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探工作1、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才可能过去积水范围,必须由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署。物探报告必须经过审查。2、各矿要根据所属矿井实际情况,组建或与科研院校合作,成立专业物探小组,进行矿井物探工作,探明构造及其导水性、查明含水层富水性、查清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其周边老空分布情况和积水情况,确定老空分布和积水核心危险区、可疑区、相对安全区,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3、矿井防治水科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协调物探小组在本矿井内开展物探工作,矿井探放水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物探结果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物探结果作为探放水设计的一个依据。探放水
2、结束后要对物探成果进行验证,并及时向市公司、县(市、区)公司反映验证资料,以便于不断修正物探方式、方法,取得更好的物探效果。井下探放水一、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二、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3、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三、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进行充水条件分析,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1、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报市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备案。2、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3、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科室。四、在矿井受
4、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综掘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划定警戒线,必须编制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防治水助理组织安监、生产、地测等科室审查后,方可组织探放水工作。进入警戒线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县公司审查后报市公司审核备案后实施。警戒线之外区域的防治水方案设计、探放水设计由地测科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县公司备案后方可实施。五、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矿地测防治水办公室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质与地测科等有关单位审查
5、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六、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
6、应当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七、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警戒线之外的探放水设计由防治水科提出,经矿防治水助理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采掘工作面警戒线之内探小窑、老空、导水的断层、陷落柱等,以及井筒过含水层、揭露新煤层等特殊地段及释放顶层水等,总工程师组织研究方案,防治水助理组织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审批后报市公司审核备案后实施。八、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
7、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综掘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综掘,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5、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
8、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6、探水钻孔帮距不得小于20 m。 九、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十、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
9、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5、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十一、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十二、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地测科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
10、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十三、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十四、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十五、探放老空水、承压水施工,要求测量人员现场标定钻孔方位和倾角、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经过专业培训的安监人员现场把关按探放水设计施工,钻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按探放水规定共同签署施工记录单等,并报有防治水科进行分析,达到设计要求后,发出安全确认签字表。有关科室接到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后,下发允许综掘通知单,并明确允许综掘进尺,发放有关单位。十六、探放水施工现场要吊挂探放水施工牌板,标注探放水钻孔参数、允许综掘进尺等内容。十七、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影响生产区域的主要水害类型、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贯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