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法规 抓落实 强管理 培训 公共部分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生产准备队 灵露煤矿 安全生产方针2 三违 及其危害3 煤炭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1 坚持管理 装备 培训并重的原则 2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做到 四不放过 原则 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文化 安全法制 安全责任 安全科技 安全投入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什么是 四不放过 2 三违 及其危害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三违 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的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入井前的有关规定2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3 井下乘坐人车规
2、定4 井下行走5 井下安全标志 1 参加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四个月后经过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作业 2 对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3 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4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 入井前严禁喝酒 5 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 入井前的注意事项 1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要吃饱休息好 2 入井前绝
3、对不许喝酒 3 严禁携带烟火物品入井 如香烟 火柴 打火机等 4 入井前穿好工作服 胶靴 脖子上围好毛巾 5 入井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矿灯并随身携带自救器 3 井下乘坐人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7 严禁在车辆行进中扒车 跳车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4 井下行走 在井下行走时要走人行道 不要在两轨中间行走 不要横过绞车道或电机车道 只要有钢丝绳在运行时严禁穿过 只有车辆停止时才能横过 在施工期间的斜巷行走或在提升机道上行人 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行走中发现巷道的红灯亮时就近立即躲入躲避洞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5 井下安全标志 禁止标
4、志 警告标志 路标铭牌标志 提示标志 指令标志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法律的基本概念2 相关法律法规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犯罪 指危害社会 触犯刑律 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与法律制裁 1法律基本概念 刑事处罚与法律制裁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2 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于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 安全生产法 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5、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
7、11月7日通过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防止矿山事故 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 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改进安全设施 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 防止矿山事故 参
8、加矿山抢险救护 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 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检查 维修 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 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规程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此基础上 2006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 2016年2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 颁布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根据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
1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
11、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我国的劳动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 劳动合同法 需配合使用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
12、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促进劳动就业 发展职业教育 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 完善社会保险 协调劳动关系 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13、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
14、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
15、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于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
16、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 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 矿山 金属
17、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 商场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 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技能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 迅速控制危险源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 组
18、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 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 衍生灾害发生 五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储存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 学校 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20、的决定 修正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 10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公布 备案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三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行业 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21、作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八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 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十一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 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将第三项修改为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
22、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相关标准 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 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 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
23、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 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总公司 矿务局 煤矿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24、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 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 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
25、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 并适时调整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二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26、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 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
27、 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 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实习满四个月 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 方可独立工作 第三十七条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 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知情权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建议权 建议权 即有权
28、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批评权和检举 控告权 批评权和检举 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拒绝权 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紧急避险权 紧急避险权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要求赔偿权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获得
2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 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2 煤矿职工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3 劳动纪律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第四节职业道
30、德与劳动纪律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3 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的作息制度 禁止旷工和无故迟到 早退 坚守工作岗位 服从分配和管理 不得消极怠工和玩乎职守 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努力工作 完成生产任务 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在工作时间内 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 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许嬉戏打闹开玩笑 更不许吵架斗殴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严格遵守 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 和 作业规程 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节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爱护国家财产 公共财物和工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