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印 发 煤 矿 防 灭 火 细 则 的 通 知矿 安 2 0 2 1 1 5 6 号各 产 煤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煤 矿 安全 监 管 部 门、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各 省级 局,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有 关 中 央 企 业:煤 矿 防 灭 火 细 则 已 经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2 0 2 1 年第 2 2 次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现 予 印 发,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2 0 2
2、1 年 1 0 月 1 2 日 1 煤 矿 防 灭 火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煤 矿 防 灭 火 工 作,有 效 防 控 煤 矿 火 灾事 故,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及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和 健 康,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法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煤矿 安 全 规 程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制定 煤 矿 防 灭 火 细 则(以 下 简 称 细 则)。第 二 条 煤 矿
3、 企 业、煤 矿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煤 矿 防 灭 火 工 作,适 用 本 细 则。第 三 条 煤 矿 企 业、煤 矿 的 主 要 负 责 人(法 定 代 表 人、实 际 控 制 人)是 本 单 位 防 灭 火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总 工 程 师是 防 灭 火 工 作 的 技 术 负 责 人。煤 矿 企 业、煤 矿 应 当 明 确 防 灭 火 工 作 负 责 部 门,建 立 健全 防 灭 火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级 岗 位 责 任 制 度。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燃 煤 层 的 矿 井 应 当 配 备 满 足 需 要 的 防 灭 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第 四
4、条 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保 证 火 灾 防 治 费 用 投 入,满 足 煤 矿 防 灭 火 工 作 需 要。第 五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必 须 建 立 注浆 系 统 或 者 注 惰 性 气 体 防 火 系 统,并 建 立 煤 矿 自 然 发 火 监 测系 统。第 六 条 煤 矿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中 的 火 灾 防 治 内 2 容 必 须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修 改。煤 矿 必 须 编 制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应急 预 案 演 练。第 七 条 煤 矿 防 灭 火
5、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预 防 为 主、早 期 预 警、因 地 制 宜、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制 定 井 上、下 防 灭 火 措 施。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必 须 编 制 矿 井 防 灭 火专 项 设 计,采 取 综 合 预 防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的 措 施。根 据 矿 井 具体 条 件 采 取 注 浆、注 惰 性 气 体、喷 洒 阻 化 剂 等 两 种 及 以 上 防灭 火 技 术 手 段,实 施 主 动 预 防,并 根 据 煤 层 氧 化 早 期 的 一 氧化 碳 或 者 采 空 区 温 度 确 定 发 火 预 兆 的 预 警 值,实 现 早
6、 期 监 测预 警 和 措 施 优 化 改 进,满 足 本 工 作 面 安 全 开 采 需 要,并 综 合考 虑 采 后 采 空 区 管 理、相 邻 工 作 面 和 相 邻 煤 层 的 防 灭 火 需求。煤 矿 应 当 对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系 统、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和 人 工 检查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分 析,实 现 井 下 火 情 早 发 现、早 处 置。第 八 条 煤 矿 应 当 遵 循 灾 害 协 同 防 治 的 原 则,综 合 考 虑多 种 灾 害 因 素 影 响,选 择 合 理 的 开 拓 布 置、矿 井 通 风 方 式、采 煤 方 法 及 工 艺、巷 道 支 护
7、方 式 等。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煤 矿 必 须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防 灭 火 教育 和 培 训,定 期 对 防 灭 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培 训,提 高 其 防灭 火 工 作 技 能 和 有 效 处 置 火 灾 的 应 急 能 力。第 十 条 煤 矿 闭 坑 时 应 当 制 定 闭 坑 矿 井 防 灭 火 专 项 措 3 施,防 止 闭 坑 期 间 及 闭 坑 后 发 生 井 下 火 灾。第 十 一 条 鼓 励 煤 矿 企 业、煤 矿 和 科 研 单 位 开 展 煤 矿 火灾 防 治 科 技 攻 关,研 发、推 广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 材 料、新装 备,
8、提 高 煤 矿 火 灾 防 治 能 力 和 智 能 化 水 平。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第 一 节 内 因 火 灾第 十 二 条 内 因 火 灾 是 由 于 煤 炭 或 者 其 他 易 燃 物 质 自 身氧 化 蓄 热,发 生 燃 烧 而 引 起 的 火 灾。煤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分 为 容易 自 燃、自 燃、不 易 自 燃 3 类。新 建 矿 井 或 者 改 扩 建 矿 井 应 当 将 平 均 厚 度 为 0.3 m 以 上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煤 矿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机 构。生
9、产 矿 井 延 深 新 水 平 时,必 须 对 揭 露 的 平 均 厚 度 为 0.3 m以 上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进 行 鉴 定。煤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由 具 备 鉴 定 能 力 的 机 构承 担,承 担 单 位 对 鉴 定 结 果 负 责。第 十 三 条 所 有 开 采 煤 层 应 当 通 过 统 计 法、类 比 法 或 者实 验 测 定 等 方 法 确 定 煤 层 最 短 自 然 发 火 期。第 十 四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三 带”可 划 分为 散 热 带、氧 化 带 和 窒 息 带。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10、自 燃 煤 层 时,同 一 煤 层 应 当 至 少 测 定 1 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三带”分 布 范 围。当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煤 方 法、通 风 方 式 等 发 生 重 4 大 变 化 时,应 当 重 新 测 定。第 十 五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应 当 采 用 分 区式 通 风 或 者 对 角 式 通 风。初 期 采 用 中 央 并 列 式 通 风 的 只 能 布置 1 个 采 区 生 产。第 十 六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单 一 厚 煤 层 或 者 煤 层群 的 矿 井,集 中 运 输 大 巷
11、和 总 回 风 巷 应 当 布 置 在 岩 层 内 或 者不 易 自 燃 的 煤 层 内。布 置 在 容 易 自 燃 或 者 自 燃 煤 层 内 时,必须 锚 喷 或 者 砌 碹,碹 后 的 空 隙 和 冒 落 处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充填 密 实,或 者 用 无 腐 蚀 性、无 毒 性 的 材 料 进 行 处 理。第 十 七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采(盘)区,必 须 设 置至 少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第 十 八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在 采(盘)区开 采 设 计 中,必 须 预 先 选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构 筑 防 火
12、 门 的 位 置。当 采 煤 工 作 面 通 风 系 统 形 成 后,必 须 按 设 计 构 筑 防 火 门 墙,并 储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封 闭 防 火 门 的 材 料。第 十 九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采 煤 工 作 面 必须 采 用 后 退 式 开 采,并 根 据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后 的 煤 层 自 然 发 火期 确 定 采(盘)区 开 采 期 限。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断 层 带、残留 煤 柱 等 区 域 开 采 时,应 当 根 据 矿 井 地 质 和 开 采 技 术 条 件,在 作 业 规 程 中 另 行 确 定 采(盘)区 开 采
13、方 式 和 开 采 期 限。回采 过 程 中 不 得 任 意 留 设 设 计 外 的 煤 柱 和 顶、底 煤。采 煤 工 作面 采 到 终 采 线 时,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使 顶 板 冒 落 严 实。5 第 二 十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急 倾 斜 煤 层 用 垮 落 法管 理 顶 板 时,在 主 石 门 和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必 须 留 有 煤 柱。禁 止 采 掘 留 在 主 石 门 上 方 的 煤 柱。留 在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 的煤 柱,在 采 区 结 束 后 可 以 回 收,但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自 然 发 火 措施。第 二 十
14、 一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必 须 制 定 防治 采 空 区(特 别 是 采 煤 工 作 面 始 采 线、终 采 线、上 下 煤 柱 线和 三 角 点)、巷 道 高 冒 区、煤 柱 破 坏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技 术 措 施。第 二 十 二 条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防 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封 闭及 管 理 专 项 措 施,及 时 构 筑 各 类 密 闭 并 保 证 质 量。采 煤 工 作面 回 采 结 束 后,必 须 在 4 5 天 内 进 行 永 久 性 封 闭。构 筑、维 修 采 空 区 密 闭 时 必 须 编 制 设 计,制 定 专
15、项 安 全措 施。采 空 区 疏 放 水 前,应 当 对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风 险 进 行 评估。采 空 区 疏 放 水 时,应 当 加 强 对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危 险 的 监测 与 防 控,制 定 防 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专 项 措 施。采 空 区 疏放 水 后,应 当 关 闭 疏 水 闸 阀,采 用 自 动 放 水 装 置 或 者 永 久 封堵,防 止 通 过 放 水 管 漏 风。与 封 闭 区 连 通 的 各 类 废 弃 钻 孔 必须 永 久 封 闭。第 二 十 三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和 回 风 不 得 经 过 采 空 区或 者
16、 冒 顶 区。无 煤 柱 开 采 沿 空 送 巷 和 沿 空 留 巷 时,应 当 采 取措 施 防 止 巷 道 与 采 空 区 之 间 的 漏 风。6 第 二 十 四 条 矿 井 必 须 实 行 严 格 的 漏 风 管 理,采 取 有 效的 防 止 漏 风 措 施。浅 埋 深 煤 层 回 采 后 与 地 面 有 漏 风 时,应 当优 化 通 风 系 统,降 低 矿 井 通 风 阻 力,充 填 封 堵 与 采 空 区 相 连通 的 地 面 裂 隙,尽 量 减 少 地 面 裂 隙 漏 风。第 二 十 五 条 可 能 沟 通 火 区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开 采。第 二 十 六 条 采 用
17、 全 部 充 填 采 煤 法 时,严 禁 采 用 可 燃 物作 充 填 材 料。第 二 十 七 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时,应 当 根 据 煤 层 自 然 发 火期 进 行 区 段 划 分,保 证 划 分 区 段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采 完 并 及 时封 闭。密 闭 设 施 必 须 进 行 专 项 设 计。容 易 自 燃 煤 层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法。第 二 十 八 条 开 采 不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应 当 定 期 开 展自 然 发 火 监 测 工 作。开 采 不 易 自 燃 煤 层 曾 发 生 自 燃 火 灾 或 者自 然 发 火 征 兆 的 矿 井,
18、应 当 建 立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系 统,采 取 综合 预 防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的 措 施,加 强 防 灭 火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矿 井 防 灭 火 使 用 的 凝 胶、阻 化 剂 及 进 行 充填、堵 漏、加 固 用 的 高 分 子 材 料,应 对 其 安 全 性 和 环 保 性 进行 评 估,并 制 定 安 全 监 测 制 度 和 防 范 措 施。使 用 时,井 巷 空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规 程 要 求。安 全 性 和 环 保 性 的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由 具 备 评 估 检 测 能 力的 机 构 承 担,承 担 单 位 对 评 估 检 测 结 果 负
19、 责。第 二 节 外 因 火 灾 7 第 三 十 条 外 因 火 灾 是 由 外 部 火 源(如 明 火 点、爆 破、电 流 短 路、摩 擦 等)引 起 的 火 灾。煤 矿 的 所 有 地 面 建(构)筑 物、煤 堆、矸 石 山、木 料 场等 处 的 防 火 措 施 和 制 度,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防 火 的 规 定。第 三 十 一 条 木 料 场、矸 石 山 等 堆 放 场 距 离 进 风 井 口 不得 小 于 8 0 m。木 料 场 距 离 矸 石 山 不 得 小 于 5 0 m。不 得 将 矸 石 山 设 在 进 风 井 的 主 导 风 向 上 风 侧、表 土 层1 0 m
20、以 浅 有 煤 层 的 地 面 上 和 漏 风 采 空 区 上 方 的 塌 陷 范 围 内。第 三 十 二 条 新 建 井 筒 的 永 久 井 架 和 井 口 房、以 井 口 为中 心 的 联 合 建 筑,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对 现 有 生 产 矿 井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的 井 架 和 井 口 房,必须 制 定 防 火 措 施。第 三 十 三 条 矿 井 必 须 设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和 井 下 消 防 管 路系 统,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地 面 的 消 防 水 池 必 须 经 常 保 持 不 少 于 2 0 0 m 3 的 水量。消 防
21、 用 水 同 生 产、生 活 用 水 共 用 同 一 水 池 时,应 当 有 确保 消 防 用 水 的 措 施。开 采 下 部 水 平 的 矿 井,除 地 面 消 防 水 池外,可 以 利 用 上 部 水 平 或 者 生 产 水 平 的 水 仓 作 为 消 防 水 池。(二)井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应 当 敷 设 到 采 掘 工 作 面,每 隔1 0 0 m 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但 在 带 式 输 送 机 巷 道 中 应 当 每 隔 5 0 m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第 三 十 四 条 进 风 井 口 应 当 装 设 防 火 铁 门,防 火 铁 门 必 8 须 严 密 并
22、易 于 关 闭,打 开 时 不 妨 碍 提 升、运 输 和 人 员 通 行,并 定 期 维 修。如 果 不 设 防 火 铁 门,必 须 有 防 止 烟 火 进 入 矿 井的 安 全 措 施。罐 笼 提 升 立 井 井 口 还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一)井 口 操 车 系 统 基 础 下 部 的 负 层 空 间 应 当 与 井 筒 隔离,并 设 置 消 防 设 施。(二)操 车 系 统 液 压 管 路 应 当 采 用 金 属 管 或 者 阻 燃 高 压非 金 属 管,传 动 介 质 使 用 难 燃 液,液 压 站 不 得 安 装 在 封 闭 空间 内。(三)井 筒 及 负 层 空 间
23、 的 动 力 电 缆、信 号 电 缆 和 控 制 电缆 应 当 采 用 煤 矿 用 阻 燃 电 缆,并 与 操 车 系 统 液 压 管 路 分 开 布置。(四)操 车 系 统 机 坑 及 井 口 负 层 空 间 内 不 得 留 存 杂 物 和易 燃 物,应 当 及 时 清 理 漏 油,每 天 检 查 清 理 情 况。第 三 十 五 条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进 风 井 时,井筒 中 必 须 装 设 自 动 报 警 与 自 动 灭 火 装 置,敷 设 消 防 管 路。第 三 十 六 条 井 口 房 和 通 风 机 房 附 近 2 0 m 内,不 得 有 烟火 或 者 用
24、 火 炉 取 暖。通 风 机 房 位 于 工 业 广 场 以 外 时,除 开 采有 瓦 斯 喷 出 的 矿 井 和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外,可 用 隔 焰 式 火 炉或 者 防 爆 式 电 热 器 取 暖。暖 风 道 和 压 入 式 通 风 的 风 硐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砌 筑,并至 少 装 设 2 道 防 火 门。9 在 井 下 和 井 口 房,严 禁 采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搭 设 临 时 操 作间、休 息 间。第 三 十 七 条 井 巷 支 护 材 料 的 选 择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进 风 井 筒、回 风 井 筒、井 筒 与 各 水 平
25、的 连 接 处、井 底 车 场、主 要 绞 车 道 与 主 要 运 输 巷 及 回 风 巷 的 连 接 处、井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主 要 巷 道 内 带 式 输 送 机 机 头 前 后 两 端 各2 0 m 范 围 内,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二)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检 修 硐 室、材 料 库、采 区 变电 所 等 主 要 硐 室 的 支 护 和 风 门、风 窗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出 口 必 须 装 设 向 外 开 的 防 火 铁 门,防 火 铁门 外 5 m 内 的 巷 道,应 当 砌 碹 或 者 采
26、 用 其 他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三)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必 须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用 非 金 属 不 燃性 材 料 支 护,风 门、风 窗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爆 炸 物 品 库出 口 两 侧 的 巷 道,必 须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支护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 m。第 三 十 八 条 井 下 严 格 实 行 明 火 管 制,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严 禁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进 行 电 焊、气 割 等 动 火 作 业。(二)严 禁 携 带 烟 草 和 点 火 物 品,严 禁 穿 化 纤 衣 服 入
27、 井。(三)井 下 严 禁 使 用 灯 泡 取 暖 和 使 用 电 炉。(四)井 下 爆 破 作 业 时,应 当 按 照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选 用 煤矿 许 用 炸 药 和 雷 管,并 严 格 按 施 工 工 艺 进 行 爆 破。(五)井 口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击 和 防 短 路 的 1 0 保 护 装 置。第 三 十 九 条 井 下 和 井 口 房 内 不 得 进 行 电 焊、气 焊 和 喷灯 焊 接 等 作 业。如 果 必 须 在 井 下 主 要 硐 室、主 要 进 风 井 巷 和井 口 房 内 进 行 电 焊、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28、,每 次 必 须 制 定安 全 措 施,由 矿 长 批 准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一)指 定 专 人 在 场 检 查 和 监 督。(二)电 焊、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前 后 两 端 各1 0 m 的 井 巷 范 围 内,应 当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并 有 供 水 管路,有 专 人 负 责 喷 水,焊 接 前 应 当 清 理 或 者 隔 离 焊 碴 飞 溅 区域 内 的 可 燃 物。上 述 工 作 地 点 应 当 至 少 备 有 2 个 灭 火 器。(三)在 井 口 房、井 筒 和 倾 斜 巷 道 内 进 行 电 焊、气 焊 和喷 灯 焊 接
29、 等 工 作 时,必 须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下 方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设施 接 受 火 星。(四)电 焊、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风 流 中,甲烷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5%,且 在 检 查 证 明 作 业 地 点 附 近 2 0 m 范 围内 巷 道 顶 部 和 支 护 背 板 后 无 瓦 斯 积 存 时,方 可 进 行 作 业。(五)电 焊、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作 业 完 毕 后,作 业 地 点应 当 再 次 用 水 喷 洒,并 有 专 人 在 作 业 地 点 检 查 1 h,发 现 异 常,立 即 处 理。(六)煤 与 瓦 斯 突
30、 出 矿 井 井 下 进 行 电 焊、气 焊 和 喷 灯 焊接 时,必 须 停 止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回 采、钻 孔、支 护 以 及 其他 所 有 扰 动 突 出 煤 层 的 作 业。1 1(七)严 禁 不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电 焊(气 割)工 入 井 动 火作 业。在 井 口 和 井 筒 内 动 火 作 业 时,必 须 撤 出 井 下 所 有 作 业人 员。在 主 要 进 风 巷 动 火 作 业 时,必 须 撤 出 回 风 侧 所 有 人 员。煤 层 中 未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喷 浆 封 闭 的 主 要 硐 室 和 主 要 进风 大 巷 中,不 得 进 行 电 焊、
31、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第 四 十 条 煤 矿 在 井 下 煤 岩 体 加 固、充 填 密 闭、喷 涂 堵漏 风 等 施 工 中,应 当 优 先 选 用 无 机 材 料,确 需 选 用 反 应 型 高分 子 材 料 时,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一)选 用 的 反 应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安 全 标 志。(二)严 格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用 途 和 使 用 场 所 使 用高 分 子 材 料,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用 途 或 者 扩 大 使 用 范 围;严 禁 两种 不 同 用 途 的 高 分 子 材 料 同
32、 时 或 者 混 合 使 用;严 禁 不 同 生 产厂 家 的 高 分 子 材 料 混 用;严 禁 使 用 过 期 变 质 的 高 分 子 材 料;严 禁 井 下 储 存 高 分 子 材 料。(三)严 禁 使 用 由 强 腐 蚀 性、强 挥 发 性 组 分 反 应 生 成 的高 分 子 材 料。(四)严 禁 使 用 聚 氨 酯 发 泡 材 料 充 填 密 闭;严 禁 化 学 反应 剧 烈、反 应 温 度 高 的 高 分 子 材 料 用 于 与 煤 直 接 接 触 的 地点;严 禁 使 用 高 分 子 发 泡 材 料 处 理 自 然 发 火 隐 患 区。(五)严 禁 向 煤 层 高 冒 区、空
33、洞 区、明 火 防 治 重 点 区 等较 大 空 间 内 直 接 灌 注 大 量 高 分 子 材 料,必 须 使 用 时 应 当 实 施 1 2 可 控 灌 注。(六)每 次 使 用 应 当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和 专 项 安 全 措 施,并经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核、报 矿 长 批 准。第 四 十 一 条 井 下 使 用 的 汽 油、柴 油、煤 油 必 须 装 入 盖严 的 铁 桶 内,由 专 人 押 运 送 至 使 用 地 点,剩 余 的 汽 油、煤 油必 须 运 回 地 面,严 禁 在 井 下 存 放。井 下 使 用 柴 油 机 车,如 确 需 在 井 下 贮 存 柴 油 的,必
34、 须 设有 独 立 通 风 的 专 用 贮 存 硐 室,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井 下 柴 油 最大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矿 井 3 天 柴 油 需 要 量。专 用 贮 存 硐 室 应 当满 足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的 安 全 要 求。井 下 使 用 的 润 滑 油、棉 纱、布 头 和 纸 等,必 须 存 放 在 盖严 的 铁 桶 内。使 用 后 的 棉 纱、布 头 和 纸,也 必 须 放 在 盖 严 的铁 桶 内,并 由 专 人 定 期 送 到 地 面 处 理,不 得 乱 放 乱 扔。严 禁将 剩 油、废 油 泼 洒 在 井 巷 或 者 硐 室 内。井 下 清 洗 风
35、 动 工 具 时,必 须 在 专 用 硐 室 内 进 行,并 使 用不 燃 性 和 无 毒 性 洗 涤 剂。第 四 十 二 条 开 采 地 层 含 油 的 矿 井,应 当 加 强 对 地 层 渗出 油 的 防 火 管 理,制 定 专 项 防 火 措 施。第 四 十 三 条 井 上、下 必 须 设 置 消 防 材 料 库,并 符 合 下列 要 求:(一)井 上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当 设 在 井 口 附 近,但 不 得 设 在井 口 房 内。1 3(二)井 下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当 设 在 每 一 个 生 产 水 平 的 井 底车 场 或 者 主 要 运 输 大 巷 中,并 装 备 消
36、 防 车 辆。(三)消 防 材 料 库 应 当 储 存 足 够 的 消 防 材 料 和 工 具,其品 种 和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矿 井 消 防 需 要,并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消防 材 料 和 工 具 不 得 挪 作 他 用。第 四 十 四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机 电 设 备 硐 室、检 修 硐室、材 料 库、井 底 车 场、使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者 液 力 偶 合 器 的巷 道 以 及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的 巷 道 中,必 须 备 有 灭 火 器 材,其数 量、规 格 和 存 放 地 点,应 当 在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中 确 定
37、,宜 配 备 自 动 灭 火 装 置。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本 职 工作 区 域 内 灭 火 器 材 的 存 放 地 点。第 四 十 五 条 每 季 度 应 当 对 地 面 消 防 水 池、井 上 下 消 防管 路 系 统、防 火 门、消 防 材 料 库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设 置 情 况 进 行1 次 检 查,并 做 好 记 录,发 现 问 题,要 及 时 解 决。第 四 十 六 条 在 井 下 设 置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时,应 当 设 自 动灭 火 装 置。固 定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和 储 气 罐 必 须 设 置 在
38、 2 个 独 立硐 室 内,并 保 证 独 立 通 风;移 动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设 置 在 采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且 具 有 新 鲜 风 流 的 巷 道 中。第 四 十 七 条 矿 用 电 缆、风 筒、采 用 非 金 属 聚 合 物 制 造的 输 送 带、托 辊 和 滚 筒 包 胶 材 料 等,其 性 能 必 须 满 足 阻 燃、抗 静 电 的 要 求。1 4 煤 矿 新 购 入 的 输 送 带、电 缆、风 筒 布,应 当 抽 样 进 行 阻燃 抗 静 电 性 能 检 测,检 测 工 作 应 当 由 具 备 检 测 能 力 的 机 构 承担。第 四 十 八 条 矿
39、用 无 轨 胶 轮 车 必 须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灭 火器 材,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循 分 类 原 则,易 燃、易 爆 和 腐 蚀 性 物 品不 得 混 合 运 送。第 四 十 九 条 建 设 地 面 瓦 斯 抽 采 泵 房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料,并 必 须 有 防 雷 电 装 置,其 距 进 风 井 口 和 主 要 建 筑 物 不 得小 于 5 0 m,并 用 栅 栏 或 者 围 墙 保 护。地 面 瓦 斯 抽 采 泵 房 和 泵 房 周 围 2 0 m 范 围 内,禁 止 堆 积 易燃 物 和 有 明 火。干 式 抽 采 瓦 斯 泵 吸 气 侧 管 路 系 统 中,必
40、 须 装 设 有 防 回火、防 回 流 和 防 爆 炸 作 用 的 安 全 装 置,并 定 期 检 查。第 三 章 井 下 火 灾 监 测 监 控第 五 十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必 须 开 展自 然 发 火 监 测 工 作,重 点 监 测 采 空 区、工 作 面 回 风 隅 角、密闭 区、巷 道 高 冒 区 等 危 险 区 域。第 五 十 一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必 须 建立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系 统,采 用 连 续 自 动 或 者 人 工 采 样 方 式,监测 甲 烷、一 氧 化 碳、二 氧 化 碳、氧 气
41、、乙 烯、乙 炔 等 气 体 成分 变 化,宜 根 据 实 际 条 件 增 加 温 度 监 测。第 五 十 二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必 须 确 1 5 定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标 志 气 体 及 临 界 值。自 然 发 火 标 志 气 体 的 临 界 值 应 当 通 过 实 验 研 究、现 场 观测 和 统 计 分 析 确 定。临 界 值 可 采 用 标 志 气 体 浓 度、气 体 浓 度增 率 或 者 比 值 等 指 标。第 五 十 三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应 当 设置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 和 温 度
42、 传 感 器。传 感 器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下列 规 定:(一)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至 少 设 置 1 个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地 点 可 设 置 在 回 风 隅 角、工 作 面 或 者 工 作 面 回 风 巷。采 煤 工作 面 或 者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应 当 设 置 温 度 传 感 器。(二)采 区 回 风 巷、一 翼 回 风 巷 和 总 回 风 巷,应 当 设 置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宜 设 置 温 度 传 感 器。(三)封 闭 火 区 防 火 墙 外 应 当 设 置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四)施 工 长 度 大 于 2 0 m 的 煤 层
43、钻 孔,且 采 用 干 式 排 渣工 艺 施 工 时,应 当 在 钻 机 回 风 侧 1 0 m 范 围 内 同 一 帮 设 置 一 氧化 碳 传 感 器 或 者 悬 挂 一 氧 化 碳 报 警 仪。(五)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 和 温 度 传 感 器 应 当 垂 直 悬 挂,距顶 板(顶 梁)不 得 大 于 3 0 0 m m,距 巷 壁 不 得 小 于 2 0 0 m m,并安 装 维 护 方 便,不 影 响 行 人 和 行 车。第 五 十 四 条 在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中 掘 进 的 半 煤 岩巷、煤 巷,宜 在 回 风 流 中 装 设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
44、沿 空 掘 进 时应 当 在 回 风 流 中 装 设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1 6 第 五 十 五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装 设 防 打 滑、跑 偏、堆 煤、撕 裂 等 保 护 装 置,同 时 应 当 装 设 温 度、烟 雾 监 测 装 置 和 自 动洒 水 装 置,宜 设 置 具 有 实 时 监 测 功 能 的 自 动 灭 火 系 统。带 式 输 送 机 驱 动 滚 筒 下 风 侧 1 0 1 5 m 处 应 当 设 置 烟 雾 传感 器,宜 设 置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对 于 采 用 卸 载 滚 筒 作 驱 动 滚筒 的 带 式 输 送 机,烟 雾 传 感 器 应
45、当 安 装 在 滚 筒 正 上 方。第 五 十 六 条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应 当 设 置 温 度 传 感 器,硐 室内 必 须 设 置 足 够 数 量 的 扑 灭 电 气 火 灾 的 灭 火 器 材。第 五 十 七 条 压 风 机 应 当 设 置 温 度 传 感 器,温 度 超 限 时,自 动 声 光 报 警,并 切 断 压 风 机 电 源。第 五 十 八 条 抽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空 区 瓦 斯时,抽 采 管 路 应 当 安 设 一 氧 化 碳、甲 烷、温 度 传 感 器,进 行实 时 监 测 监 控。第 五 十 九 条 煤 矿 应 当 加 强 井 下 火
46、 灾 监 测 监 控。开 采 容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发 火 预 测 预 报及 管 理 制 度,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采 煤 工 作 面 作 业 规 程 中 应 当 明 确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地点 和 监 测 方 法。监 测 地 点 应 当 实 行 挂 牌 制 度。(二)采 用 便 携 式 仪 器 仪 表 或 者 气 体 测 定 管,定 点 每 班监 测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隅 角、回 风 流、煤 巷 高 冒 处 等 地 点 的 一氧 化 碳 气 体 浓 度。(三)采 用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系 统,每 天 监
47、 测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1 7 空 区、瓦 斯 抽 采 管 路 的 气 体 浓 度。(四)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的 封 闭 采 空 区 及 其 他 密 闭区,应 当 每 周 1 次 抽 取 气 样 进 行 分 析,并 监 测 温 度 及 压 差;发 现 有 自 然 发 火 预 兆 的,应 当 每 天 抽 取 气 样 进 行 分 析。(五)煤 矿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出 现 一 氧 化 碳 报 警 时,必 须 立即 查 明 原 因,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六)建 立 监 测 结 果 台 账,安 排 专 人 及 时 分 析 防 火 数
48、据,发 现 异 常 变 化 应 当 立 即 汇 报,由 煤 矿 总 工 程 师 或 者 安 全 矿 长或 者 通 风 副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分 析,并 加 大 监 测 频 次,采 取 相 应 措 施。第 六 十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应 当 配 备足 够 数 量 的 一 氧 化 碳、二 氧 化 碳、氧 气 等 各 种 气 体 测 定 管、便 携 式 气 体 分 析 及 温 度 测 定 仪 器 仪 表。煤 矿 企 业(煤 矿)应当 配 备 成 套 气 体 分 析 化 验 设 备。仪 器 仪 表 必 须 定 期 由 具 备 能力 的 机
49、构 检 定。第 四 章 防 火 技 术第 一 节 注 浆 防 火 技 术第 六 十 一 条 采 用 注 浆 防 火 时,根 据 矿 井 具 体 条 件,注浆 方 式 可 采 用 采 前 预 注、随 采 随 注、采 后 注 浆,注 浆 方 法 可采 用 埋 管 注 浆、托 管 注 浆、钻 孔 注 浆、密 闭 墙 插 管 注 浆、洒浆,浆 液 制 备 工 艺 宜 采 用 机 械 搅 拌 制 浆,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1 8(一)采(盘)区 设 计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巷 道 布 置 方 式、隔离 煤 柱 尺 寸、注 浆 系 统、疏 水 系 统、预 筑 防 火 墙 的 位 置 以 及
50、采 掘 顺 序。(二)安 排 生 产 计 划 时,应 当 同 时 安 排 防 火 注 浆 计 划,落 实 注 浆 地 点、时 间、进 度、注 浆 浓 度 和 注 浆 量。(三)对 采(盘)区 始 采 线、终 采 线、上 下 煤 柱 线 内 的采 空 区,应 当 加 强 防 火 注 浆。(四)应 当 有 注 浆 前 疏 水 和 注 浆 后 防 止 溃 浆、透 水 的 措施。第 六 十 二 条 注 浆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一)注 浆 地 点 集 中、取 运 注 浆 材 料 距 离 较 远 时,可 采用 地 面 集 中 式 注 浆 系 统。(二)注 浆 地 点 分 散、注 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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