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黑联〔2021〕3号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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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监局黑龙江局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矿安黑联20213号各市(地)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合力,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决定建立非煤矿山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确立以下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一)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2、部署措施,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联席会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必要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三)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领导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四)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是通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情况;二是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的具体措施;三是协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研究部署重要活动以及阶段性的中

3、心工作;五是处理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共同主持。参会单位应提前准备需联席会议解决的议题材料。(六)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安排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双方共同负责拟定,联合印发。二、联合执法制度(一)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合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二)联合执法主要是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落实,针对发现的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或根据国家矿山安全

4、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双方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三)联合执法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联合执法方案由组长单位负责制定,双方联合行文下发。(四)联合执法文书和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市、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和实施。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联合执法组要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由组长单位负责督促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整改和复查。(五)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执法成效、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原

5、因、提出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合执法组长单位。(六)联合检查组可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通报执法情况并提出隐患问题整改要求。根据全省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隐患问题,联合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三、信息通报制度(一)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沟通监管监察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和意见建议,确保重要监管监察工作同步开展,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二)信息通报内容: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安排;检查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区域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安全许可审批和管理情况

6、;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意见建议;工作需要的其他信息。(三)信息通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通报。涉及其他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要向有关部门通报。(四)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通报时应说明对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并提出需要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信息通报应采取文件的形式报送,信息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并作出具体安排,同时要进行审核把关。内部信息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要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六)涉及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通报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以上三项工作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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