场 管 理 失 责 行 为。开 工通 知 单 上 内 容 不 逐 项 落 实 而 开 工 的 为 违 章 行 为,将 追 究 相 关 责任 人 责 任。能 提 供 履 职 证 据 证 明 履 职 到 位,且 被 采 信 的 予 以 免责。开 工 前 安 全 确 认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1.制 定 规 程 措 施,严 格 按 程 序 审 批,传 达 学 习 至 每 一 名 参与 现 场 作 业 人 员;2.现 场 逐 条 逐 项 落 实 安 全 措 施;3.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跟 班 管 理;4.通 风 系 统 完 善 可 靠;5 5.巷
12、 道 支 护 完 好,临 时 支 护 装 备 齐 全 有 效 并 正 常 使 用;6.监 控 系 统 正 常 运 行;7.安 装 视 频 监 控 并 上 传,能 通 过 视 频 系 统 清 晰 辨 识 现 场 安全 状 况 及 人 员 行 为;8.作 业 工 具 和 设 备 齐 全 完 好;9.具 备 安 全 作 业 条 件。(三)严 格 开 工 报 告。矿 山 企 业 重 点 工 程 开 工 前,应 严 格落 实 重 大 安 全 事 项 报 告 制 度,提 前 4 8 小 时 向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主 体部 门 书 面 报 告,遇 突 发 情 况 需 临 时 组 织 施 工 的 重 点
13、 工 程 及 时 报告(附 件 4)。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部 门 要 安 排 专 人 管 理、建 档管 理,对 实 施 重 点 工 程 的 矿 山 企 业 实 施 重 点 跟 踪 调 度 和 监 管,结 合 执 法 计 划 和“双 全 日”工 作 开 展 现 场 检 查。三、事 中 严 格 监 督(一)加 强 首 次 作 业 过 程 监 督。重 点 工 程 首 次 作 业 时,主持 现 场 会 的 矿 领 导 必 须 在 现 场 落 实 和 安 排 相 关 工 作,并 指 定 一名 副 总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全 程 跟 班,及 时 处 置 发 现 问题
14、,确 保 作 业 环 境 安 全 可 靠,安 全 技 术 措 施、作 业 标 准 流 程 符合 现 场 实 际。重 点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程 首 次 作 业 时,应 有 区 队长(含 副 区 长、副 队 长,下 同)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全 程 跟 班。矿 领 导 在 现 场 安 排 过 程 要 录 像 存 档 备 查。(二)严 格“安 全 两 员”现 场 监 督。矿 山 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安 全 员、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员“安 全 两 员”管 理 体 系 及 相 关 制 度,6 赋 予“安 全 两 员”现 场 安 全 处 置 权 及 撤 人 权。每 班
15、 作 业 前,必须 由“安 全 两 员”到 现 场、在 视 频 监 控 下 进 行 安 全 确 认,录 制确 认 过 程 视 频 录 像 并 存 档。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员 要 全 程 跟 班 检 查 安全 情 况,严 查 空 顶 作 业、不 规 范 操 作 等“三 违”行 为。发 现 不按 规 定 施 工、不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或 现 场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安 全 的 问 题隐 患 时,应 立 即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或 停 止 该 地 点 作 业 活 动。凡“安全 两 员”带 头 违 章 或 违 章 指 挥 的,企 业 应 加 重 处 理。(三)加 强 安 全 技 术
16、措 施 的 动 态 制 定 及 落 实 管 理。矿 山 企业 要 结 合 实 际,每 月 对 作 业 规 程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修 订 完 善并 复 审。现 场 施 工 条 件、环 境 发 生 变 化 后,应 先 停 止 作 业,向调 度 室 报 告;调 度 室 要 记 录 在 案,由 值 班 矿 领 导 向 矿 长 汇 报,矿 长 要 作 出 安 排,制 定 完 善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措 施,按 照 首 次 作 业要 求 进 行 安 全 确 认 后 方 可 恢 复 作 业。矿 山 企 业 自 身 技 术 能 力 难以 解 决 的,要 及 时 报 告 监 管 主 体 部
17、 门 协 调 技 术 管 理 力 量 帮 助 指导 企 业 解 决 问 题,严 禁 盲 目 冒 险 蛮 干。以 上 工 作 环 节 缺 失 的、值 班 带 班 矿 领 导 及 矿 长 不 履 职 的,属 失 职 行 为。(四)严 格 落 实“无 视 频 不 作 业”。矿 山 企 业 要 按 照“无视 频 不 作 业”要 求,在 井 上 下 重 要 场 所、采 区 上(下)部 车 场、采 掘 作 业 地 点、巷 道 集 中 维 护 点、运 输 转 载 点、大 型 设 备 安 装拆 除 运 输 及 3 人 及 以 上 临 时 作 业 地 点(突 发 情 况 下 应 急 抢 险 作业 除 外)安 装
18、 视 频 监 控,全 程 监 控 作 业 过 程。矿 山 及 矿 山 上 级公 司 要 明 确 专 人 管 理 视 频 监 控 系 统,通 过 即 时 查 看 作 业 视 频、7 随 时 回 看 监 控 录 像,对 值 班 带 班、“安 全 两 员”履 职、现 场 作业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确 保 视 频 监 控 图 像 清 晰、角 度 正 确、覆 盖 全面。煤 矿 井 下 按 规 定 应 安 设 但 未 安 设 视 频 监 控 的 地 点,不 得 组织 作 业。(五)严 格 重 点 时 段 现 场 管 理。借 鉴 应 用 淮 南 煤 业“五 五六”安 全 预 控 管 理 法,在 周 末(
19、周 五 1 6:0 0 至 下 周 一 8:0 0)、节 假 日、夜 班 原 则 上 不 得 安 排 重 点 工 程 等 高 风 险 作 业,因 施 工需 要 确 需 进 行 作 业 的,必 须 经 矿 长 审 批 同 意,并 安 排 矿 级 领 导全 程 跟 班 监 督,报 告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部 门 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察 局 贵 州 局 驻 地 监 察 执 法 处(附 件 5)。在 周 末、节 假 日 等 重点 时 段,矿 山 要 由 副 矿 长 及 以 上 矿 领 导 值 班、带 班,组 织 召 开班 前(调 度)会,严 格 落 实 矿 领 导 带 班、区 队
20、 长 跟 班 要 求(矿领 导 2 4 小 时 地 面 值 班,区 队 长 全 程 跟 班),加 强 安 全 管 理。矿山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要 采 取“四 不 两 直”方 式,加 强 特 殊 时 段 矿 山安 全 工 作 的 抽 查 检 查,确 保 工 作 不 断 档、责 任 不 缺 位。发 现 空岗、脱 岗、随 意 顶 岗 的,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四、事 后 总 结 提 升每 班 结 束 后,跟 班 管 理 人 员、班 组 长 要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班 后小 会,小 结 当 班 工 作 情 况,分 析 作 业 过 程 是 否 安 全 可 靠、是 否存 在“三 违
21、”等 不 安 全 行 为,及 时 报 告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他 不 安 全 因 素。每 项 工 程 结 束 后,要 由 矿 长 或 副 矿 长 组 织 参 与 此 项 工 作 的 8 施 工 区 队、职 能 部 门、安 全 监 督、现 场 管 理 等 人 员 召 开 工 程 工作 总 结 会 议,分 析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备 工 艺、人 员 配 备、安 全管 理、措 施 有 效 性 针 对 性 等 工 作 方 面 存 在 的 好 与 劣、得 与 失,总 结 经 验 教 训,明 确 改 进 并 制 定 补 充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的 措 施,要举 一 反 三
22、 改 进 工 作 安 排、修 订 制 度,加 强 易 发、易 错、易 伤 等薄 弱 环 节 管 理。要 将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纳 入“双 全 日”工 作 奖 惩 机 制,奖 优 罚劣,对 履 职 充 分、表 现 突 出、现 场 安 全 保 障 到 位、积 极 主 动 提出 改 进 意 见 建 议 并 被 采 纳、产 生 实 际 效 果 的,给 予 表 扬 奖 励、提 拔 重 用;对 履 职 不 到 位、作 业 现 场 出 现“三 违”、工 伤 等 情况 的,要 严 肃 开 展 内 部 追 责。五、加 强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建 设矿 山 企 业 及 矿 山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切
23、 实 担 负 起 法 定 的 安 全 生 产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统 筹 安 排 好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工 作,要 按 照“一 件 事 全 链 条”要 求,建 立 健 全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体 系,建立 健 全 全 员 岗 位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各 人 员 责 任,并 时 时、处 处、岗 岗 落 实。要 严 格 对 照“五 职”矿 长、“五 科”技 术 员等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开 展 自 查,坚 决 清 退 安 全 意 识 淡 薄、不 符 合 任 职 条 件、不 具 备 履 职 能 力 的 人 员,动 态、有 计 划 地 清
24、退 滥 竽 充 数 人 员。对 新 招 录、转 岗 的 工 人,要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进行 岗 前 安 全 培 训,培 训 时 间 及 内 容 符 合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规定。新 上 岗 工 人 培 训 合 格 后,要 按 照“师 带 徒”要 求,在 有 9 经 验 的 工 人 师 傅 带 领 下 实 习 满 四 个 月,经 矿 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组织 认 定、取 得 工 人 师 傅 签 名 的 实 习 合 格 证 明 后,方 可 独 立 工 作。对 不 按 要 求 进 行 培 训、实 习 就 安 排 上 岗 的,要 追 究 安 排 人 员 的责 任。六、全 员
25、学 习 全 员 掌 握各 矿 山 企 业 要 立 即 组 织 召 开 本 企 业 及 全 矿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和重 点 时 段 安 全 管 控 工 作 安 排 落 实 大 会,将 本 通 知 印 发 给 每 一 名职 工,组 织 所 有 人 员 学 习 贯 彻 文 件 要 求,并 考 试 过 关(附 件 6)。企 业 负 责 人、矿 长 为 全 员 落 实 此 文 的 第 一 责 任 人,要 结 合 本 企业 本 矿 山 实 际,制 定 细 化 具 体 措 施,持 续 发 力、不 断 地 滚 动 推进 落 实。要 常 态 化 开 展“三 违”行 为 自 查 自 纠,每 月 开 展 一
26、次“我 身 边 的 三 违 行 为”大 排 查,按 照“人 人 参 与、人 人 过关”要 求,让 每 一 名 职 工 在 亲 属 监 督 下 录 制 视 频。于 8 月 3 1日 前,将 首 次 学 习 贯 彻 情 况 和 视 频 录 像 报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主 体 部门 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 驻 地 监 察 执 法 处。因 上 班、请假 等 特 殊 情 况 未 参 加 培 训 的,要 及 时 进 行 补 课,并 补 报 相 关 材料,确 保 不 落 一 人。七、严 格 检 查 问 责矿 山 及 矿 山 上 级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指 定 专
27、门 业 务 部 门 对 贯彻 落 实 本 通 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及 时 总 结 经 验 教 训、奖 优 惩劣。对 不 开 展、不 认 真 开 展 或 开 展 流 于 形 式 的,矿 山 企 业 要 先行 开 展 内 部 问 责。1 0 各 级 矿 山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矿 山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安全 生 产 工 作 部 署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综 合 运 用 视 频、电 话、人 员位 置 监 测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和 直 奔 现 场 等 方 式,常 态 化 对 辖区(所 属)矿 山 值 班、带 班 和“安 全 两 员”
28、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建 立 台 账 做 好 记 录,用 严 格 执 法 压 实 矿 山 企 业 主 体 责 任。对 不 落 实 本 通 知 要 求 的 矿 山 企 业 及 有 关 责 任 人,要 严 肃 追责 问 责,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罚 措 施,纳 入 重 点 矿 山 加 强 监 管。对 不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就 组 织 生 产 作 业,导 致 事 故 发 生 或 造 成 其 他严 重 后 果 的,要 严 格 对 照 强 令、组 织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重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等 法 律 规 定,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29、和 其 他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采 取“行 刑 衔 接”措 施。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矿 山,必 须 按 照“八 条 硬 措 施”要 求 停 产 整 顿,经 严 格 验 收 符 合 安 全生 产 条 件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矿 山 如 发 生 火 灾、水 害、瓦 斯 等 重 大 灾 害 和 险 情,要 立 即撤 出 危 险 区 域 人 员,向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及 矿 山 上 级 公 司汇 报,启 动 应 急 预 案,组 织 专 家 研 判,调 动 专 业 救 护 队 等 力 量,不 得 擅 自 组 织 人 员 冒 险 赶 赴 现 场 处 理 险 情。矿
30、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矿 长 已 经 安 排 部 署,认 真 落 实 现 场管 理 及 本 通 知 各 项 工 作 要 求,且 人 员、设 备、资 金 等 均 已 保 障到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和 事 项,可 以 按 照“尽 职 免 责”原 则 免 除 主 要负 责 人、矿 长 责 任。请 各 市(州)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立 即 将 此 件 转 发 至 辖 区 各 1 1 县(市 区)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矿 山 企 业。附 件:1.危 害 矿 山 领 域 生 产 安 全 常 见 罪 名 及 规 定2.普 法 学 法 宣 讲 记 录(参 考 模 板)3.
31、重 点 工 程 准 许 开 工 通 知 单4.贵 州 矿 山 重 点 工 程 施 工 报 告 单5.贵 州 矿 山 重 点 时 段 重 点 工 程 施 工 报 告 单6.考 试 题 目(参 考)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贵 州 局 省 能 源 局省 应 急 管 理 厅2 0 2 4 年 8 月 2 0 日 1 2 附 件 1危 害 矿 山 领 域 生 产 安 全 常 见 罪 名 及 规 定一、危 险 作 业 罪【刑 法 规 定】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之 一 在 生 产、作 业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具 有 发 生 重 大 伤
32、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果 的 现 实 危 险 的,处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者 管 制:(一)关 闭、破 坏 直 接 关 系 生 产 安 全 的 监 控、报 警、防 护、救 生 设 备、设 施,或 者 篡 改、隐 瞒、销 毁 其 相 关 数 据、信 息 的;(二)因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被 依 法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停 止 施 工、停 止 使 用 有 关 设 备、设 施、场 所 或 者 立 即 采 取 排 除 危 险 的 整 改 措施,而 拒 不 执 行 的;(三)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33、,擅 自 从事 矿 山 开 采、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生 产、经 营、储 存 等 高 度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的。二、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刑 法 规 定】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在 生 产、作 业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的 规 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处 三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1 3 下 有 期 徒 刑。【司 法 解 释】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34、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生 产 安 全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有 关 规 定(下 同):犯 罪 主 体 包 括 对 生 产、作 业 负 有 组 织、指 挥 或 者 管 理 职 责 的负 责 人、管 理 人 员、实 际 控 制 人、投 资 人 等 人 员,以 及 直 接 从 事生 产、作 业 的 人 员。三、强 令、组 织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刑 法 规 定】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或 者 明 知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而 不 排 除,仍 冒 险 组 织 作 业,
35、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役;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司 法 解 释】犯 罪 主 体 包 括,对 生 产、作 业 负 有 组 织、指 挥 或 者 管 理 职 责的 负 责 人、管 理 人 员、实 际 控 制 人、投 资 人 等 人 员。“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是 指,明 知 存 在 事 故 隐 患、继 续作 业 存 在 危 险,仍 然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实 施 下 列 行 为 之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 刑
36、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强 令 他 人违 章 冒 险 作 业”:(一)利 用 组 织、指 挥、管 理 职 权,强 制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的;(二)采 取 威 逼、胁 迫、恐 吓 等 手 段,强 制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的;1 4(三)故 意 掩 盖 事 故 隐 患,组 织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的;(四)其 他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的 行 为。四、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刑 法 规 定】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国 家 规 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37、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司 法 解 释】“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是 指 对 安 全生 产 设 施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生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管 理 人 员、实 际 控 制 人、投 资 人,以 及 其 他对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38、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负 有 管 理、维 护 职 责 的 人 员。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生 产 安 全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强 令、组 织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中“发 生 重 大 伤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规 定 如 下:“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是 指,实 施 刑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39、款 规 定 的 行 为,因 而 发 生 安 全 事 故,具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严 重 后 果”,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一)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的;1 5(二)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的;(三)其 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形。“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是 指,实 施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规 定 的 行 为
40、,因 而 发 生 安 全 事 故,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对 相 关责 任 人 员,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一)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十 人 以 上,负 事 故 主 要 责任 的;(二)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五 百 万 元 以 上,负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的;(三)其 他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情 节 特 别 恶 劣 或 者 后 果 特 别严 重 的 情 形。五、不 报、谎 报 安 全 事 故 罪【刑 法 规 定】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之 一 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负 有 报 告 职 责
41、 的人 员 不 报 或 者 谎 报 事 故 情 况,贻 误 事 故 抢 救,情 节 严 重 的,处 三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是 指,负 有 组 织、指 挥 或 者 管 理 职责 的 负 责 人、管 理 人 员、实 际 控 制 人、投 资 人,以 及 其 他 负 有 报告 职 责 的 人 员。“情 节 严 重”是 指,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员 不 报 或 者 谎 报 事 故 情 况,贻 误 事 故 抢 救,具 有 下 列
42、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之 一 规 定 的“情 节 严 重”:1 6(一)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增 加 死 亡 一 人 以 上,或 者 增 加 重伤 三 人 以 上,或 者 增 加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的;(二)实 施 下 列 行 为 之 一,致 使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开 展 事 故 抢 救的:1 决 定 不 报、迟 报、谎 报 事 故 情 况 或 者 指 使、串 通 有 关 人员 不 报、迟 报、谎 报 事 故 情 况 的;2 在 事 故 抢 救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3
43、伪 造、破 坏 事 故 现 场,或 者 转 移、藏 匿、毁 灭 遇 难 人 员尸 体,或 者 转 移、藏 匿 受 伤 人 员 的;4 毁 灭、伪 造、隐 匿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图 纸、记 录、计 算 机 数据 等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证 据 的;(三)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情 节 特 别 严 重”是 指,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之 一 规 定 的“情 节 特 别 严 重”:(一)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增 加 死 亡 三 人 以 上,或 者 增 加 重伤 十 人 以 上,或 者 增 加 直 接
44、经 济 损 失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的;(二)采 用 暴 力、胁 迫、命 令 等 方 式 阻 止 他 人 报 告 事 故 情 况,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的;(三)其 他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情 形。共 犯: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与 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 串 通,不报 或 者 谎 报 事 故 情 况,贻 误 事 故 抢 救,情 节 严 重 的,依 照 刑 法 第一 百 三 十 九 条 之 一 的 规 定,以 共 犯 论 处。1 7 六、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 的 特 别 规 定在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45、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 故 意 阻 挠 开 展 抢 救,导 致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重 伤,或 者 为 了 逃 避 法律 追 究,对 被 害 人 进 行 隐 藏、遗 弃,致 使 被 害 人 因 无 法 得 到 救 助而 死 亡 或 者 重 度 残 疾 的,分 别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第 二 百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以 故 意 杀 人 罪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罪 定 罪 处 罚。1 8 附 件 2普 法 学 法 宣 讲 记 录(参 考 模 板)学习培训时间学习培训内容讲解人(签名):职务 实际控制人 矿长 参训人员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46、联系电话备注:1.矿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在中层以上或全体员工大会宣讲解读危害矿山领域生产安全常见罪名及规定(附件 1);2.矿长要在全矿职工大会上宣讲解读危害矿山领域生产安全常见罪名及规定;3.按照“一矿一公司”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讲解读危害矿山领域生产安全常见罪名及规定。4.矿山及矿山上级公司宣讲解读要全程录像,报矿山安全监管主体部门。1 9 附 件 3X X X X 重 点 工 程 准 许 开 工 通 知 单确认内容是否满足开工条件现状描述确认时间1制定规程措施,严格按程序审批,传达学习至每一名参与现场作业人员。2现场逐条逐项落实安全措
47、施;3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跟班管理;4 通风系统完善可靠;5巷 道 支 护 完 好,临 时 支 护 装备 齐 全 有 效,并 得 到 使 用;6 监控系统正常运行;7安装视频监控并上传,地面 检 查 人 员 能 够 清 晰 辨 识 现场 安 全 状 况 及 人 员 行 为;8作业工具和设备齐全完好;9 具备安全作业条件;10 其它。现场开工 安全条件确认结果:现 场确认人员签字姓名 职务 姓 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2 0 附 件 4贵 州 矿 山 重 点 工 程 施 工 报 告 单报 告 单 位:报 告 人(签 字):报 告 时 间:序号 重点工程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是否有视频监控矿长签字组织
48、现场会矿领导签字备注1例:X X X 掘 进 工 作 面石 门 揭 煤例:放 炮揭 煤X X 月X X 日 至X X 月X X 日备注:重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鼓励矿山企业将自认为风险较大的其他工程作为重点工程报告:1.石门揭煤;2.新开口掘进巷道、硐室;3.采面安装、初采、强制放顶、拆除;4.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带,过老巷;5.放水作业;6.涉及挑顶、扩帮的巷道集 中 维 修,巷 道 支 护 方 式 调 整;7.井 下 动 火;8.构 筑 或 启 封 密 闭;9.巷 道 贯 通;10.煤 仓 堵 仓、溃 仓 处 置;11.矿 井(采 区)通 风 系 统 调 整;12.火 区
49、密 闭 和 启 封;13.安拆、维修、更换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主变压器、瓦斯抽放泵站及打运 5t及以上设备期间;14.其它。2 1 附 件 5贵 州 矿 山 重 点 时 段 重 点 工 程 施 工 报 告 单报 告 单 位:报 告 人(签 字):报 告 时 间:重点工程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是否有视频监控矿长签字跟班监督副矿长签字“安全两员”签字备注例:X X X掘 进 工作 面 石门 揭 煤例:放 炮 揭 煤X X 月 X X日 早 班(8:0 0-1 6:0 0)一、重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鼓励矿山企业将自认为风险较大的其他工程作为重点工程报告:1.石门揭煤;2.新开口掘进
50、巷道、硐室;3.采面安装、初采、强制放顶、拆除;4.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带,过老巷;5.放水作业;6.涉及挑顶、扩帮的巷道集 中 维 修,巷 道 支 护 方 式 调 整;7.井 下 动 火;8.构 筑 或 启 封 密 闭;9.巷 道 贯 通;10.煤 仓 堵 仓、溃 仓 处 置;11.矿 井(采 区)通 风 系 统 调 整;12.火 区 密 闭 和 启 封;13.安拆、维修、更换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主变压器、瓦斯抽放泵站及打运 5t及以上设备期间;14.其它。二、矿 领 导 地 面 带 班 为 24 小 时,对 井 下 重 点 工 程 现 场 要 亲 自 指 挥,实 地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