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新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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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开滦集团 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8年继续教育 开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新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解读 培训内容 01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Safetyproductionsituationofcoalmine PARTONE 2017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10人 百万吨死亡率0 168 开滦集团 百万吨死亡率0 354 百万吨死亡率是全国的3 3倍 全省的2 1倍 且全省煤矿事故均发生在开滦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开滦集团共发生死亡事故16起 死亡19人 2016年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 2017年发生事故7起死亡10人

2、同比上升133 和233 2015年至2016年两年内 只在2015年7月3日 兴隆平安矿业公司发生一起较大涉险事故4人被困 但2017年 却发生了 11 1 蔚州西涧沟煤矿4人死亡的较大事故 7月29日崔家寨矿较大涉险4人被困其中1人死亡事故 02 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Safetyproductiontargetofcoalmine PARTTWO 杜绝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努力实现 三零 目标争创安全生产历史最好水平 2018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03 煤矿相关新法律法规概述 Anoverviewofthenewlawsandregulations PARTTHR

3、EE 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 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 行政处罚法2018年1月24日 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法规 安全生产 十三五 规划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 2020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重点包括瓦斯 粉尘 水害和冲击地压 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 规章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1日颁发 国家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标准 AQ T8011 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 T4273 2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AQ T4276 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4、 标准 AQ T8011 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国家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规范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 关于发布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废止和转化结论 国家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 2018 6号2018年4月11日 省局层面新增法律法规 规章 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 2020 2017年6月5日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2018年2月3日 河北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集团层面新增规章制度文件 规章制度 开滦集团关于加强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开滦集团关于印发安

5、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的通知 04 法律法规解读 Interpretationoflawsandregulations PARTFOUR A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B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C 河北省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D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重点解读四部法规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一 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 近年来 新 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3 19号 国发 2015 11号 先后取消了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和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6、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 2012版 规定 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一 修订原因 二 规定内容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 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 安全培训重形式 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 通过修订 规定 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 有效性 一 修订原因 一 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 规定 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内容和要求 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 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 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二 修订主要思路 二 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7、 规定 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二 修订主要思路 一 修订原因和主要思路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 纳入 规定 中 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 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 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二 修订主要思路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总则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8、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1 3 5 7 2 4 6 8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 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总公司 矿务局 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是指

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 总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 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总公司 矿务局 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 总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

10、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 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 是指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一 总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 应当优先录用大中

11、专学校 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一 总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 2002 16号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 培训任务重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 5 提取 列入成本开支 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严禁挪作他用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

12、理 40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具备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 T8011 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应当将教师 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 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 培训策划设计 有学员考核 培训等记 档案管理 过程控制 经费管理 后勤保

13、障等制度 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 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 专 兼 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 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具有固定 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实行一人一档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 学员登记表 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 职务 职称 工作经历 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 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

14、证书复印件 三 历次接受安全培训 考核的情况 四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 以及被追究责任 受到处分 处理的情况 五 其他有关情况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八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 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 应按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中 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 的规定执行 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 也可为电子档

15、案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 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 实行一期一档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 二 培训时间 地点 三 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 课程讲义 五 学员名册 考勤 考核情况 六 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 其他有关情况 二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九条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 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

16、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 矿务局局长 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 采煤 掘进 通风 机电 运输 地测 防治水 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副局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采煤 掘进 通风 机电 运输 地测 防治水 调度等职能部门 含煤矿井 区 科 队 负责人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条本款中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包括本机构的正职和副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是

17、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采煤 掘进 通风 机电 运输 地测 防治水 调度等职能部门 含煤矿井 区 科 队 负责人 除部门正职以外 还包括部门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一条煤矿矿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本条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 适用于自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实施之日 即2018年3月1日起新任职人员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18、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 新标准 新规程 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 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 建立省级考试题库 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

19、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事故防范 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 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 伤亡事故报告 统计及职业危害

20、的调查处理方法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 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 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 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以下

21、统称考核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考核 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本款中的 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后 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 仍达到合格要求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七条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

22、提出考核申请 并提交其任职文件 学历 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 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 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考试满分为一百分 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23、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 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 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一次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十九条本款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24、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 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负责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本款中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是指调离原岗位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核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三 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5、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 并适时调整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国家行政许可 本条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范围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6、 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发证工作 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发证工作 本款规定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发证工作 但仍应以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名义颁发有关考核合格证明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

27、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 方可上岗作业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 其中 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 免予初次培训 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28、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款规定取消了满足学历要求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同意 方可免予初次考试的要求 该类毕业生的相关学历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 可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六条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 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 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 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

29、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七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 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 使用计算机考试 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 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 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一次 经补考仍不合

30、格的 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一次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 全国范围内有效 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的要求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 标准和编号 四 特种作业人员

31、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 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 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 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 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32、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 予以更新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二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 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33、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其中 对从事采煤 掘进 机电 运输 通风 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 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 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

34、解释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 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不得上岗作业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 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实习满四个月 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 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本条规定目的是强化工人师傅的主体责任 同

35、时增加工人师傅的条件 进一步规范了师带徒实习工作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七条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八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 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

36、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 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三十九条 四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 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以及离岗 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

37、解释 第三十九条 四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 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以及离岗 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条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 制定现场抽考办法 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 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

38、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一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 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 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本条规定考核部门应当建立抽查制度 制定抽考办法 强化现场抽考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一条一是考核部门要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 制定现场抽考办法 办法应包括抽考对象 抽考方式 抽考比例 抽考内容 抽考不合格人员的处理方式等 并对煤矿企业进行公布 二是考核部门应当依据制定的抽考办法 在监督检查中采取现场抽考的方

39、式 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能够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抽考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仍考核不合格的 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二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 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

40、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 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 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 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六 监督管理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六条煤矿安全

41、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法律责任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法律责任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一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42、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七 法律责任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 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 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七 法律责任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八条 四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 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

43、进行安全培训 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 法律责任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 所需经费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试经费可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也可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八 附则 二 规定及部分条款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 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4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同时废止 八 附则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2018 7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编制思路 编制思路 编制思路 编制思路 编制思路 编制思路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冀安监管煤 2017 228号 河北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冀安监管煤 2018 117号新修订 河北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018年5月7日下发 全面提升煤矿井下从业人员素质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目标 增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着力点 工作目标 拟用2 3年时间 对全省正常生产 建设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 不含

45、 三项岗位 人员 进行一次全面在岗培训 其中 正常生产矿井在岗培训率力争达到100 基建技改矿井在岗培训率达到80 以上 到2020年实现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普遍增强 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培训方式方法 01 02 03 04 自学与辅导相结合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高安全素质与增强安全意识相结合 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 2017年12至2018年5月 为摸底调研阶段 第二阶段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 为从业人员自学阶段 第三阶段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 为集中辅导阶段 第四阶段 2019年1月至2019年

46、6月 为理论考试阶段 第五阶段 2019年7至2019年9月 为现场实操考核阶段 第六阶段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 为总结验收阶段 保障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 人社部安监总人事 2017 11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答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 中级和初级 助理 3个级别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考试 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助理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中级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

47、分为哪几个级别 如何取得各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答 分类管理办法 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7个专业类别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个专业类别 如何增设专业类别 答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关于不同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执业行业和执业范围将会在即将修订发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作出明确规定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哪些单位或机构中执业 答 分类管理办法 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

48、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 左右并逐步提高 问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经验能力的专业人才 对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考核要求已基本涵盖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 因此 分类管理办法 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49、识和管理能力 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问 如何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之间的关系 答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打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通道 分类管理办法 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 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也就是说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 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即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资格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之间有什么关系 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 10月27 28日 2018年考试时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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