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煤炭〔2023〕31号 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各层级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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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各产煤市(州)及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321)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矿长)为

2、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设置生产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运输、通信与调度、应急救援以及防突、防治水等机构,配齐配强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能力;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审批制度,将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纳入审批制度管理范围,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要求等内容。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一)规范煤矿层面技术措施审批。本文所称煤矿指在一个采矿权范围内负责生产或建设管理的单位。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10类42项安全

3、生产技术措施事项(详见附件1),应按有关规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涉及煤炭建设项目5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应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二)规范煤矿企业层面技术措施审批。本文所称煤矿企业指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所属煤矿实施技术措施审批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上级公司。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7类44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详见附件3),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属煤矿组织会审后上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三)规范报送监管监察部门层面事项管理。需报

4、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单位管理事项共9类11项(详见附件4),由煤矿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需要报送至省级部门的,原则上从县级单位逐级上报。涉及煤矿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全面实施煤矿企业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全省煤矿必须实现企业、煤矿两个层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没有上级公司负责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煤矿,应于2023年底前组建煤矿企业或者委托有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组建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齐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停

5、产停建煤矿不能按期实现的,应在复工复产前完成。本文件印发后,煤矿采矿权发生变更且未实现企业、煤矿两个层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应在新采矿权人组织生产建设前完成。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技术服务单位,可以为在贵州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也可以为在贵州设置固定场所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备煤矿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煤矿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在委托后及时告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三、严格技术措施审批监管监察煤矿企业、煤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措施审批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严禁违规审批。各级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具备技术管理能力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管理与审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档案管理;对应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未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仍予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继续作业等情形的,要依法处理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7、企业。附件:1.煤矿层级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2.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3.煤矿企业层级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4.需报煤炭行管监管监察等部门技术管理事项清单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2023年4月17日21附件1煤矿层级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序号技术管理事项审批要求一规程三细则等规定要求矿长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地质保障1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2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

8、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3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4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应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二、开采5软岩条件下安全支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对于软岩条件下初

9、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6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安全规范4.18: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三、通风、瓦斯防治7下行通风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8改变主要通风机特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9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

10、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0通风瓦斯日报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11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12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

11、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1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4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15突出煤层上山掘进专项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

12、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16防突措施计划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17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预测布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八条: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18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六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19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三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

13、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五、防灭火20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21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附录: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22选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条第六项: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确需选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4、六)每次使用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报矿长批准。23惰性气体防火安全专项措施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并遵守下列规定:(七)编制安全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24防火密闭设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六条:采用密闭防火时,应当编制密闭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六、防治水25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26放水试验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5、:放水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其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27井下物探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井下物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28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29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

16、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30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31探放老空水设计、探查陷落柱探放水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三项: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17、32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应当编制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33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七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34疏放老空水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35限压循环放水措施煤矿

18、防治水细则第八十二条: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超前疏放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可以实行限压(水压小于0.01MPa)循环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36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七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七、电气37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电力电缆保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二条: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八、监控38监控设备停止运行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一条: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

19、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39安全监控日报表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九、露天煤矿40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一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十、应急救援41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三条: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42紧急避险设施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

20、,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附件2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清单序号技术管理事项审批要求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相关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1安全监控日报表煤矿建设安全规范6.3.1.9:安全监控日报表必须报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2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的接线煤矿建设安全规范6.3.2.6: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3监控设备停止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建设安全规范6.3.2.16: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需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4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

21、安全规范4.18: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5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煤矿建设安全规范6.4.3.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审批。附件3煤矿企业层级负责人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清单序号技术管理事项审批要求一规程三细则等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一、地质保障1建井(矿)地质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

22、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2采区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七十九条: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二、开采3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产量或采掘接续调减文件或纪要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五条: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通风4改变全矿井通风设计及安

23、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5开拓新水平(采区)串联通风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6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7防突措施计划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

24、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8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三条: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9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10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11区域预测的临界值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条: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应用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25、人批准。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12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三条: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13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五条: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细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矿井应当针对各煤层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

26、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五、防灭火14均压防火专项方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三条:采用均压防火技术时,应当编制专项方案,经论证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5缩封过程安全保障措施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九十四条:火区封闭后,应当避免火区缩封,有爆炸风险的,严禁缩封。如果必须进行缩封时,应当制定缩封过程安全保障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6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火区熄灭条件后,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

27、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7火区启封计划和启封安全措施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六、防治水18水体下开采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19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三条: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

28、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20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煤层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21防突(透)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22防水闸墙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井下防

29、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2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24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25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

30、地面水文地质物探成果报告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八条: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26区域疏放水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三条:采取超前疏放措施对含水层进行区域疏放水的,应当开展可疏性评价。根据评价成果,编制区域疏放水方案,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27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四条:采取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28控制导水裂隙带高度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五条:采取充填开采、限制采高等措施控制导水裂

31、隙带高度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29疏干(降)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七条:被富水性强的松散含水层覆盖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降)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根据勘探成果确定疏干(降)地段、制定疏干(降)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30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一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31疏水降压安全措施,地面区域治理或者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改造含水层专门设计以及防止淹井措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

32、款第一、三项: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者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改造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32高承压岩溶含水层区域治理设计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符

33、合下列要求:(一)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区域治理设计方案,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33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论证评价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条: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验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经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34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三条: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35井筒预注浆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井筒预注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五)井筒预注浆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

34、实施。36注浆堵水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二条:注浆封堵突水点时,应当制定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7帷幕注浆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三条:需要疏干(降)与区域水源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吋,可以采取帷幕注浆截流措施帷幕注浆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38巷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巷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39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专门设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40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3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由煤炭企业负责人审批。41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矿安202285号)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42缓采区转换报告、禁

36、采区转换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矿安202285号)第四条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可采区划定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或者缓采区。七、应急救援43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4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

37、零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附件4需上报煤炭行管监管监察等部门技术管理事项清单序号技术管理事项上报要求一规程三细则等规定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报安全监管部门报安全监察机构报财政部门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1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38、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隐患排查治理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三、劳动定员3采掘工作面作面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

39、数限员规定(试行)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四、开采4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产量或采掘接续调减文件或纪要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五条: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五、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开采煤层最

40、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6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

41、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7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鉴定结果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8突出矿井突出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42、。七、防灭火9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防灭火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八、防治水10突水情况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九、闭坑11闭坑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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